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子女参加中考优待确认办理的材料流程和政策要求

发布日期:2023-04-07 浏览次数:84

政策加分、政策照顾及审核认定
1.政策加分
(1)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细则的通知》(政〔2021〕48 号)有关精神,户籍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退
休、病故军人、当年确定转业复员军人,以及部队调整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子女在中考录取时加 10 分;在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曾在上
述地区工作累计满 10 年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在中考录取时加 20 分。符合以上优待条件的,只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
(2)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公办〔2019〕51 号)有关精神,公安优待对象子女在初升高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军人子
女教育优待标准执行。
(3)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细则》(内消〔2021〕176 号)有关精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中考录取时加 10 分;在国家
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曾在上述地区工作累计满 10 年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消防救援人员的
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中考时给予加 20 分照顾。
考生如果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累计加分不超过 20 分。
2.审核认定
(1)政策加分资格的审核认定程序。
①凡申请政策加分的考生,必须于报名时向学校提供父母的工作证或军官证、身份证、结婚证以及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以及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烈士、因公牺牲、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公安民警子女还需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凡申请政策照顾的考生,必须于报名时向学校提供父母的工作证明、身份证、结婚证以及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②学校初审后将原件及复印件报各旗县市区教体局。
③各旗县市区教体局指派专人负责审核。
(2)学校应于 5 月 30 日前将资格确认考生信息在校内公示一周。公示期间市中招办、各旗县市区中招办接受群众举报。
(3)各旗县市区中招办于 5 月 30 日将符合加分条件、政策照顾的考生名册(纸质和电子版)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报市中招办。审核认定结果由市中招办通过网站公示。
(4)对于伪造加分证件的行为,一经发现,除取消加分外,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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