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奈曼旗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02 浏览次数:75

奈政办字〔2023〕80号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

经旗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奈曼旗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工作目标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奈曼旗防汛抗旱指挥部

2.2各苏木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职责

2.3其他防汛抗旱组织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监测预报预警

3.2预防预警准备

3.3预防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4.2防汛IV级应急响应

4.3防汛Ⅲ级应急响应

4.4防汛Ⅱ级应急响应

4.5防汛I级应急响应

4.6抗旱IV级应急响应

4.7抗旱Ⅲ级应急响应

4.8抗旱Ⅱ级应急响应

4.9抗旱I级应急响应

5.抢险救援

5.1基本要求

5.2救援力量

5.3救援开展

5.4救援实施

5.5情景构建

5.6救援结束

6.后期处置

6.1灾害救助

6.2恢复重建

6.3社会捐赠

6.4灾害保险

6.5评估总结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7.2物资保障

7.3资金保障

7.4技术保障

7.5人员转移保障

7.6综合保障

8.附则

8.1宣传培训演练

8.2责任与奖惩

8.3预案管理与更新

8.4预案解释

8.5预案执行

奈曼旗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奈曼旗防汛抗旱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低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防洪标准》《旱情等级标准》《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洪水调度方案编制导则》《滞洪区运用预案编制导则》《抗旱预案编制导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旱情信息分类》等标准、规程和规范及《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奈曼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通辽市极端天气应对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全旗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奈曼旗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城市内涝、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作为防汛抗旱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作为基本标准,最大程度地减少洪涝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1.4.2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党委领导,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依法防控、群防群控的要求,建立健全属地管理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的防御体系。

1.4.3坚持协调联动、科学高效。建立“部门预警、率先响应,统一指挥、共同应对,避险为要、专班处置”的抢险救灾应急联动机制,强化预报、预判、预警、预案、预演工作落实。加强部门、区域协调联动,形成功能齐全、反应敏捷、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处置机制,做到快速响应、科学处置、有效应对。

1.4.4防汛工作。坚持流域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分级分部门负责;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兼顾,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合理调配利用水资源。

1.4.5抗旱工作。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

1.5工作目标

加强和完善防汛抗旱体系建设,不断提高防汛抗旱减灾能力和水旱灾害应急处置能力;通过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群防群控、抢险救灾,有效预防和减轻洪涝、干旱灾害损失,实现标准内洪水确保工程体系安全,超标准洪水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干旱灾害尽可能减轻灾害损失的目标,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奈曼旗防汛抗旱指挥部

奈曼旗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旗防指)在国家、自治区、通辽市防指及旗委、政府领导下,统一指挥、组织、协调、调度全旗水旱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旗防指办事机构为奈曼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旗防办),设在旗应急管理局,承担旗防指的日常工作。

2.1.1旗防指组织机构

总   指   挥:包连山    旗委副书记、旗人民政府旗长

常务副总指挥:苏立志    旗委常委、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副 总 指  挥:杨春生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公安局局长

张  斌    旗人武部政委

常  成    旗政府办公室主任

米爱军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孙凤军    旗水务局党组成员、水务技术发

展中心主任

郑  江    旗气象局局长

旗防办主任由旗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旗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旗水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旗委宣传部、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教育体育局、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旗公安局、旗财政局、旗自然资源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交通运输局、旗水务局、旗农科局、旗区域经济合作与金融服务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应急管理局、旗文化旅游局、旗林业和草原局,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奈曼旗分局、融媒体中心、旗气象局、中国移动奈曼分公司、中国联通奈曼分公司、中国电信奈曼分公司、武警中队、旗消防救援支队、铁路工务段、国网奈曼旗供电公司、旗石油公司。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也要设立相应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和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2.1.2奈曼旗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积极推进旗、乡两级防指深入开展防汛抗旱应急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统一权威高效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贯彻实施国家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上级防指决策部署及旗委、政府工作要求,组织领导全旗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制定旗级有关政策、制度等,及时掌握全旗雨情、水情、险情、汛情、灾情,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具体职责如下:

(1)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全旗防汛抗旱工作。

(2)组织起草奈曼旗防汛抗旱实施意见,执法监督制度等。

(3)组织编制奈曼旗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与其他各类预案的衔接协调。

(4)负责全旗防汛抗旱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工作,负责旗本级防汛抗旱队伍和物资的储备管理。

(5)负责旗防汛抗旱队伍建设。

(6)组织制定防洪预案,贯彻执行上级防汛抗旱调度指令。

(7)及时掌握汛情、旱情信息,负责发布全旗的汛情、旱情、灾情通告。

(8)提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启动建议并组织实施。

(9)承担奈曼旗防汛抗旱综合宣传。

(10)承担奈曼旗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

(11)负责奈曼旗本级政府防汛抗旱责任制。

(12)组织指导开展重大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13)参与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

2.1.3奈曼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旗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全旗防汛抗旱工作的宣传、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发生灾情的地方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和舆情引导调控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积极开展防汛抗旱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旗政府办公室:负责指挥调度所有成员单位,并协调各部门、苏木乡镇防汛指挥部工作,严格执行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命令。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防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做好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前期工作,并做好监督管理;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负责全旗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拟定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对因洪涝干旱灾害引发的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依法按程序上报,适时申请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根据旗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组织实施旗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部门、指导相关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应急管理局:在奈曼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履行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负责旗防指日常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旗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拨制度,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洪涝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汛期加强对矿山、尾矿坝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水务局:负责全旗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编制管辖范围内重要防洪工程防御洪水方案(含超标准洪水防御方案),制定大型及重点中型水库、主要防洪河道、蓄滞洪区、重点水闸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保证任务;负责水情旱情汛情监测预报预警及发布、水工程调度、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指导河道、水库、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开展汛期巡查,及时采取抢护措施并报告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会同旗应急管理局、气象局等单位在预警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开展防洪会商;按照旗防指工作部署,承担防汛抗旱工程运行管理和工程险情初期的应急处置;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和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负责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组织指导全旗水利物资的储备与管理,指导水旱灾害防御队伍建设与管理;配合旗防指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清除河道、水库、蓄滞洪区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全旗河流和水库的雨情、水情、汛情的收集、传输、预报,负责开展洪水调查工作;承担其他防汛抗旱涉水专业技术工作。

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监督各级教育部门开展学生避险转移和水旱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和培训演练,做好校舍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维护工作,提前组织受威胁区、危险区师生转移并妥善安置,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有关应急产品的生产组织,实施制造业节水改造;负责协调做好防汛抗旱的无线电通信保障等工作;指导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防汛抗旱的无线电通信保障工作以及利用公众信息网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教育活动;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公安局:负责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有关地方、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加强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负责筹措、管理防汛抢险救援资金;负责旗级防汛抗旱相关资金保障工作,会同防汛抗旱业务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支持;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重大的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视、勘察和防治工作,负责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城市综合执法局共同做好城镇排水防涝、城市供水工程设施等设施安全运行管理;指导城镇防汛排涝抢险及应急供水工作;指导建筑企业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做好危房普查登记工作,对居住人群落实转移安置方案,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修复;指导监督做好城市排水防涝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交通运输局:负责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协调解决交通运输保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抢修等工作,维护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及时调配道路客运、城市公交运力,妥善疏导滞留旅客;负责抢险救灾运输工具的调配与通行,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防汛抗旱物资、设备及紧急避险人员运输车辆的储备、调集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公路畅通;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因强降雨等灾害引起的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项目法人)清除阻碍行洪设施;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局:负责农牧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农牧业灾情,提出农牧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牧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及农垦系统、乡镇企业的防洪安全;指导苏木乡镇做好农业抗旱和农田排涝工作;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监督管理渔政渔业安全生产,组织水产抗灾和恢复工作;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畜产品生产和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监督农畜产品防疫检疫有关工作;负责及时收集、整理、报送因水旱灾害等造成的农牧业灾情信息;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区域经济合作与金融服务局:负责加强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分析,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民政局:负责做好灾区灾民安置、临时救助等工作。

