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补助标准

发布日期:2023-04-20 浏览次数:69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3年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自治区本级补助资金通知》(内财建〔2023〕304号)要求,以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为准。各地在总资金、总任务数不变的情况下,实行分类分档补助,具体分类分档补助标准由旗县区制定并实施。原则上,新建、翻建改造户补助标准不低于旗县级户均补助标准,不高于户均补助标准的130%。修缮加固户补助标准低于户均补助标准的按照评审价格执行,高于户均补助标准经评审后按照户均补助标准执行。在优先完成改造任务的基础上,对动态新增符合条件的低收入群体危房给予改造。各地危房改造历年结余结转的补助资金,可以用于动态新增符合条件的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按照各旗县区今年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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