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局内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24 浏览次数:71

局属各股室、中心、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15号)和《奈曼旗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奈政发〔20182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局内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建立审查制度

(一)审查范围。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

 

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标准。严格对照《反垄断法》、《实施意见》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委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的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自我审查。

(三)审查主体。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以奈曼旗农牧和科技局名义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由起草股室、中心、队负责审查;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我局牵头起草的,由我局承办股室、中心、队负责审查。

(四)审查程序。各股室、中心、队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前,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各股室、中心、队应当认真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提交局政策法规股和局行政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局政策法规股和局行政办公室在合法性审查中,对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进行程序把关。公平竞争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提交局领导班子会议或报局领导签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不得出台。各股室、中心、队要结合规范性文件清理等工作,定期开展政策措施公平竞争情况评估。

二、开展政策清理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股室、中心、队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开展自查,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应当及时提出废止或者修改完善的具体意见。经局领导审核后,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向社会公开。

请各股室、中心、队高度重视,深入学习《实施意见》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奈曼旗农牧和科技局

                        2023424

附件一.docx
附件二.docx
信息来源:奈曼旗农牧和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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