文旅局开展旅游景区防汛抗旱工作宣传,督导各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落实汛期安全防范、转移避险、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团队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加大免费播发防汛抗旱公益广告和防汛抗旱的宣传报道工作力度,负责组织各级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防汛抗旱知识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经指挥部审定的汛情、灾情和各地防汛动态;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做好受伤人员的紧急转送、医疗救护以及急需药品和医疗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灾害发生后,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调派医疗卫生救援力量支援灾区,参与救治伤员,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和流行;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所属国有林场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做好河道内树木清除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和反映林业和草原旱涝等灾害情况;负责配合协调防汛抢险木材的供应;组织指导全旗自然保护地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信息的制作和统一发布工作;负责提供气象干旱监测信息,为防汛抗旱决策提供信息支撑;统筹规划并指导监督全旗气象监测预警设施建设;负责暴雨灾害气象风险预测、分析、评估,为防洪抢险和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旗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中国移动奈曼分公司中国联通奈曼分公司、中国电信奈曼分公司负责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根据汛情需要,负责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保障抢险救援现场公网通信;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抢险队伍,根据旗防汛指挥部的要求在紧急情况下完成抢险救灾任务。负责联系协调驻军支援防汛抗旱、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国网奈曼旗供电公司:负责对旗防指防洪调度命令进行具体实施;对防汛水利工程用电线路及设备的检查维护,保障防汛抗旱应急工作以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石油公司:负责防汛期间所有防汛指挥调度车、防汛物资运输车、防汛抢险机动车辆用油供应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武警负责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实施防汛抗旱、抗洪抢险救灾,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治安;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消防救援队: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辽铁路奈曼工务段负责监督检查管理范围内铁路防洪保安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对所辖铁路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进行管理,责成建设单位清除铁路建设中的碍洪设施;组织运力运送防汛抗旱和防疫的人员、物资及设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各成员单位根据本行业特点做好防汛抗旱应急值班工作,并于每年汛前将值班室电话报旗防办。

必要时,旗防指成员单位可以提请旗防办以旗防指名义部署相关。

2.1.4奈曼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成立6个专业组,分组开展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组成单位可根据防汛抗旱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增补。

(1)监测预警组

组长单位:奈曼旗气象局

成员单位:旗水务局、旗自然资源局、旗农科局、旗林业和草原局。

主要职责:负责对天气形势、河道洪水、干旱情况进行监测、预报,为奈曼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提供准确的雨情和短、中期天气预报、短期气候趋势预测等气象信息和水文信息,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

(2)工程调度组

组长单位:旗水务局

成员单位:旗气象局、旗应急管理局

主要职责:负责对全旗主要水务工程的防洪调度。

(3)抢险救援组

组长单位:旗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旗公安局、旗人武部、旗消防救援大队、驻奈84分队、驻奈武警中队、旗水务局、旗自然资源局、旗交通运输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奈曼旗供电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地方重大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4)卫生防疫组

组长单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员单位:驻奈84分队、驻奈武警中队、旗公安局

主要职责:组织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灾害发生后,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疫情防控和伤员救治;及时向奈曼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防控和伤员救治信息。

(5)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旗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旗水务局、旗融媒体中心

主要职责:组织收集、协调、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过程中的各类综合情况,正确引导舆论。

(6)善后处置组

组长单位:旗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旗水务局、旗交通运输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农科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核查,及时向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水旱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管理、分配上级和社会各界救助受灾群众的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2.1.5奈曼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旗应急管理局,负责承办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按照指挥部的指示,汛期统一调度全旗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重点分水枢纽的水量,负责旗本级防汛行政责任制的落实;负责指导和审查各苏木乡镇的防御山洪、泥石流等预案;负责组织汛前、汛后的防汛检查工作及旱情调研工作,对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监督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旗本级防汛抗旱预案;负责组织编制全旗防汛抗旱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旗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队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旗防汛抗旱物资计划、储备、管理和调配工作;负责全旗的洪涝、干旱灾情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全旗汛情(雨情、水情、工情)、旱情(农情、土壤墒情)、灾情及各地防汛抗旱动态,分析防汛抗旱形势,提出工作部署意见;负责特大防汛抗旱经费的申请工作,提出特大防汛抗旱经费的分配建议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重要水利治理工程计划的制定,防洪规划,河道整治工程规划设计和水库、分洪枢纽规划设计的审查及防洪工程建设的验收。

2.2各苏木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职责

各苏木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均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要常设防汛抗旱办公室,承办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其他防汛抗旱组织

大、中型水利工程、有防洪任务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成立防汛抗旱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行业、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3.监测预报预警

3.1监测预警信息

3.1.1雨情信息

1.定时报送:旗气象局汛期每日8:00向旗防办提供过去24小时全旗气象台站的降水实况和至少未来72小时降水预报。

2.滚动报送:当出现大到暴雨并持续时,旗气象局滚动报送该区域每3小时天气预报信息。

3.实测报送:旗气象局、旗水务局应当实测降雨量3小时超过50毫米、6小时超过100毫米时,及时报送旗防办,必要时加密报送频次。

4.研判报送:当监测研判雨势较大,未来3小时降雨量将超过50毫米时,旗气象局、旗水务局主动与旗防办联系对接。

5.短临报送:在预判有强降雨时,旗气象局应当启动短时临近强降雨天气预报,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各相关单位。

3.1.2水情信息

旗水务局汛期每日9:00向旗防办提供全旗重要江河主要水文站点水情信息。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按照以下要求报送水情信息:

1.当江河发生中、小洪水时,每6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根据洪水发展过程,开展洪水预报并及时滚动预报;

2.当江河发生大洪水时,每3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根据洪水发展过程,开展洪水预报并及时滚动预报;

3.当江河发生特大洪水时,每1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根据洪水发展过程,开展洪水预报并及时滚动预报;

4.必要时加密报送频次,当监测研判洪水持续上涨时,旗水务局主动与旗防办联系对接。

3.1.3城市内涝信息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按照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指令性预警信息,必要时报旗党委和政府采取停工、停业、停运、停学等强制管控措施,及时通知或组织低洼地区居民应急避险或避险转移。城镇发生严重城市内涝时,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将内涝相关信息报送旗防办。

3.1.4山洪、地质灾害信息

旗水务局、自然资源局密切监视可能发生山洪、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域,及时发布预报预警。旗防办接到山洪、地质灾害信息后,及时报告旗防办。旗自然资源局负责与防汛有关的地质灾害监测和预报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加密巡逻监测,发现危险征兆立即预警,告知属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做好周边群众快速转移工作。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各苏木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住建局、交通、电力、农科等部门应及时向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对人员伤亡等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应立即将初步情况报到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对适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l小时内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3)各苏木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5旱情信息

旗气象局负责提供全旗气象干旱信息。旗水务局负责提供监测范围内的降水量、主要江河水位流量、主要水库蓄水情况、土壤墒情等信息,负责监测主要取水口的取水量、水质状况及人畜饮水情况等信息。旗农科局负责监测并提供全旗耕地、草牧场等受旱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掌握水雨情变化、辖区苏木乡镇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和苏木乡镇政府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如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1.6防洪工程信息

