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党在农村牧区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实旗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及本镇党代会、人代会的决议。
(二)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措施。改善优化经济环境,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镇化建设。
(三)推进农牧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化步伐,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
(四)加强农村牧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律服务,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农村牧区社会稳定。
(五)保障社会经济组织和农牧民的合法权益,组织引导农牧民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六)开展农牧民科技培训和创业就业技能培训,为农牧民提供信息和科技服务,帮助转移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
(七)开展文化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发展农村牧区文化、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以及道路交通等公益性事业。
(八)推进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等社会公益事业。
(九)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嘎查村委会和广大农牧民依法开展村民自治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十)负责履行自治区赋予苏木镇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处罚工作。
(十一)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治安镇设下列党政机构:
(一)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党委、政府的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人大办公室工作;负责党委、政府决策的督促检查工作;负责人事和财政等工作。
(二)基层党的建设办公室。负责基层党组织建设和群团工作;负责宣传、意识形态等工作;负责党风康政建设工作;负责统一战线、民族宗教等工作。
(三)乡村振兴办公室。负责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负责扶贫开发工作;负责产业规划发展工作;负责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等工作;负责区域经济发展和商贸流通等工作。
(四)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民政、卫生、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残联、统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等社会事务性工作。
(五)平安建设办公室。负责应急管理、信访维稳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负责网格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