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定期评估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04 浏览次数:79

局机关各股室:

为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量,现将《公平竞争审查定期评估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奈曼旗农牧和科技局

20234 28

 

奈曼旗农牧和科技局

公平竞争审查定期评估机制

 

为提高我局公平竞争审查质量,确保审查效果,防止出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依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评估原则

公平竞争审查定期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专业规范、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评估对象

经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后制定出台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

三、评估内容

()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符合适用例外条例规定;

()政策措施出台后对市场竞争状况的影响,是否产生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情况对政策措施实施的影响;

()增量政策措施审查情况;

()存量政策措施清理情况;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成效、存在问题、经验做法等,包括组织领导、机制建设、工作落实、工作质量以及学习培训宣传等;

()利害相关人、社会公众以及新闻媒体对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的评价和意见建议等;

()其他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的内容。

四、评估时间

定期评估可以每三年进行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逐年评估实施效果。

五、评估方式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由政策措施起草机构按评估内容开展评估工作。政策制定机关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聘请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定期评估。

六、评估成果

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实施期限到期或者经评估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应当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评估成果作为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评价制度实施成效、制定工作推进方案的重要参考依据。评估工作完成后,评估机构应出具书面评估结果,报送至局政策法规股,由局政策法规股将评估结果形成评估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信息来源:奈曼旗农牧和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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