旗水务局及时向旗防办提供全旗主要堤防、涵闸、泵站、水库、拦河坝等水利工程调度、运行或出险情况。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河流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闸坝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闸坝、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在每日8时前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有关苏木乡镇以及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工程防汛指挥机构、苏木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在险情发生后及时报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在l小时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报到旗防汛抗旱指挥部。

b.当各类河道堤防和闸坝等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所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上报,由防指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的安全转移工作,向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加强指导或做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以及提供抢险物资和抢险队伍支持。

重要堤防、涵闸和水库等出现重大险情的,应当在收到险情报告后1小时内报送旗防办。

(2)水库工程信息

a.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水库报汛任务书的要求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各类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立即上报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半小时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报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小型水库出险应在20分钟内将初步核实险情向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1小时内将进一步核实的文字材料报旗防汛抗旱指挥部。

b.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防洪抢险预案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由防指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出现特大暴雨时,有漫坝危险,或发生重大险情,危及大坝安全,同时通信中断无法向上级请示决策时,水库防汛指挥机构可按照水库汛期控制运用方案中的非常措施执行,以确保大坝安全,减少灾害。

d.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有可能溃坝时,水库管理部门应立即向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保证群众安全转移,以减少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3)拦河闸坝工程信息

汛期拦河闸(坝)管理部门应加强工程巡查监测,并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运行,及时将工程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发生险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洪枢纽实施分洪泄水时,应提前通知下游地区防汛指挥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工作,并对危险区域发出预警信息。

3.1.7险情信息

因水旱灾害引发工程出险时,工程管理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在1小时内报送出险工程情况。当区域发生工程险情时,旗防指每日10:00前向市防办提供工程出险情况。旗防指成员单位、旗防指及时续报险情核实、处置等情况。

3.1.8灾情信息

旗防指成员单位、各苏木乡镇场街道及时收集、核查、统计本行业(系统)、本行政区域的水旱灾情并报送旗防办;对于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0.5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送旗防办,并做好滚动续报。

3.1.9蓄滞洪区预警

按照旗防指的指令需启用蓄滞洪区时,属地人民政府和防指立即启动预警系统,广泛发布,不留死角,按照安全转移方案实施人员转移。

3.1.10公众信息发送

1.电视、广播、电台、网站、报刊、微信、微博、喇叭等渠道管理运营单位及时对社会公众发布受影响地区防指或者有关部门发布的防汛抗旱相关信息,视情提高播发频次。

2.旗政府及有关单位按规定及时组织发布预警信息。

3.通信运营商根据旗防指要求,及时向手机用户发送预警和防御指引信息。

3.2预防预警准备

3.2.1压实责任

1.旗、乡两级防指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每年汛期前落实本行政区域以及水库、堤防、水闸、泵站、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点等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2.旗防指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抗旱职责任务的单位(部门)应当明确本单位(部门)防汛抗旱责任人,按管理权限每年汛前报送旗防指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3.各苏木乡镇场街道防指应当落实本地区的各类防汛抗旱责任人,重要的工程及区域责任人每年汛前报送旗防指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4.旗防指按照管理权限,每年汛期前公布重点水利工程、主要河流堤防、大中型水库、重点防洪区域防汛行政责任人。

3.2.2预案准备

1.旗防指组织编制奈曼旗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并报通辽市防指备案。

2.旗防指各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部门)应当根据旗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部门)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或者将防汛抗旱内容纳入本单位(部门)的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报送旗防指备案。

3.旗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防御洪水方案。

3.2.3工程准备

1.水务、农科、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利设施、农牧业设施、交通设施、避护场所等防御暴雨、洪水、干旱等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能力。

2.教育、区域经济合作与金融服务、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文化旅游、电力、通信、石油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提高幼儿园、学校、医院、市场、商业中心、居民住房和市政、园林、电力、通信、交通、供水、广播电视、石油、燃气、化工、危化品储运等建筑设施及其他公共安全设施设备的抗灾能力。

3.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从电网规划、工程设计层面提高防洪标准,提升变电站、输配电网防灾能力,划定关键地区和设施,提升电力保障能力。

4.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自然资源、农科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山洪、地质灾害等高风险区域内居民住宅和其他项目加强监管,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5.旗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所辖病险工程、设施等的修复和除险加固工作。

3.2.4督导检查

旗防指适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督导检查组,采取实地调研、检查和指导等方式,对全旗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1.旗防指督导检查一般分为汛前检查和应急督导检查。汛前检查一般在每年汛前,由旗防指组织开展全旗防汛抗旱专项检查;应急督导检查一般为应对当前灾害防御,由旗防指派出工作组到相关地区进行督导检查。

2.旗防指主要对防汛抗旱责任制、应急预案、值班值守、监测预警、物资队伍等落实情况,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情况等进行督导检查。必要时,督导检查组可以列席当地防指应急会商会、抢险救灾现场会等,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3.督导检查组及时将督导检查情况向旗防指反馈、汇报。旗防指将督导意见及时通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对于需要整改的问题,所在地防指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

4.旗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设施、物资储备、通信设备设施、应急预案等进行检查,建立风险防控和隐患处置台账,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报旗防办备案。

3.3预防预警行动

旗防指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部门)应当积极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3.3.1预警预防行动坚持分类分级原则。各类预警信息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发布。

河流洪水预警

(1)当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水务部门应按照《水文情报预报规范》要求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并及时向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有关单位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当主要河道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由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社会公布有关汛情、工情、灾情以及抢险情况等;发生超标准洪水时,工程所在苏木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依法向社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在辖区内调用抢险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等。

(3)水务部门应跟踪分析河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紧急情况下,水文(或水务)部门每小时更新一次水情。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发出降雨预警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组织有关部门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或水务)、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区,应由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自然资源、水务、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蓄滞洪区预警

(1)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由有审批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审批。

(2)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准备启用蓄滞洪区时,辖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根据汛情和运用方案,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安全转移方案组织群众安全转移,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居民、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2汛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值班值守工作,非汛期出现水旱灾害时视情开展值班值守工作。

3.3.3旗防指适时组织召开年度防汛抗旱工作会议、防指全体成员会议、会商会议,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国家防总、区、市防指、旗委和政府工作要求临时召开防汛抗旱工作会议。

3.3.4当奈曼旗发生水旱灾害或邻近省、盟市水旱灾害对奈曼旗有影响时,监测预报单位应当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旗防指提供降雨、洪水、内涝、干旱及其引发的山洪、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3.5旗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相关预报预警信息进行会商,并根据会商结果向行业职能部门和可能受影响苏木乡镇场街道发布防御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和地区密切关注灾害发展态势,开展隐患排查,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准备,视情启动应急响应,落实防御措施。

3.3.6旗防指根据预测预警情况派出工作组。

3.3.7抢险救援力量做好队伍、设备、物资的预置和出动准备。

4.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4.1.1应急响应分类分级

1.按照灾害类型,应急响应分为防汛、抗旱两个类别。

2.每类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个级别。

4.1.2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1.旗防办根据气象、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综合会商研判,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I级应急响应由旗防指总指挥签发启动,II级应急响应由旗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签发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由旗防指副总指挥(旗防办主任)签发启动,IV级应急响应由旗防办副主任签发启动。旗防指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应当与市防指响应等级相衔接,灾害主要影响地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旗级。如遇紧急情况,可以先行启动。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动态调整响应级别。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3应急响应基本要求

1.旗防指各成员单位、各苏木乡镇场街道防指应加强值班,掌握防范应对动态,及时向旗防指报告相关情况。

2.旗防指实行联合值班值守,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与。

3.旗防指根据事态发展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促、指导和检查。

4.气象、自然资源、水务等部门加强监测,加大预报频次和滚动预警。

5.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通信、交通、物资、能源、供水、医疗、资金、治安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6.行业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系统)防御和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报送防御行动和险情、灾情信息。

