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内蒙古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节选)

发布日期:2023-12-20 浏览次数:88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现阶段,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包括:

(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的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含以2016年为基数核定的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自治区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由自治区统一规定,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部承担,结合国家和自治区课程设置及教科书采购成本,适时调整补助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自治区按寄宿学生的60%测算,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自治区按非寄宿学生的20%测算,盟市根据实际情况分旗县(市、区)、分学校进行测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自治区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并按国家基础标准的50%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超出国家补助政策部分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寄宿生住宿费补助标准由自治区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全部承担。

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国家统一制定。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自治区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3.巩固完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按照8:2比例分担。各盟市要建立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盟市财政负担。

4.对中央给予的地方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政策的综合奖补资金,自治区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相关方面的支出。

(二)实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对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补助资金按规定据实结算。

(三)实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统一制定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用于向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对于自治区试点地区,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和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中央财政给予生均定额奖补。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财力状况适时调整相关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及计算公式,并按规定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现行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详见附表。

第三章 资金申报、分配下达及管理

第六条 盟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1月初将年度补助经费申报材料送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对申报材料中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政策落实和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含结转结余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含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区域绩效目标制定的合理情况以及绩效目标自评表)、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盟市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七条 补助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审核盟市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自治区教育厅研究确定各盟市补助经费预算金额、补助经费整体绩效目标。盟市财政、教育部门明确盟市、旗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在基础数据、经费分担、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自治区预算后三十日内,会同自治区教育厅正式下达补助经费预算,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

第九条 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盟市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经费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义务教育重点工作和本地区财政安排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加大盟市统筹力度,重点向农村牧区地区倾斜,向边远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倾斜。盟市财政、教育部门要按责任、按规定切实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合理界定学生贫困面,提高资助的精准度;合理确定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的具体级次和实施办法,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统筹落实好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的工资津补贴等政策;指导盟市以下各级有关部门科学确定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模式和经费补助方式。

第十一条 旗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薄弱学校倾斜,保障学校基本需求;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旗县(市、区)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结合本地学校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本地区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要逐级上报盟市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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