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德号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资格认定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想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制订如下方案。
一、认定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具有本村户籍为基础,坚持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尊重历史和照顾现实原则,坚持公正公开公平、规范操作、维护稳定原则,注重通过村民自治的方式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切实保障好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二、认定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履行相应村民义务的人员,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因婚嫁迁入户口人员。为保护妇女权益,尚未在嫁入方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须提供嫁入村出具的证明),且户口仍在本村的,应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偶、离婚妇女,未再婚户口仍在本村的及因结婚随母迁入的子女应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正式实施前(1992年4月1日)未办理领养手续但已形成实际收养关系,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4.国家政策性移民(库区移民)户口迁入本村的;
5.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6.服兵役人员。户口迁出本村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解放军、武警部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在服役期间,应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复员、转业后户口落回本村自谋职业的,仍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7.全日制大中专在校生。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连续在读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未落实工作单位又继续深造的学生),上学期间应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997年以来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以及迁入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回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后,仍确认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8.已注销原本村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
9.正在服刑或劳教的本村人员;
10.办理小城镇户口人员。按照国办发【1997】20号、国发【2001】6号文件规定,2001年3月份之后迁入小城镇户口的人员,应确认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查一下依据)。
11.其他依据法律及政策规定应当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水理正式录用手续的行政事业等单位现职和离退休人员;
2.在部队已提干人员以及其他国家财政供养人员,国有企业正式录用的从业人员;
3.因上学、投靠亲友等需要,迁入户口的“空挂户”人员
及其子女;
其他依据法律及政策规定不得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三)其他具有特殊情形人员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村规民约,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决定是否确认其成员资格。
三、认定流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由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在政府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监督下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一)拟定成员名册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研究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基准日和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并以户为单位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
(二)成员名册初榜公示
将成员名册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
如有异议的,须重新审核确定,进行再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签字确认成员名册
两榜公示后,在政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监督下,将成员名册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代表)通过并签字确认。
(四)成员名册终榜公示
将成员(户代表)同意签字确认的成员名册报政府领导小组审核后,进行终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终榜公示后,若争议仍然较大,确有需要,可再次征求成员(户代表)意见进行研究
(五)存档备案
成员资格认定过程中产生的资格审查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新出生子女的出生证、准生证,婚嫁人员的结婚证,合法收养子女的收养证,刑满释放人员证明文件等的复印件)、会议记录、成员名册、含有公示内容的影像资料会议决议等材料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贵人签字盖章后,交政府经管站存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过程中所有决议一般都需依法依规由成员(户代表)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