7.抢险救援力量提前预置抢险救援队伍和装备,根据指令实施抢险救援。

8.各级宣传、新闻媒体等单位及时播发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9.每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包含本级及以下所有级别的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内容。

10.旗水务局按照调度权限做好水工程调度,旗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向旗防指报告工作情况。

11.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或者事态超出本级防指的处置能力时,事发地防指应当及时报告旗防指协调处置;必要时,由旗防指统一协调,地方防指应当服从旗防指统一指挥。

12.涉及跨盟市的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申请市防指与其他盟市防指加强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联合应急处置机制。

4.2防汛IV级应急响应

4.2.1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会商研判,启动IV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未来12小时南部山区有一个及以上地区将出现25毫米以上降雨;

(2)水文预报或实测教来河、老哈河流量达到200立方米/秒;

(3)西辽河、老哈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教来河堤防出现险情;

(4)某条主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条主要河道发生低于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主要河道重要支流、某条骨干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5)某苏木乡镇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6)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2.2响应行动

(1)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旗应急管理局、旗水务局、旗气象局、旗自然资源局及相关部门参加,分析防汛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相关单位派员到旗防办参与联合值班值守。

(2)奈曼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将情况上报旗委、旗政府、通辽市政府,同时向相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奈曼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IV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等情况。

(3)有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按照《奈曼旗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按照权限调度水务防洪工程,做好有关工作。及时将防汛抗旱救灾情况报奈曼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奈曼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行业应急预案启动相应响应。旗应急管理、水务、住建、消防救援等单位做好救援、抢险、排涝力量和物资预置工作,随时待命赴灾区增援。

(5)加强信息高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旗气象局每日8:00、14:30、20:30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结果,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旗水务局根据洪水发展过程,开展洪水预报并及时滚动预报。旗自然资源局每日17:00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旗应急管理局每日17:00报告洪涝灾害造成损失情况。旗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7:00向旗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6)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防御措施,开展隐患巡查工作,组织行业督导检查。

(7)电力、通信、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

(8)抢险救援力量提前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视情开展抢险救援。

(9)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向公众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10)防汛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当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旗水务局督促本行业责任人上岗到位;组织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洪调度;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已建、在建水利工程的巡查工作;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指导出险或者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做好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指导山洪灾害易发区的巡查和疏散转移工作。

旗自然资源局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综合执法局督促、指导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旗气象局、水务局按要求落实短时临近预告机制,向旗防办报告受影响地区的雨量信息。旗防指组织发布短时临近强降雨天气预告。

(11)各苏木乡镇场街道防指贯彻落实旗防指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防汛应急响应,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抢险救灾工作。属地及时发布指令,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调动抢险力量物资开展抢险、排涝,属地苏木乡镇场街道防指每日15:00向旗防办报告灾害应对处置工作动态,突发险情、灾情应当及时报告。旗防办每日将相关信息汇总后报告旗委和政府。

4.3防汛Ⅲ级应急响应

4.3.1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会商研判,启动III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并且过去24小时南部山区有一个及以上地区已经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12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预计未来48小时南部山区有一个及以上地区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2)水文预报或实测老哈河、教来河下洼水文站流量达到400立方米/秒。

(3)西辽河、老哈河、教来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数条主要河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条主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数条骨干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主要河道的重要支流发生决口漫溢;

(5)某苏木乡镇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数苏木乡镇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6)小(二)型水库垮坝或某座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7)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4.3.2响应行动

(1)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旗防办主任)主持会商,应急管理、水务、气象、自然资源、住建、农科、宣传及相关部门参加,必要时相关苏木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视频方式参加。滚动研判防汛形势,组织动员部署,及时调度指挥。

(2)旗防指副总指挥(旗防办主任)在旗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值班坐镇指挥。相关单位派员到旗防指参与联合值守。旗防指办将情况上报旗委、旗政府,同时向相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

(3)有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按照《奈曼旗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相关责任人及时就位,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到一线组织防汛抗旱,强化应急值守,加强汛情监视,加强洪水预测预报,做好相关工程调度,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对水库(水闸)和堤防的巡查和防守;组织力量,采取工程措施堵复决口,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应对干旱和应急送水。每日向奈曼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防汛救灾工作情况。

(4)奈曼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行业应急预案启动相应响应。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隐患巡查工作,强化本行业防御措施的落实和检查;组织行业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适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旗应急管理局应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工作,根据需要及时调动旗消防救援大队、机动抢险队等综合救援队伍和应急抢险队伍,到达抢险一线,根据灾情情况向受灾地区调拨抢险救灾物资,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旗水务局做好水情、汛情监测预警预报,密切监视水情发展变化,做好水情监测、洪水预报;旗气象局加强气象情况的预测预报;电力、通信、住建、交通运输、卫生、公安等部门协力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

(5)抢险救援力量协助受影响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等工作。

(6)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旗气象局每3小时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旗水务局根据洪水发展过程,开展洪水预报并及时滚动预报。旗自然资源局每日16:00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旗应急管理局每日16:00报告洪涝灾害造成损失情况。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6:00向旗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7)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8)防汛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当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旗水务局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组织重要水工程严格执行水工程调度运行方案,水库泄洪时及时通知下游相关部门;指导出险或者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加强山洪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指导山洪灾害易发区的巡查、疏散转移工作;视情况组建专家组并进驻旗防指。

旗自然资源局进一步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及时调动相关资源,协调人力、物力投入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各苏木乡镇场街道防指贯彻落实旗防指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防汛应急响应,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抢险救灾工作。属地及时发布指令,调动各类抢险队伍,转移安置危险区域内的群众,迅速开展救援抢险排涝,必要时请求旗防指支援。洪涝灾害影响地区每日15:00向旗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险情、灾情应当及时报告。

4.4防汛Ⅱ级应急响应

4.4.1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会商研判,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并且过去48小时南部山区一个及以上地区已经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或预计未来48小时南部山区一个及以上地区将出现150毫米以上降雨。

(2)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即下列情况发生之一者:

西辽河发生五十年一遇洪水,即苏家堡闸前发生洪峰流量超过2260立方米/秒;

老哈河红山水库下泄洪峰流量超过1000立方米/秒;

教来河下洼水文站发生二十年一遇洪水,洪峰流量超过2420立方米/秒。

(3)主要河流的堤防发生决口漫溢,即西辽河堤防、老哈河堤防、教来河堤防之一发生决口漫溢时。

(4)某苏木乡镇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数个苏木乡镇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5)小(一)型水库垮坝或数座小(二)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或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6)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4.4.2响应行动

(1)旗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在旗防汛指挥中心坐镇指挥,旗防办工作专班(由旗防指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在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心集中办公。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组织应急管理、水务、气象、自然资源、住建、农科、公安、交通运输、卫健、财政、宣传、消防救援等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商,滚动研判防汛形势,必要时相关苏木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视频形式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及时调度指挥。

(2)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将情况上报旗委、旗政府,同时向相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II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情况。

(3)根据灾害发生情况,旗防指派出由旗政府有关领导带队的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抢险救援现场,指导督促地方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当发生河道、水库重大险情和严重山洪灾害时,由分管水务工作的旗政府副旗长带领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旗水务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旗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通信部门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时,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旗政府副旗长带领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旗自然资源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旗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通信部门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发生严重城市内涝时,由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旗政府副旗长带领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旗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通信部门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制造业工业企业发生重大险情时,由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旗政府副旗长带领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旗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旗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旗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通信部门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发生非煤矿山、危化企业重大险情时,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旗政府副旗长带领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旗应急管理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旗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通信部门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由旗政府分管副旗长带领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旗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通信部门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发生多灾种重大灾害时,由指定旗政府副旗长带领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旗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通信部门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4)旗防指发布进一步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督促地方党委政府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送旗防指。

