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19 浏览次数:119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通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把祖国北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为扎实推进内蒙古现代化建设作出通辽贡献。

三、市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为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专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市长报告;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和市际间的活动。

市长外出期间,受市长委托,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工作。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同时外出期间,市长可委托其他副市长主持工作。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机关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六、市政府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七、各委办局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副市长,重大事项须向市长报告。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工作安排,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统筹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根据需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和政府专题会议。

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有关巡视员,秘书长,政府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派驻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长,各旗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驻市中区直单位、金融机构、高等院校、市属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会议精神,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十、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邀请非党组成员的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列席,由市政府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召开市政府党组(扩大)会议,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传达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会议、讲话和文件精神;

(二)讨论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六)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有关巡视员,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主要负责人组成,邀请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新闻媒体有关负责人列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旗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委部委办局、驻市中区直单位、金融机构、高等院校、市属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大决定、重要会议、重要讲话精神和工作部署;

(二)讨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市级财政预算;

(三)讨论需向自治区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讨论需提请市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以及需要统筹安排的重要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

(七)听取旗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部门及有关方面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八)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二十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有关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及部门、单位和旗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工作部署的工作措施;

(二)研究推进重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研究解决市长或副市长提出的涉及多个领域、地区的重要事项;

(四)听取部门及旗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方面重要工作汇报;

(五)研究市级财政大额预算专项资金安排事项;

(六)研究动支预备费事项;

(七)研究政府债务管理及本级财政临时性大额资金周转等重要事项。

二十三、市政府专题会议一般由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有关部门、单位和旗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拟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

(二)研究落实市委和政府重要工作部署;

(三)研究拟以市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

(四)研究调度分管领域内需要统筹协调多部门的工作事项;

(五)研究分管领域重大项目建设、重要会议活动的具体事宜;

(六)研究处理分管领域突发事件;

(七)研究讨论其他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应在会前或会后及时向市长汇报。

根据推进专项工作需要,市长或副市长可以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召集主持专题会议、协调会议、调度会议和座谈会议等,并参照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规范执行。

二十四、建立市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学习主题由市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有关工作安排,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活动由市长主持,市政府领导同志、市政府秘书长参加,必要时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提请市政府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或副市长协调审核后,报市长确定;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的议题,由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协调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确定。

提请市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材料,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初审把关,并协调各有关方面形成初步意见后,报分管副市长审核或研究成熟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市长确定;提请专题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材料,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审核,确保议题成熟后报分管副市长确定。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审核程序的把关,程序履行不完整、议题协调酝酿不成熟,不予上会。

市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用语准确、行文简洁、逻辑严密、条文规范。一般应于会前发送与会人员阅研,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方式提出。

二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一般由秘书长审核后,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一般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分管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签发,如有需要报秘书长审定。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市政府会议决策事项进行督办落实。市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要对分管领域范围内会议决策事项落实情况牵头进行督查督办,日常督办效果不佳可提交市政府督查室进行挂牌督办;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市政府重要会议决策事项进行督查督办,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要对落实不力、推诿扯皮的地区、部门提出依法依规进行问责的建议。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市政府会议决策事项全面、及时、准确地贯彻落实,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二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市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需履行请假手续,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各类会议的参加和请假情况,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本着精简统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应由各部门或议事协调机构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会议通知等会务工作自行负责,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和各旗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未安排考察观摩、座谈交流、集中讨论等内容的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九、各旗县市区和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市委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市委有关规定,先报送市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对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特殊情况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三十、各部门报送市政府请示类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报市政府,涉及多个部门的,相关副秘书长、副主任要认真审核把关。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部门间充分协商仍有分歧的,相关副秘书长、副主任要帮助进行协调,力争达成一致意见。经沟通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三十一、对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要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市政府其他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请市长审批。

三十二、自治区政府、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后,需要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配套文件的,对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牵头起草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前10个工作日将文件代拟稿报送市政府;对未明确完成时限、较为简单的事项,一般应于20个工作日完成起草报送工作;对涉及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一般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起草报送工作。紧急事项要随到随办随报。

三十三、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决定、命令,向上级党委、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送的议案、人事任免报告,经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核,或者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其中,涉及重要事项或重大问题的,须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并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重要文件经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公文,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由秘书长签发。

向自治区委办厅局及其他盟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商洽事务、反馈意见、报送有关情况的公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属于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经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三十四、各旗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代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拟制的公文,文件起草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立足全市工作大局,认真研究问题、谋划工作,确保文件代拟稿充分体现中央精神、自治区要求和市政府决策意图、符合客观实际。对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配套文件,必须结合实际提出具体细化措施,不得简单照抄照转。

文件代拟稿内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权限的,起草部门要认真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征求旗县市区的意见。文件起草部门要充分研究并采纳合理建议,对拟不采纳的意见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提请市政府领导同志以会议形式征求意见,不得要求市政府办公室代为征求意见。

各部门提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应明确公开属性,对发文依据和必要性、起草情况及主要内容等作出说明,同时报送征求意见、部门内部合法性审核等材料。涉及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类在上报前还必须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等程序;涉及市场主体活动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应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策性文件,须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方案,依法应当主动公开且易引发舆论风险的文件,须一并报送舆情应对方案。

三十五、各旗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要认真办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情况或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如遇特殊情况,经申请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三十六、市政府制发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公文及规范性文件,都要由市政府办公室法律事务科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各旗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请示类公文,都要附合法性审查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三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科学制定市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发文计划并严格执行,减少临时性发文,未列入发文计划的,一般不予发文;确需发文的,按照“一事一报”原则,由市政府办公室严格审核把关。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自治区委办厅局、议事协调机构下发的文件,按照对应原则由相关部门或议事协调机构发文。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自治区政府(含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文件没有明确要求配套的,一般不制发配套文件,各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提请制发配套文件。如确属必要需制发配套文件,相关部门单位必须就制发配套文件的必要性作出说明。自治区委办厅局等文件要求制定配套文件的,应参照自治区委办厅局等文件发文形式,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单独或联合制定印发配套文件。市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地方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市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凡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其他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的,一律退回报文单位。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全面推行办公自动化应用,积极推广电子公文、推行无纸化会议,加快实现文件、简报资料和会议数字化运行,节约运行成本,提升行政效率。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九、市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健全完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督查落实工作机制,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要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确保见到实效。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党中央、国务院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四十、市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四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实行限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督查调研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原则上按照上级批复的年度督查检查计划开展工作,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实施。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四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实施办法。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要积极为地方和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通辽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以及市委管理的事项等,必须向市委请示报告。

市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四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与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市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市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政府副市长、巡视员、秘书长离开主城区出差或休假,须报请市长同意;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离开主城区出差或休假,须请示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同意;各旗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离开驻地出差或休假,须报请市长同意;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主城区出差或休假,须先报请分管副市长同意,再报请市长同意。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六、市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大力弘扬蒙古马精神,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九章 附  则

四十七、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四十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8月31日《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通政发〔2017〕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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