通告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草原、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2-23 浏览次数:349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

破坏森林草原、矿产资源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矿产资源领域的执法司法保护力度,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故意毁坏林木、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古树名木、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伪造、变造、买卖采伐许可证、森林、林地、林木权属证书等国家机关的证件、文件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破坏草原、林地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非法开垦草原林地、故意毁坏草原林地、在草原、林地内违法放牧、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违反政策在草原林地上种植农作物、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采石、采砂、采土、采矿、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行为。重点打击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防火区内进行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四)破坏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开采范围采矿、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以采代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自然资源、森林草原、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在自然保护区、湿地、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上述行为依法予以从严从重处理。
三、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向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提供破坏森林、草原、矿产资源违法犯罪线索。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人员,帮助违法犯罪人员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惩处。
五、敦促涉嫌破坏森林、草原、矿产资源违法犯罪人员主动到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交待违法犯罪事实,争取从轻处理。
六、举报方式
公安机关报警电话:110;
奈曼旗自然资源局举报电话:0475-4222738;
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举报电话:0475-4212278;
奈曼旗水务局举报电话:0475-4213478;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奈曼旗公安局 奈曼旗自然资源局 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 奈曼旗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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