(5)旗应急管理、水务、住建、消防救援等部门增调救援、抢险、排涝力量和物资,及时赶赴灾区增援。行业职能部门进一步强化管理,调配行业抢险救灾力量协助受影响地区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并及时查灾核灾、更新行政受灾情况,及时向旗防指续报。

(6)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广泛调动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

电力部门统筹调集抢险队伍、应急发电装备,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电力保障;指导防汛重要用户、地下配电设施管理单位落实防汛电力保障措施,督导电力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更新发布受灾情况、救援力量、复电进度等信息。供电单位对启用蓄滞洪区、人员撤离区域、受灾影响安全运行的电力设施采取停电避险措施。电力公司做好电网安全运行、受灾复电工作,保障城市生命线及防汛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指导基层做好配电站房防淹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全力开展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工作,重点保障党委、政府、防指和要害部门的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和铁路部门组织应急运输车辆,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人员转移避险、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等工作;组织做好受损公路、铁路、桥梁抢修,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做好轨道交通、公交站、客运站防涝排水工作,引导公交车、出租车紧急避险。

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和防汛抢险、分洪爆破的戒严、警卫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及时疏导车辆、行人,引导抢险救援车辆有序快速通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组织做好城市涝水抽排、路面清障和供水、供气保障,维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正常运转。

(7)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有关信息,根据旗防指的指令滚动发布指挥部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收集舆情信息,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弘扬社会正气。

(8)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旗气象局每2小时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旗水务局根据洪水发展过程,开展洪水预报并及时滚动预报。旗自然资源局每日6:30、16:00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旗应急管理局每日6:30、16:00报告洪涝灾害造成损失情况。旗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6:30、16:00向旗防指报告工作动态。洪涝灾害影响地区苏木乡镇每日6:30、16:00向旗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9)强降雨区的苏木乡镇场街道党委、政府按照转移避险应急预案确定的转移区域、转移人员、转移路线,组织好相关人员的转移工作,将其转移至安全地点。严格落实转移安全责任制,做到应转尽转、不落一人。

(10)各苏木乡镇场街道防指及时发布指令,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等工作,必要时请求旗防指和驻军、消防救援大队支援,包保重点工程和苏木乡镇的旗级领导上岗到位,靠前指挥。

强降雨区党委政府视情况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停运等措施,加强对地下商城、地下停车场、下沉式隧道、易涝点等部位的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水务部门及时调度水库,充分发挥水库拦洪削峰作用。铁路部门及时采取停运、限速、封锁等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工业企业及时调整生产计划,适当降低库存、负荷。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和交通运输等部门紧盯隧道、涵洞、立交桥、下沉式建筑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

文化旅游、教育体育等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室外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撤离危险区域人员,关闭旅游景区,终止有组织的户外体育类活动。属地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地质灾害威胁区域、洪水威胁区域群众安全避险转移。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迅速排查在建工程项目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在河谷、低洼处办公、住宿的人员撤离。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及时劝导疏散火车站、汽车站、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滞留人员。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围墙、围挡、受损危房、危险建筑及设施等采取加固措施或者拆除,防止坠落、坍塌伤人。水务部门及时清理河道淤积物。旗防指根据市防指授权,及时组织拆除严重影响行洪的非法建构筑物,保障行洪畅通。

(11)有必要时,奈曼旗及各苏木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依据《防洪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15)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商定采取其他措施。

4.5防汛I级应急响应

4.5.1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会商研判,启动I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并且过去48小时南部山区有一个及以上地区已经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或预计未来48小时南部山区有一个及以上地区将出现200毫米以上降雨;

2.水文预报或实测老哈河流量达到800立米/秒或老哈河红山水库下泄洪峰流量超过2150立方料/秒;

3.西辽河发生百年一遇洪水,即苏家堡闸前发生洪峰流量超过2590m³/s;

4.教来河下洼水文站发生五十年一遇洪水,洪峰流量超过3200立方米/秒;

5.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存在垮坝危险;

6.奈曼旗主城区发生重度内涝;

7.老哈河、教来河河道发生超标准洪水并造成防洪堤决口;

8.一个苏木乡镇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数个苏木乡镇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9.大型水库(舍力虎水库、孟家段水库)、中型水库(西湖水库、石碑水库、岗岗水库)垮坝或数座大中型水库同时出现重大险情;

10.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4.5.2响应行动

1.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在旗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坐镇指挥。旗防指总指挥组织旗防指全体成员和专家会商,滚动研判防汛形势,视频连线有关苏木乡镇场街道防指,组织动员部署,及时调度指挥。

2.根据需要报旗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3.旗防指发布全力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或总指挥令,督促苏木乡镇场增长党委和政府及防指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送旗防指。

4.旗防指总指挥或其指定的副总指挥在旗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值班坐镇指挥,旗防办工作专班(由旗防指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在旗防汛抗旱指挥中心24小时集中办公。

5.根据灾害发生情况,派出由旗政府相关领导带领的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抢险救援现场,指导督促地方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当发生河道、水库重大险情和严重山洪灾害时,由分管水务工作的旗政府副旗长带领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旗水务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旗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通信部门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时,由分管自然资源的工作旗政府副旗长带领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旗自然资源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旗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通信部门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发生严重城市内涝时,由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旗政府副旗长带领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旗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通信部门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制造业工业企业发生重大险情时,由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旗政府副旗长带领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旗主管部门应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旗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旗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通信部门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发生非煤矿山、危化企业重大险情时,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旗政府副旗长带领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旗应急管理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旗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通信部门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由分管相关工作的旗政府副旗长带领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旗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通信部门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发生多灾种重大灾害时,由旗政府指定副旗长带领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旗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通信部门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6.设立前方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实施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旗防指前方工作组带队的旗政府副旗长但任总指挥,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副总指挥。

7.财政部门紧急拨付救灾资金,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等部门、单位调动一切力量全面支援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8.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广泛调动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

电力部门统筹调集抢险队伍、应急发电装备,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电力保障;指导防汛重要用户、地下配电设施管理单位落实防汛电力保障措施,督导电力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更新发布受灾情况、救援力量、复电进度等信息。供电单位对启用蓄滞洪区、人员撤离区域、受灾影响安全运行的电力设施采取停电避险措施。电力公司做好电网安全运行、受灾复电工作,保障城市生命线及防汛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指导基层做好配电站房防淹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全力开展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工作,重点保障党委、政府、军分区、防指和要害部门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和铁路部门组织应急运输车辆,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人员转移避险、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组织做好受损公路、铁路、桥梁抢修,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做好轨道交通、公交站、客运站防涝排水工作,引导公交车、出租车紧急避险。

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和防汛抢险、分洪爆破的戒严、警卫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及时疏导车辆、行人,引导抢险救援车辆有序快速通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做好城市涝水抽排、路面清障和供水、供气保障,维持城市正常运转。

9.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等单位及时更新、不间断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根据旗防指的指令滚动发布指挥部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收集舆情信息,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保持社会民心稳定。

10.通信、电力、公安、卫生等部门做好旗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应急通信、应急供电、交通疏导和应急救护等工作,保障指挥中心正常运转。

