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机构和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12-29 浏览次数:229

 

1.总则

1.1 目的

为加强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管理,促进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保障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增强财务队伍建设,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集团公司,各全资子(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 财务会计机构

2.1名词解释

财务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核算,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2 机构及职责

2.2.1内蒙古财鑫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为本公司财务会计机构,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及合理性,依法计缴各项税款,向相关单位报送财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和预测,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财务依据,统一筹集、管理、调度资金,合法理财,促使资金效益最大化,强化预算管理,做好预算收入工作,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出,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监督、指导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2.2.2财务会计机构和财务人员由各公司自行管理。聘用的财务人员要符合公司财务会计机构用人岗位实际要求

2.2.3公司财务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召开财务会议,沟通解决财务工作过程存在的问题,保障各项财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3.财务人员

3.1 财务人员聘用实行凭证上岗原则,在岗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并连续参加财政部制定的在职培训。

3.2 财务人员应遵循公平、公正、积极、认真的工作原则,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单位利益。

3.3财务人员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完成所在公司和上级财务部门布置的财务工作,不得擅自越权处理事物。财务人员不得私自提供或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

3.4对于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维护公司利益,及时指出公司财务漏洞或问题的财务人员,经公司批准后,给予奖励及表扬。

4.财务人员工作交接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离职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处理有关事宜,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移交清册,与交接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4.1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前准备工作

1)已受理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

3)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印鉴、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使用财务软件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单上列明密码、备份地址等;

5)财务负责人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4.2财务人员工作交接

4.2.1财务人员工作交接时移交点收

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单逐项点收。具体要求如下:

1)现金要求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清,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印鉴、收据、空白支票、发票应当标明名称、数量、号码等内容,并清点清楚;

6)对于会计电算化账套,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4.2.2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监交人员

财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需要有人监交,监交具体要求;

1)一般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部经理监交;

2)财务部经理办理交接手续,由分管领导监交;

3)分管领导办理交接手续,由董事长监交。

4.3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后有关事宜

1)财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名,并在移交清单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单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的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4.4财务工作的临时交接

1)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暂时不能工作的,应当办理临时交接手续;

2)财务经理临时离职不能工作的,由分管领导指定专人代理,其他财务人员临时离职不能工作的,由财务经理指定专人代理,并办理财务工作交接手续;

3)临时离职的财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4)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分管领导批准,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5.责任归属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管的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以移交而推脱责任。

6. 附则

6.1本制度由内蒙古财鑫集团财务部负责制定、解释、修正。

6.2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信息来源:内蒙古财鑫集团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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