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奈曼旗沙日浩来镇李少峰烟花爆竹经销处的双随机执法检查

发布日期:2024-01-24 浏览次数:156

时间

执法单位

检查对象

单位地址

检查内容

执法依据

监督检查情况

整改结果

备注

2024年1月22日

奈曼旗

应急管理局

奈曼旗沙日浩来镇李少峰烟花爆竹经销处

奈曼旗沙日浩来镇

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 取得许可证经营;

3. 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许可证;

4.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应避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在零售场所应避免使用明火;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未发现明显问题);

2、取得许可证经营(未发现明显问题);

3、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许可证(未发现明显问题);

4.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应避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在零售场所应避免使用明火(未发现明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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