11.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旗气象局每1小时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并根据监测情况实时更新预报,遇到突发情况随时报告。旗水务局根据洪水发展过程,开展洪水预报并及时滚动预报。旗自然资源局每日6:30、12:00、16:00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如发生城市内涝,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时报告城市内涝情况和处置结果。旗应急管理局每日6:00、12:00、16:00报告洪涝灾害造成损失情况。旗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6:30、12:00、16:00向旗防指报告工作动态。洪涝灾害影响地区苏木乡镇场街道每日6:30、12:00、16:00向旗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12.强降雨区党委政府按照转移避险应急预案确定的转移区域、转移人员、转移路线,组织好相关人员的转移工作,转移至安全地点。要落实转移安全责任制,做到应转尽转、不落一人。

13.属地防指及时发布指令,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包保重点工程和苏木乡镇的旗县级领导靠前指挥、驻守一线,抓好防汛救灾各项工作落实。

强降雨区党委政府果断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停运等措施,加强对地下商城、地下停车场、下凹式立交桥、易涝点等部位的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水务部门及时调度水库,充分发挥水库拦洪削峰作用。铁路部门及时采取停运、限速、封锁等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工业企业及时调整生产计划,适当降低库存、负荷。

强降雨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紧盯隧道、涵洞、立交桥、下沉式建筑、轨道交通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

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暂停或取消室外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撤离危险区域人员,关闭旅游景区,终止有组织的户外体育类活动。属地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受地质灾害、洪水威胁区域群众安全避险转移。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迅速排查在建工程项目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在河谷、低洼处办公、住宿的人员撤离。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及时劝导疏散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滞留人员。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围墙、围挡、受损危房、危险建筑等要下决心拆除,防止坠落、坍塌伤人。水务部门及时清理河道淤积物。地方防指根据旗防指授权,及时拆除严重影响行洪的非法建构筑物,保障行洪畅通。

14.向通辽市党委、政府、防指报告,申请调动上级相关抢险队伍帮助救援。

4.6抗旱Ⅳ级应急响应

4.6.1启动条件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抗旱Ⅳ级应急响应。

1.全旗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总播种面积的10%。

2.全旗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牧场总面积的10%。

3.2个及以上苏木乡镇发生供水危机。

4.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3%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2-5%。

4.6.2响应行动

1.旗防办副主任签发启动抗旱Ⅳ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情况通告;旗防办主任坐镇指挥,主持抗旱形势会商,部署抗旱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苏木乡镇场街道联动配合,共同应对。

2.旗防办密切关注旱情变化,收集干旱信息和受影响情况,传达旗防指的抗旱工作要求;申请市里协调跨旗县的水量分配。

3.根据旗防指要求,相关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班值守。

4.气象部门每日滚动制作“未来7天逐日天气预报”“未来10天区域天气预报”。每5天滚动制作延伸期气候预测和降水天气过程预测,如5天内有订正及时通报订正结论。根据土壤水分观测规范,每月逢4(4日、14日、24日)、逢9(9日、19日、29日)10:00向旗防办报送土壤水分监测信息土壤水分监测信息及气象干旱监测信息;旗水务局每月旬初(1日、11日、21日)10:00向旗防办报送旱情监测信息。

5.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旱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旱损失情况。

6.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各项保障,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7.抢险救援力量组织队伍做好准备,根据旗防指的指令,及时向受影响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8.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9.抗旱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旗水务局督促、指导做好水量调度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指导做好城市供水调度和管理工作。

旗农科局督促、指导灾区科学灌溉,提升用水效率。

旗气象局督促、指导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10.各苏木乡镇场街道防指贯彻落实旗防指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抗旱应急响应,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抗旱工作。

4.7抗旱Ⅲ级应急响应

4.7.1启动条件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抗旱Ⅲ级应急响应。

1.全旗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总播种面积的20%。

2.全旗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牧场总面积的20%。

3.3个及以上苏木乡镇发生供水危机。

4.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5%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5~10%。

4.7.2响应行动

1.旗防指副总指挥或市防办主任签发启动抗旱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情况通告;旗防办主任坐镇指挥,组织抗旱形势会商,部署抗旱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旗县市区防指联动配合、共同应对。

2.旗防办密切关注旱情变化,收集干旱信息和受影响情况,传达旗防指的抗旱工作要求,协调跨旗县市区的水量分配。

3.根据旗防指要求,旗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班值守。

4.气象部门每日滚动制作“未来10天逐日天气预报”“未来15天区域天气预报”。每3天滚动制作延伸期气候预测和降水天气过程预测,如3天内有订正及时通报订正结论。根据土壤水分观测规范,每月逢4(4日、14日、24日)、逢9(9日、19日、29日)10:00向旗防办报送土壤水分监测信息及气象干旱监测信息;旗水务局每月旬初(1日、11日、21日)10:00向旗防办报送旱情监测信息。

5.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旱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旱损失情况。

6.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各项保障,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7.抢险救援力量组织队伍做好准备,根据旗防指的指令,及时向受影响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8.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9.抗旱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旗水务局督促、指导做好水量调度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指导做好城市供水调度和管理工作。

旗农科局督促、指导灾区科学灌溉,提升用水效率。

旗气象局督促、指导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10.各苏木乡镇场街道防指贯彻落实旗防指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抗旱应急响应,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抗旱工作。

4.8抗旱Ⅱ级应急响应

4.8.1启动条件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抗旱Ⅱ级应急响应。

1.全旗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总播种面积的40%。

2.全旗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牧场总面积的40%。

3.4个及以上苏木乡镇发生供水危机。

4.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7%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10~15%。

4.8.2响应行动

1.旗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签发启动抗旱Ⅱ级应急响应通知,并发布情况通告;旗防指总指挥或委托旗防指领导组织抗旱防御形势会商,部署抗旱工作;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苏木乡镇场街道联动配合、共同抗灾。

2.旗防办密切关注旱情变化,收集干旱信息和受影响情况,传达旗防指的抗旱工作要求;进一步申请协调跨旗县水量分配。

3.根据旗防指要求,相关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班值守。

4.气象部门每日滚动制作“未来10天逐日天气预报”“未来20天区域天气预报”。每2天滚动制作延伸期气候预测和降水天气过程预测,如2天内有订正及时通报订正结论。根据土壤水分观测规范,每月逢4(4日、14日、24日)、逢9(9日、19日、29日)10:00向旗防办报送土壤水分监测信息及气象干旱监测信息;旗水务局每月旬初(1日、11日、21日)10:00向旗防办报送旱情监测信息。

5.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旱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旱损失情况。

6.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各项保障,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7.抢险救援力量组织队伍做好准备,根据旗防指的指令,及时向受影响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8.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9.抗旱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旗水务局督促、指导做好水量调度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指导做好城市供水调度和管理工作。

旗农科局督促、指导灾区科学灌溉,提升用水效率。

旗气象局督促、指导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10.各苏木乡镇场街道防指贯彻落实旗防指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抗旱应急响应,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抗旱工作。

4.9抗旱Ⅰ级应急响应

4.9.1启动条件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抗旱Ⅰ级应急响应。

1.全旗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总播种面积的60%。

2.全旗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牧场总面积的60%。

3.5个及以上苏木乡镇发生供水危机。

4.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9%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15%以上。

4.9.2响应行动

1.旗防指总指挥签发启动抗旱Ⅰ级应急响应通知,并发布情况通告;旗防指总指挥或委托旗防指领导组织抗旱防御形势会商,部署抗旱工作;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苏木乡镇场街道联动配合、共同抗灾。

2.旗防办密切关注旱情变化,收集干旱信息和受影响情况,传达旗防指的抗旱工作要求;进一步申请协调跨旗县水量分配。

3.根据旗防指要求,相关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班值守。

4.气象部门每日滚动制作“未来10天逐日天气预报”“未来30天区域天气预报”。每日滚动制作延伸期气候预测和降水天气过程预测。根据土壤水分观测规范,每月逢4(4日、14日、24日)、逢9(9日、19日、29日)10:00向旗防办报送土壤水分监测信息及气象干旱监测信息;旗水务局每月旬初(1日、11日、21日)10:00向旗防办报送旱情监测信息。

