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发展林下经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20 浏览次数:81

一、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林下经济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国家造林技术规程》、通辽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禁垦禁牧加强森林草原生态保护的通知》、《奈曼旗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

二、发展林下经济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2.坚持适地适树、科学绿化。

3.坚持保护为主、利用为辅。

4.坚持“谁造林、谁管护”原则。

三、发展林下经济以耕代抚条件

1.2023年以前造林地块,经检查验收合格,即生态林成活率达到70%以上、经济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的,允许以耕代抚;未达到以上标准的林地,不得发展林下经济。

2.2023年以前造林地块经旗林业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需补植补造地块,2023年4月30日前按照《造林技术规程》进行补植补造并验收合格的地块,方可允许发展林下经济。未造林地块、未补植合格地块,严禁种植作物发展林下经济。

四、发展林下经济以耕代抚作物品种

按照以耕代抚原则,对符合耕种条件的林间地块,可间种药材、多年生矮稞牧草、食用菌类、杂粮杂豆及红薯、谷子、荞麦等矮稞农作物,严禁种植玉米(含青贮)、高梁、葵花等高稞作物和花生、西瓜等易造成土地风蚀沙化的各类农作物。

五、相关要求

1.林下以耕代抚的农作物,必须距树干两侧距离间隔在0.5米以上,长期保留树沟、沟内常年无杂草。

2.种植、耕作和收割农作物时,不得损坏树木,不得对树木过度修剪,农作物收割后要及时清除林地内秸秆、杂草等残留物和可燃物,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3.造林户必须确保当年造林、当年合格。对未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的,由苏木乡镇场及嘎查村林长依法监督,责令造林户当年完成补植补造。对未按要求补植补造的,第二年林地不得以耕代抚,直至补植合格后方可以耕代抚。

4.采伐迹地、林草专项行动整改地块、各类森林督察整改地块以及各类涉林违法案件恢复造林地块,2023年度均不得开展以耕代抚,耕种各类农作物。

5.对各类无立木林地、各类整改地块、各类涉林违法案件,拒不造林、应付造林、假造林的,由公安机关对林地承包人立案查处,同时,林地发包单位要及时依法收回林地使用权并负责恢复造林。

六、保障措施

各地要对辖区所有依法清查出的无立木林地恢复情况认真开展“回头看”,制定切实可行的恢复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2023年春季本辖区所有无立木林地要全部完成恢复造林,并达到验收合格标准。对符合林草工程项目条件要求地块,给予政策扶持。

七、责任落实

各苏木乡镇场、国有农牧林场、水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本辖区内无立木林地恢复、各类森林督察整改地块恢复植被、各类涉林违法案件恢复造林,严格林地日常监管和林下以耕代抚管理等工作;各苏木乡镇场要充分发挥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护林员队伍作用,加强对林下以耕代抚的巡查监管,定期进村入户到地块进行监管巡查。对不按以耕代抚要求经营管理、补植补造的,依法要求限期整改合格;对不按规定要求开展林下以耕代抚的,要及时发现、及时翻种,坚决打击违规种植行为,必要时立即终止承包协议;对拒不服从监管者,以及造成树木毁坏、水土流失和风蚀沙化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处理。

解读机构: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

解读人:张露

职务:党组书记、局长

联系电话:0475-4212278

 

信息来源: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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