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小课堂】
引言: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和市委六届五次全会关于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部署,认真落实孙绍骋同志在通辽调研时的具体要求,持续深化干部纪律和作风问题整治,持之以恒纠治“四风”树新风,自8月起,市纪委监委联合公安机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百日专项整治”。八仙筒镇纪委为释放全面从严、一严到底的强烈信号,借助“党纪法规小课堂”向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科普酒驾、醉驾相关纪法知识并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希望引起大家广泛重视!
酒驾标准: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
党员干部发生酒驾、醉驾行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对该行为的定性和处理不同,对该党员干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档次也不同,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党员干部发生酒驾行为,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如何定性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综上,党员干部发生酒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该认定为其他违法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在接受行政处罚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比如结合是否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是否在工作日喝酒、是否驾驶公车、有无造成恶劣影响、酒精含量的高低、初次还是多次酒驾、工作一贯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其中,如果饮酒是因为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还需核查其参与宴请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廉洁纪律,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其党纪责任。
通常,在没有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下,对党员干部的酒驾行为给予党纪轻处分较为合适,即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此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党员干部因酒驾受到行政处罚后,主动到纪委或相关主管部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对于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四十一条: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第四十九条: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
在实践中,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给予中管干部党纪轻处分的,一般不同时给予政务轻处分,但如果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一般给予政务轻处分,不再同时给予党纪轻处分。(引用自《纪检监察审理实务研究》2019年第1辑)
通常,对该行为先综合评价给予党纪处分,如果给予党纪轻处分较为合适,且不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酒驾行为,一般不再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二)党员或公职人员因为酒驾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醉驾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者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应当如何定性和处理?
酒驾和醉驾面临的处罚不同,酒驾通常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醉驾通常涉嫌危险驾驶罪,一般处以拘役,并处罚金。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规定,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对两者均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综上,即便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该行为仍应当定性为涉嫌犯罪行为,并给予党纪重处分,即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四条: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在实践中,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并不必然开除公职,但基于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相匹配的原则,应当同时给予政务撤职以上的重处分,即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三)党员或公职人员因醉驾或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当如何定性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综上,因醉驾或酒驾涉嫌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一般情况下都应当开除党籍。需要注意的是,因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而涉嫌的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如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适用党纪处分时,经综合考虑后对个别可以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需要报请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四条: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四十九条: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综上,党员干部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原则上都应当予以开除,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恰当的,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后,可以给予撤职。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即只要判处刑罚,一律予以开除。其规定与《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比较重,因此,针对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实施以前的行为,根据“从旧兼备从轻”原则,对该条款的适用,应以规定较轻的《政务处分法》为准;针对2020年7月1日《政务处分法》实施以后的行为,因《政务处分法》的位阶高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以《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为准。
1、八仙筒镇红升村党员石某醉驾问题。2020年12月10日18时许,奈曼旗八仙筒镇红升村党员石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八仙筒镇伯爵KTV前倒车时,与停放于伯爵KTV前翟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双方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石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89mg/100ml,检测属于醉酒后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奈曼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1年8月10日,石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2、八仙筒镇西塔日牙图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某某醉驶问题。2022年8月5日20时许,奈曼旗八仙筒镇西塔日牙图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与村民李某玲相撞,致李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25mg/100ml,经奈曼旗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李某玲无责任。2023年3月6日,奈曼旗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3年5月18日,李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3、巴宜区八一镇加当嘎村党员格桑次仁犯危险驾驶罪问题。2019年8月21日零时50分许,格桑次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加丁嘎警务站门前路段时,与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刮。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格桑次仁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5.69㎎/100ml。经林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格桑次仁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9月16日,巴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格桑次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0月25日,格桑次仁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4、 茗山乡子禹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金绪勇醉驾问题。2022年5月31日21时,金绪勇与朋友聚餐饮酒后,驾车行驶至茗山乡子禹村细金云湾路口时,因会车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经检测,其血液样本酒精含量为164.30mg/100ml。2022年8月31日,大冶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金绪勇拘役一个月十二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2年10月13日,金绪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于同年11月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
5、沅陵县官庄镇原党委书记刘毅饮酒后违法驾驶机动车问题。2022年8月30日20时许,刘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沅陵县御江苑路段被交警查获,经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64mg/100ml,刘毅受到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3年5月,刘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上述5起酒驾、醉驾典型案例,暴露出部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全面从严治党高压态势下,仍自我要求不高、约束不严、目无纪法、心无敬畏,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全镇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切实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带头遵纪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