5.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旱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旱损失情况。

6.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各项保障,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7.抢险救援力量组织队伍做好准备,根据旗防指的指令,及时向受影响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8.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9.抗旱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旗水务局督促、指导做好水量调度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指导做好城市供水调度和管理工作。

旗农科局督促、指导灾区科学灌溉,提升用水效率。

旗气象局督促、指导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10.各苏木乡镇场街道贯彻落实旗防指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抗旱应急响应,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抗旱工作。

4.10应急响应调整

4.10.1应急响应级别、类别转变

1.根据水旱灾害形势发展,旗防指按程序提高或者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者转换应急响应类别。

2.原应急响应级别或者类别自动转入新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或者类别。旗防指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

4.10.2应急响应结束

1.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且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旗防指按程序结束应急响应,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旗防指视情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5.抢险救援

5.1基本要求

1.坚持属地为主。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当地防指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2.部门协调联动。行业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快速开展应急处置,按照预案抓好落实。

3.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有序参加社会救援队伍,全力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旱工作。

5.2救援力量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骨干力量,根据旗防指的指令,组织、指导消防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实施危险地区群众的疏散转移。

2.驻奈官兵、民兵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突击力量,由旗防指按有关规定申请调用,支援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专业抢险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补充力量,根据险情灾情需要或者旗防指的指令,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旗抢险救援专家组根据灾害类型从旗防汛抗旱专家库及各有关单位中选取并组建,必要时也可聘请外地专家,负责研究、处理灾害发生地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5.3救援开展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旗防指组织、协调旗级抢险救援力量和专家组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情况,超出行业主管部门或发生地防指的处置能力时。

2.灾害发生地防指向旗防指请求支援时。

3.其他需要采取应急抢险救援的情况。

5.4救援实施

抢险救援实行统一指挥、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有序联动的应急救援组织运行模式。

5.4.1抢险救援

1.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突发情况时,主管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本行业(本地)专业人员和抢险队伍,现场制定工程抢险、人员救援等方案,采取紧急防护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蔓延,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旗防指。当超出本行业抢修救援能力或需要协调其他行业进行抢修或救援时,提请旗防指组织指挥。

2.旗防指立即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人员进行会商,根据事态发展和预先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统筹、协调驻军、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调度各类应急抢险救援物资进行应急抢险救援。

3.驻军、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根据旗防指的指令,向灾害发生地调派队伍和装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旗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为抢险救援提供物资、资金、车辆、油料、电力、通信、医疗、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5.旗防指视情况组织社会救援队伍,支援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属地防指应根据事态发展和旗防指的指令,派出当地抢险救援力量,协同参与处置。

7.旗水务局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旗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本行业内应急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

5.4.2应急支援

1.当接到灾情发生地防指支援请求时,旗防指应全面了解当地应急抢险救援开展情况,立即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灾害发生地防指人员进行会商,分析当前形势和发展态势,有针对性地提出应急支援方案。

2.根据会商成果,旗防指派出督导检查工作组,现场督促、指导灾害发生地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视情况派出专家组,支援地方研究处理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3.根据旗防指的指令,启用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及物资支援当地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尽快帮助地方人民政府恢复群众生活生产秩序。必要时向灾害发生地增派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及物资。

5.5情景构建

当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或者由此引发了严重的次生、衍生灾害时,旗防指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旗水旱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不同的灾害类型和出险情况,相关部门负责组建专家组,组织行业专家、技术人员进驻旗防指,研究制定抢险方案,提供技术支撑。

旗防指落实相关重点工作,各相关部门根据旗防指的部署负责落实本部门相关工作。

5.5.1防汛典型情景与工作重点

水利工程出险

1.情景描述

洪水造成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垮塌、决口、失稳及其他险情,危及到群众生命财产和重要公共设施安全。

2.工作重点

(1)视情况启动或者升级应急响应。

(2)视情况设立奈曼旗现场指挥部或者现场联合指挥部。

(3)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4)旗水务局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旗防指,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5)组织专业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抢险。

(6)旗应急管理局组织调配抢险物资装备。

(7)协调可能受影响的苏木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防指以及嘎查村(社区)做好人员转移。

(8)协调驻军、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9)协调其他队伍参与人员转移救援。

(10)组织通信技术力量,采取无人机航拍等方式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潜水队等力量参与救援。

山洪、地质灾害

1.情景描述

强降雨引发山区溪沟洪水暴涨,或者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冲毁房屋、田地、道路和桥梁,造成大范围人身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

2.工作重点

(1)视情况启动或者升级应急响应。

(2)视情况设立奈曼旗现场指挥部或者现场联合指挥部。

(3)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4)旗水务局、自然资源局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旗防办,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5)旗气象局、旗水务局提供发生山洪、地质灾害地区的降水实况和预报。

(6)协调可能受影响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防指及嘎查村做好人员转移。

(7)协调驻军、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8)组织通信技术力量,采取无人机航拍等方式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力量参与。

城市严重内涝

1.情景描述

城镇发生强降雨或者连续性降水,超过城市排水能力,致使城市低洼地区积水,地下空间遭淹浸,社会秩序严重受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2.工作重点

(1)视情况启动或者升级应急响应。

(2)联系当地防指掌握现场情况。

(3)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

(4)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市政排水行业专家组进驻旗防办,做好技术支撑工作。旗水务局视情增派专家组。

(5)调动排水抢险车开展抽排水。

(6)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疏导。

(7)协调供电部门及各用电单位加强其产权或管辖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防止漏电事故。

(8)协调消防救援力量、调运冲锋舟等救援装备设备参与人员转移救援。

人员受困

1.情景描述

堤防保护区、泄洪河道、低洼区等危险区人员未及时撤离,遭洪水围困。

2.工作重点

(1)视情况启动或者升级应急响应。

(2)联系当地防指掌握现场情况。

(3)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4)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派出救援队伍实施救援。

(5)协调其他救援队伍参与人员转移救援。

(6)督促属地应急部门启用应急避护场所安置受灾群众。

(7)旗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协调调拨、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物资。

5.5.2抗旱典型情景与工作重点

人畜饮水供给困难

1.情景描述

由于降水量少、水库蓄水不足、地下水位降低,现有调水、饮水工程无法满足区域人畜饮水需要,出现人畜饮水供给困难。

2.工作重点

(1)视情况启动或者升级应急响应。

(2)旗水务局、农科局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3)调整用水结构,优先保障人畜饮水。

(4)组织实施人工降雨。

(5)协调上下游水库、水工程和取用水单位优化水资源分配。

(6)组织采取打井取水等其他取水方式。

(7)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开展送水工作。

(8)宣传节水知识,呼吁公众节约用水。

灌溉用水短缺

1.情景描述

由于降水量少、江河来水偏枯、水库蓄水不足,灌溉工程供水能力不足,农业灌溉用水短缺,严重影响作物收成。

2.工作重点

(1)视情况启动或者升级应急响应。

(2)旗水务局、农科局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3)协调上游水库优化水资源分配。

(4)组织实施人工降雨。

(5)宣传节水知识,呼吁公众节约用水。

5.6救援结束

当突发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者人员得以安全解救时,旗防指适时结束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后期处置

  

在旗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旗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处置工作。

6.1灾害救助

1.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旗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特别重大灾害救助工作,在旗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旗防指具体部署。

