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奈曼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26 浏览次数:91

4.7.3  应急监测管理制度

进入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应急监测人员,注意自身的安全防护,对事故现场不熟悉、不能确认现场安全或不按规定佩戴必需的防护设备(如防护服、防毒呼吸器等),未经现场指挥或警戒人员许可,不能进入事故现场进行采样监测。

监测人员随时保持通讯设备开机状态,到达各监测点后立即向应急监测组组长报告监测点的气味、风向、空气受到的影响基本情况,之后每半小时报告监测结果和人员安全状况。

旗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8  应急终止后相关工作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奈曼旗及其所辖部门的应急征用决定,履行应急征用义务,配合政府应急征用措施。

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物资、场所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计划、就近征用、便于调运、保证质量、均衡负担、合理补偿的原则。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征用单位应当及时返还被应急征用物资、场所。被应急征用物资、场所毁损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毁损程度给付相应的补偿金;被征用物资、场所灭失的,按照被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付相应的补偿金;征用物资、场所造成被征用单位停产停业的,补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4.9  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政府或负责现场指挥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向公众统一发布,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布内容应准确、客观,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对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分布。对影响重大的突发环境

污染事件的信息发布,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对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涉及军队的新闻信息,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涉外信息发布按有关规定执行。。

4.10  应急终止

4.10.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被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10.2  应急终止程序

(1)旗环境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旗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

(2)旗环境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的专业救援队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到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10.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通知各部门以及附近居民点,危险事故已经得到解除。

(2)对现场中暴露的应急行动人员和受污染设备进行清洁净化。

(3)对于此次发生的环境事故,事故责任主体对起因、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并由事故责任主体依据突发环境事故等级分别向旗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做详细报告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与评估

5.1.1  事件调查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旗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旗纪委监委牵头,旗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旗应急管理局、奈曼旗生态环境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等参加,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通辽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内蒙古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根据事件具体情况,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可以对部分重大、敏感事件,请求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5.1.2  损害评估

组织环境监测、环境评价机构及相关部门或专家对事故进行污染损失评估。弄清污染状况和污染覆盖面,确定事故的波及范围和影响程度,对事故污染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报上级部门。损害评估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污染物扩散范围、污染程度,残留污染物量;

(2)受到环境污染影响的人群、动植物,受到影响的后果、危害;

(3)残留污染物的清除方法;

(4)事故后期环境恢复措施及进行相关监测。

5.1.3  实施赔偿

根据事故污染损失的评估结果和事故调查的结果,确定事故赔偿数额和相应的赔偿人,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

5.1.4  调查总结

调查总结的主要内容如下:

(1)环境污染事故等级: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责任的界定;事故污染途径及范围。

(2)事故污染情况及后果;事故造成的损失;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5)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6)有何经验及教训;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7)最后提出相关建议,包括:今后污染源控制工作要求:污染区域的环境恢复方案;应急预案修订的内容等。

5.2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此生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应急过程中产生的劳务和设备租赁费用清算、污染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赔偿以及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事项。

善后处置工作由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其中次生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需指定工作方案,特别是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在生态修复方案中须调查评估土壤污染的程度和范围,确保所有受污染的土壤清理彻底,防止污染扩散。生态修复方案需报市生态环境局批准。

善后处置费用由造成该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不足部分由区人民政府承担。

5.3  恢复重建

现场恢复是指通过适宜的手段、采取正确的措施,将被污染的土壤、水体、植被、设备等污染承载体的污染物去除,达到环境本底值要求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5.3.1  环境恢复的原则

现场恢复遵循以下原则:迅速、彻底的清除现场设施、土壤、水体内残留的污染物,且不增加新的污染,不产生二次污染。

5.3.2  现场恢复的内容

(1)对现场泄漏装置、容器中残余物质进行安全处置,可以再次使用的装置、容器,要清洗干净后放置好备用;不可以再次使用的,亦要严格清洗消毒后,定点放置,避免污染环境或造成安全隐患。

(2)废弃物处理,现场应急处理以及恢复时产生的废水、废物等要严格按照生产废水、固废的处理方法和原则进行处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奈曼旗应急队伍建设,由生态环境、公安、消防、卫健、应急管理等部门,组织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队伍、专家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志愿群体,形成多层次、业务熟练的应急队伍。

