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管理制度
为更好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保证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合法有效实施,制定以下制度:
1、项目入库:所有项目由村镇两级按实际情况上报,要求镇级用红头文件上报,并证明土地性质符合规范要求。严格按照乡村振兴局项目入库手续,做到规范入库。
2、公示公告:村镇两级在项目上报前对项目名称和建设内容等公示10天;项目批复后村镇两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分别对项目名称和建设内容等公示10天。
3、评审流程:涉及应当做评审的项目,在项目批复后报送到财政局做控制价评审;在项目竣工后报送到财政局做结算评审。严格遵守评审流程。
4、招投标事宜:按规定顺序和时间要求在公网上发布招投标意向、发布招标公告和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投标。
5、施工合同签署:在招投标结束,公示期满下发中标通知书后订立合同,签订合同严格遵守《合同法》规定,遵守招投标文件中的建设内容。
6、监督施工:项目主管部门协同监理,定期和不定期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对质量和施工进度严格把关。
7、拨付工程款:按规定完工进度拨付相应工程款。
8、项目验收:需要联合第三方、相关部门专家、受益镇、受益群众、施工方、监理方共同验收。
9、资产移交: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出具书面移交材料,移交双方签字盖章,由被移交方管护。
10、后续监管:项目移交后,项目主管部门每半年应不少于一次对项目回访,进行实地考察,加大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