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执法单位 |
检查对象 |
单位地址 |
检查内容 |
执法依据 |
监督检查情况 |
整改结果 |
备注 |
2024年1月22日 |
奈曼旗 应急管理局 |
奈曼旗沙日浩来镇李少峰烟花爆竹经销处 |
奈曼旗沙日浩来镇 |
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 取得许可证经营; 3. 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许可证; 4.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应避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在零售场所应避免使用明火;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未发现明显问题); 2、取得许可证经营(未发现明显问题); 3、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许可证(未发现明显问题); 4.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应避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在零售场所应避免使用明火(未发现明显问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