加强各应急队伍应急培训和演练,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至少每年一次,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事故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的使用、应急监测布点方法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理方法等。保证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污染源控制、排险、救援、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2  财力保障

旗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经费,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急设备、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由生态环境、卫生等部门提出预算,经旗财政局审核后呈奈曼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旗财政预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奈曼旗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对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较大的非事故责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补偿或救助。旗财政局对突发环境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3  应急物资保障

奈曼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和战时两级物资储备,增加储备必要的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和物资,维护、保养好应急仪器和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参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救助人员的自身安全,及时有效地防止环境污染和扩散。

奈曼旗人民政府应与相关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委托管理,应急物资采购、储存、更新等经费由奈曼旗人民政府负责出资。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应对所储存的应急物资进行季度性检查和维护,并对损耗的物资进行维修、护理和补充,保障应急物资的正常使用。

同时,奈曼旗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奈曼旗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对辖区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队伍相关人员应熟悉应急参与部门、人员的联系方式,以及能快速通知上级应急单位和外部应急机构的通讯信息,通过手机及内部电话通讯。当应急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有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应急小组人员,并更新预案文本里的联系方式,确保通讯无阻。

值班室人员及各小组负责人的电话保持24小时开机。

6.5  交通运输保障

旗公安局负责组织与实施紧急处置交通安全保障,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同时组织、协调各类应急保障物资的调运。事发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交通和运输保障工作。

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6  技术保障

各相关单位、机构的监测、化验、试验分队和专家库都是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技术保障力量,要及时提供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技术信息和人力帮助,要建立储备数据库随时调用。特别地,建立含有环境监测、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分析化学、生物化工、水利水文、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水文地质、水污染防治、医疗卫生等行业的技术咨询专家系统数据库,全面提高应急指挥的效率;组建专家库,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尤为重要。

加强应急相关工作的基础技术研究,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保证在应急响应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预警的准确性、决策的科学性、处置的有效性、以及整体响应的速度。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预案演练

旗环境应急办定期(至少每年一次)组织开展各种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增强实战能力。

各街道办事处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周期至少每年一次,形式应为全面演练,包括企业环境风险应急演练、社区居民环境风险应急演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演练等。

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快速反应能力,落实岗位责任,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明确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取得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7.2  宣教培训

7.2.1  宣教

广泛宣传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与避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组织邀请环境保护、消防、医疗等专业人员,普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避险、自救等常识,提高民众防范能力。

7.2.2  培训

旗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环境应急管理人员、专业队伍等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制定人员培训计划,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突发环境事件管理人员、应急处置人员的培训,提高环境应急人员的应急救援能力,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相对固定的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监察、监测等专门人才,组建一支熟悉环境应急常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化解事件处置措施,常备不懈的应急救援队伍。对大中型化工企业的防化应急队伍组织培训。形成区级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应急救援队伍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加强对企业环境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对环境应急工作培训。

7.3  奖励和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1)环境事件

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由于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生态系统受到干扰,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财富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2)突发环境事件

是指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3)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

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突发事故,导致危险化学品或含危险化学品的污染物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可能造成环境质量快速下降、生态环境损害、重大社会影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4)应急救援

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件危害和防止事件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件损失的措施。

(5)环境敏感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规定,指:

①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②除①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③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6)应急监测

指在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7)应急预案

指根据对可能发生的环境事件的类别、危害程度的预测,而预先制定的、有关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等一系列应急行动的方案。预案要充分考虑现有物质、人员及环境风险源的具体条件,能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8)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为应对突发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环境事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9)应急演练

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综合演练和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练。

(10)次生、衍生事件

某一突发事件所派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的环境事件。

(11)环境风险源
指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以及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质或产生、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备和装置。

(12)环境风险保护目标

公路沿线区域内对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敏感的环境敏感区及需要特殊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涉水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集中式饮用水取水口)、海洋特别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天然渔场、重要湿地以及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区域等。

(13)第一响应人

指接到现场报警后,经过应急中级培训的、能够最快速度到达现场并对现场熟悉的应急领导小组成员,或事发车间、工段负责人。

(14)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初期,公路企事业单位开展的事件初步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政府及有关部门介入现场处置后,公路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先期处置工作结束,转为按要求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工作。

8.2  预案维护和更新

本预案为奈曼旗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在奈曼旗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旗环境应急办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实施。预案发布后需及时更新应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及联络方式。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政府制定与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暂无来源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