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奈曼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第二次)投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03 浏览次数:100

奈政办字〔2023〕76号

大沁他拉镇人民政府,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旗直有关委办局及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奈曼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第二次)投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 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奈曼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

第二次)投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水平,提升城市交通整体形象,创造绿色低碳和高效的交通环境,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等法规规范,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政府指导、市场调节、扎实稳妥、规范运营”原则,积极推行“绿色环保、规模集约”经营方式,完善出租汽车行业长效管理机制,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着力解决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存在问题,塑造奈曼巡游出租汽车行业良好形象,构建“为民、便民、利民”交通运输体系,切实为广大乘客提供安全、便捷、温馨、舒适、环保的出行服务。

二、工作目标

推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的经营方式,发挥企业管理作用,通过对到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配置,明确出租汽车经营的期限、条件,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引导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规范管理,提高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维护我旗客运市场稳定,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三、经营权指标收回

目前,我旗在运营的出租汽车公司有3家,分别是奈曼旗顺达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奈曼旗运来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来公司”)、奈曼旗兄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公司”),共有巡游出租车经营权指标300台,本次分两批收回、一次性投放,具体为:

第一批期满收回(顺达公司)80台,收回时间:2023年10月19日;自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1月12日期间25天的空档期问题,由旗交通运输局与顺达公司签署补充协议予以解决。

第二批期满收回(运来公司、兄弟公司)220台,收回时间:2023年11月12日。

四、经营权指标投放

(一)运营范围。奈曼旗大沁他拉镇主城区。

(二)经营权期限本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为8年,自2023年11月13日至2031年11月12日止,经营权到期后,由旗人民政府无条件收回,并重新组织投放。

(三)使用费收取本次重新投放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再收取有偿使用费。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收回和二次投放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奈曼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

六、车型选定和技术条件

(一)本次更新的巡游出租汽车全部为5座车型,原则上必须全部为新能源纯电动车辆,到2025年底前,此次投放的经营权指标车辆必须全部更新为新能源纯电动车辆;

(二)具体品牌车型由出租汽车公司提出申请,经旗交通运输局批准后,以统一公布的车型为准;

(三)车身使用统一行业色,图案为原奈曼旗出租汽车绿白相间图案;

(四)安装配备符合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计价器、顶灯、空车牌、专用座套、营运服务数据信息采集传输系统和车载监控系统。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七、组织实施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后,由旗人民政府无条件收回。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配置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均达“AA”级及以上的巡游出租汽车公司,实行公司化经营。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旗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

(二)旗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符合经营权配置条件的企业、配置经营权数量及其经营起止日期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如有异议者,须在公示期内向旗交通运输局书面反映,逾期旗交通运输局将不再受理异议。公示期间,凡对经营权配置情况进行投诉或举报的,一经查实,则该经营权不得予以配置。

(三)公示期满后,符合重新配置条件的出租汽车公司到旗交通运输局办理巡游出租车二次指标投放手续,上报经营权证所需的相关资料。由旗交通运输局与符合条件的出租汽车公司签署运营协议,不符合重新配置经营权要求的书面告知出租汽车公司不予配置经营权的原因。

(四)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需确保许可证件与经营权确认期限相统一。

(五)旗交通运输局要严格按《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加强对出租汽车及经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按年度对企业安全服务质量开展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八、经营管理

(一)企业准入条件:

1.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

3.在奈曼旗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固定的停车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以及从业人员培训学习的场所。

4.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

5.制定执行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治安防范、投诉受理和处理、应急预案、卫生防疫、驾驶员管理、教育培训、票据管理、服务质量、场地管理及其他内部管理等制度,完善各岗位人员配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和承包人:

1.驾驶员准入条件。

(1)本旗户籍人员,非本旗户籍人员须持有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

(2)取得C1以上有效驾驶证,驾龄在3年以上,有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交通事故证明;

(3)持有有效的《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4)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或传染性疾病;

(5)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6)无吸毒史、无不良记录的守法公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包经营资格。

(1)近五年内有组织煽动非法上访、罢运等违法行为,破坏出租汽车正常营运秩序而受到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且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

(2)有酒后驾驶、一个周期内两次超速50%以上、三年内有发生道路死亡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等行为之一的。

(三)企业获得重新配置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必须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和运营协议,组织符合规定的车辆投入营运。

(四)企业必须全资购置车辆,车型应选用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标准,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车型。

(五)企业获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旗人民政府无条件收回经营权。

(六)企业所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未经旗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转让;不得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变相融资、收取高额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经营风险;不得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或设立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实行公司化经营后,缴纳各种税(费),办理车辆保险,做好相关服务。

(七)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聘用的驾驶员或承包人依法签订规范的用工合同或承包合同,切实维护驾驶员或承包人的劳动报酬权和社会保险权等合法权益。

(八)企业在经营期限内接受有关部门对资质、经营管理及安全生产工作等进行考核,如有考核不合格、倒卖经营权、聘请没有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企业倒闭、重大政策调整,旗人民政府无条件收回经营权。

(九)企业必须履行责任承诺和服务承诺,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在我旗没有新的运价标准前,运价严格按奈曼旗发展和改革局 奈曼旗交通运输局《关于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城区出租汽车运价的批复》(奈发改字〔2016〕381号)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企业应当按照旗交通运输局的要求,承担抢险救灾、应急性等指令性运输任务。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出租汽车到期经营权重新配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重,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旗委、旗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基础配套设施、运价核定、站点设置等工作,不断完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设施。促使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树立乘客至上、优质服务的理念;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考核,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出租汽车运营秩序。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

(三)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各有关部门要强化领导责任,严肃各项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核准经营权时间必须准确无误,避免因工作失误造成行业不稳定因素和诱发社会矛盾。从事经营权配置的工作人员在办理经营权配置工作中弄虚作假、不按本实施意见规定办理、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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