2.各有关单位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6.2恢复重建

1.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单位分工协作。

2.水务、电力、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通信、教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对受损的水利设施、电网、变电站、交通设施、市政设施、通信设施、校舍等进行修复与重建。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业灾后重建工作的指导。

6.3社会捐赠

鼓励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和物资。

应急管理、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社会救济资金和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捐赠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4灾害保险

1.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参加农牧业灾害类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保险。

2.保险公司积极加强与政府合作,按规定开展理赔工作。

3.旗人民政府支持巨灾保险的推广运用。

6.5评估总结

1.灾害发生后,旗防指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人员对灾害进行调查、核实,分析主要致灾因子和指标,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进行总结,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编写典型案例;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

2.旗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对本行业受灾及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旗防指。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7.1.1专家队伍保障

发生水旱灾害时,旗防指和相关单位应根据灾害种类和特点,选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技术人才,组成专家队伍,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1.2抢险救援队伍保障

1.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和非专业抢险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抗洪抢险应急专业力量以及年度重点准备任务部队、民兵应急专业救援队伍、部门和地方以及中央企业组建的专业抢险队伍作为常备力量或者突击力量,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旗防指应当根据灾害种类组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配备抢险救援装备。提请调动驻军、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本单位需要,组建或者明确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

3.鼓励社会公众参加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抢险志愿者队伍。

7.2物资保障

1.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制度。

2.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可以由政府自行储备,也可以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代为储备。

3.旗防指和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制定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储备计划,做好抢险救援救助物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并建立抢险救援救助物资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对接机制。

4.旗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依法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5.旗级防指依法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6.蓄滞洪区运用后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和自治区、市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7.3资金保障

1.应对水旱灾害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及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2.旗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汛抗旱抢险救援资金保障机制,制定抢险救援资金拨付管理机制,统筹开展特大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3.旗防指及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抗旱相关经费,按规定专款专用。

4.旗财政部门应当简化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抢险救援所需资金。

7.4技术保障

  依托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完善旗、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三级级互联互通的计算机通信网络、异地视频会商系统、防汛抗旱指挥信息系统平台;依托信息化系统,完善旗、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三级应急预案数字化管理;建立完善灾害监测预警平台与调度系统,优化调度运行方案,充分利用防汛抗旱决策“一张图”,整合防灾减灾信息资源,加强信息共享,提升水旱灾害监测、信息互联、风险识别、指挥调度、情景模拟、灾情统计等技术支持能力。

7.5人员转移保障

1.旗防指和相关单位负责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的数量,针对可能受山洪灾害、地质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每年汛前进行更新并报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旗防指和相关单位负责组织编制人员转移方案,明确转移工作流程、转移人员数量、转移线路、安置点设置和通知、转移、安置等环节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等。

3.人员转移、安置重点对象为留守或者独居老人、留守儿童、外来临时务工人员、“三边”(山边、水边、村边)人员以及工矿企业人员、施工工地人员等。

4.人员转移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组织实施,驻军、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转移救援,公安机关等负责协助并维持现场秩序。

7.6综合保障

7.6.1通信保障

1.旗级防指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雨情、水情、汛情、墒情、工情、灾情、视频监控和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储备、应急行动等防汛抗旱信息共享平台,明确单位值班电话、传真以及相关人员联系方式。

2.按照“安全、统一、高效、共享”的原则,以多运营商公共通信网络为主、卫星通信网络为辅,逐步健全防汛抗旱专用通信网络,构建完善的移动信息化指挥体系。

3.旗人民政府应当规划覆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通信基站和配套设施,并支持通信企业进行建设,配置应急通信设备,保障防指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做好电信企业间的协调。各嘎查村配置卫星电话,保障通信畅通。

4.在紧急情况下,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基础电信企业现场部署应急通信车,调用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设备,供受灾通信中断地区抢险救灾使用。

7.6.2安全防护保障

7.6.2.1社会治安保障

抗灾救灾期间,公安机关应当督促和指导受灾地区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控,及时查处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破坏抗灾救灾工作、扰乱社会秩序、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7.6.2.2公共区域安全防护

水务部门负责组织清除(清拆)河道内影响行洪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除(清拆)影响防汛抗旱安全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户外广告设施等;电力部门组织切断危险电源,划定警戒区,设置警示标牌,防止公众进入;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排水井盖等排水设施的安全,及时在低洼内涝区域设置警示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做好所辖社会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

7.6.2.3应急避护场所保障

1.旗级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建设工作。

2.旗级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管理工作,设立标志,明确各级责任人,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城乡应急空间、应急避护场所规划,建立管辖范围内应急避护场所台账,一旦发生灾情立即启用,妥善安置灾民或者需临时接受庇护的群众。

3.应急避护场所可设在救助站、敬老院、机关、学校等公共设施内,但必须符合选址合理、布点科学及建筑安全等条件,能够满足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同时具备供水、供电、住宿、网络通信等基本生活保障设施。

4.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应急管理工作,及时向公众发布应急避护场所的数量、位置、容量、路线、开放情况等信息。

7.6.2.4抢险救援人员安全防护保障

1.旗乡两级防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应急抢险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相关专家应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方面的专业技术指导。

7.6.2.5社会弱势群体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困难群众、流浪人员等弱势群体的转移、疏散和妥善安置,并提供必要的社会安全保障。

7.6.3交通保障

1.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做好抢险救援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方案,为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输运及临险人员转移提供交通工具保障。必要时,民航和铁路部门(单位)参与。

2.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相关单位为抢险救援提供交通秩序和线路保障,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放行、快速通行。

7.6.4油料保障

1.石油供应单位应当建立油料预置机制,指定应急保障供油联络人对接用油保障事宜。当应急响应启动或者重大灾害气象、水文预警信号发布后,提前向可能受灾地区优先调运油料。

2.抗灾救灾期间,石油供应单位应当设立应急加油通道,对抢险救灾车辆及设备优先安排加油。

3.紧急情况下,石油供应单位应当及时安排运输工具,向急需用油但距加油站较远的受灾地区运送油料。

4.当油料供应不畅时,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防指报告,由当地防指协调解决。

7.6.5供电保障

1.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确保防指、机关、医院、学校、通信、石油化工、重要水工程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电力供应,必要时提供临时电力供应。

2.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应当按国家标准或者相关要求配备自备应急电源,满足长时间停电情况下的电力供应需求。

3.供电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早恢复电力供应。

7.6.6供水保障

供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用水重点保障单位名单目录,优先保障机关、医院、学校、通信、石油化工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用水需求;供水管理部门(供水企业)及时抢修受损的供水设施,提高供水保障能力。

7.6.7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所需药品、器械等的应急保障工作;组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受灾地区,指导、协助当地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8.附  则

8.1宣传培训演练

1.旗防指应当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广泛宣传防汛抗旱知识,提高群众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

2.旗防指应当定期组织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防洪抢险骨干人员、成员单位技术骨干人员进行培训。旗防指成员单位和其他负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3.旗防指成员单位和其他负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地区防汛抗旱态势,组织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各类抢险救援力量参加。

4.旗防指一般2-3年举行1次多部门联合应急演练。

8.2责任与奖惩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抢险救援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失职、渎职而贻误抢险时机、阻碍防洪抢险的人员,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旗防指组织编制,经奈曼旗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旗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并报送通辽市防指备案。

2.旗防办每3年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至少进行1次评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有关规定适时进行修订完善,修订后的预案按原程序报批和备案。

3.旗防指成员单位须根据本预案编制本部门(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方案),并报旗防指备案。

4.各苏木乡镇场街道防指应根据本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送旗防指备案。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旗防办负责解释。

8.5预案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奈曼旗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2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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