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悦熙原著”项目工地
“3·16”车辆伤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文件的要求,奈曼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2023年2月8日成立了生产安全事故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估组)。评估组由旗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评估组于2023年2月8日召开第一次评估工作会议,明确了职责分工,现完成评估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2022年3月16日上午8时45分左右,奈曼旗“悦熙原著”项目工地内,在准备吊装作业前,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3万元。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旗政府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并展开事故调查,成立了事故调查组,2022年3月28日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奈曼旗人民政府于2022年3月30日予以批复。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3年2月8日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成立了评估组,评估组对行业主管部门和事故责任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深入事故企业查阅资料及现场查看,抽查员工掌握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情况等。就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判,形成统一意见。
三、行业监管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奈曼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本起事故教训,为切实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现场机械车辆安全管理,规范施工作业行为,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机械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奈住建字〔2022〕4号),并按照通知要求对全旗在建项目机械车辆安全管理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发现施工现场机械车辆安全隐患12条。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均下发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在限期内整改完毕。
奈曼旗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对全旗车辆管控和违法查处力度,全面整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对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驾驶员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与实际驾驶车型不符;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执法,切实净化全旗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四、事故相关单位人员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党纪政务处分实施情况
(一)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奈曼旗重信吊装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人民币31万元的行政处罚。
内蒙古泰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五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处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白红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二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处人民币1.68万元的行政处罚。
2.康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第七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5条第一项,处人民币3.8272万元的行政处罚。
3.纪博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处人民币1.0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追究、党纪政务处分情况
无追究、处分情况。
五、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内蒙古泰丰建设集团通过此次事故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在全公司范围开展一次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措施、抓整改、反违章活动,防止种类事故再次发生。安全处立即组织召开了各班组相关人员的安全会,加强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对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水平,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明确责任,做到“三不违”、“三不伤害”、“塔吊十不吊”。
六、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存在问题:
事故单位虽然制定了“三项制度”,但也存在主体责任落实欠缺。经询问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对安法规定的职责及本单位制定的责任制内容叙述不全,全员安全责任制制定的内容不细。
(二)整改措施建议:
2.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化,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生产安全的人员责任制履行情况都要单独存列,完善安全考核机制。
七、评估组评估意见
综合评估意见该企业各类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总体能够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建议:奈曼旗“悦熙原著”项目工地“3·16”车辆伤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合格。
奈曼旗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
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
202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