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26号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旗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全旗森林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切实增加林农经济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林下经济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国家造林技术规程》、通辽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禁垦禁牧加强森林草原生态保护的通知》、《奈曼旗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精神,现就规范发展林下经济,开展以耕代抚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展林下经济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在确保森林资源永续利用,不改变林地用途前提下,适度发展林下经济,实行林药、林草、林菌间作,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林地生产力,增加林农收益。
——坚持适地适树、科学绿化。大力发展乡土树种,原栽植乔木的无立木林地及采伐迹地,不得营造灌木树种。无立木林地所有补植补造地块和新造林地块,必须使用两年生以上苗木,严禁使用一年生苗木恢复造林;种植樟子松要选择4年生以上容器苗,苗木高度要达到80厘米以上;除青龙山镇、土城子乡和新镇原白音昌乡外,所有无立木林地一律不得栽植山杏。
——坚持保护为主、利用为辅。在生态保护中科学利用、在利用中严格保护,因地施策确定林地利用方式,严格规范发展林下经济区域、规模及品种,实现保护与发展协调统一。
——坚持“谁造林、谁管护”原则。林地承包户承担所承包林地植被恢复义务,依法进行无立木林地恢复,在恢复林地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可发展林下经济。镇村两级林长要认真履职尽责,严格依法监督和管理本辖区造林恢复和规范林下经济。
二、以耕代抚条件
(一)2023年以前造林地块,经检查验收合格,即生态林成活率达到70%以上、经济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的,允许以耕代抚;未达到以上标准的林地,不得发展林下经济。
(二)2023年以前造林地块经旗林业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需补植补造地块,2023年4月30日前按照《造林技术规程》进行补植补造并验收合格的地块,方可允许发展林下经济。未造林地块、未补植合格地块,严禁种植作物发展林下经济。
三、以耕代抚作物品种
按照以耕代抚原则,对符合耕种条件的林间地块,可间种药材、多年生矮稞牧草、食用菌类、杂粮杂豆及红薯、谷子、荞麦等矮稞农作物,严禁种植玉米(含青贮)、高梁、葵花等高稞作物和花生、西瓜等易造成土地风蚀沙化的各类农作物。
四、相关要求
(一)林下以耕代抚的农作物,必须距树干两侧距离间隔在0.5米以上,长期保留树沟、沟内常年无杂草。林间禁止使用任何对树木生长有影响的农药和除草剂。
(二)种植、耕作和收割农作物时,不得损坏树木,不得对树木过度修剪,农作物收割后要及时清除林地内秸秆、杂草等残留物和可燃物,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三)造林户必须确保当年造林、当年合格。对未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的,由苏木乡镇场及嘎查村林长依法监督,责令造林户当年完成补植补造。对未按要求补植补造的,第二年林地不得以耕代抚,直至补植合格后方可以耕代抚。
(四)采伐迹地、林草专项行动整改地块、各类森林督察整改地块以及各类涉林违法案件恢复造林地块,2023年度均不得开展以耕代抚,耕种各类农作物。
(五)对各类无立木林地、各类整改地块、各类涉林违法案件,拒不造林、应付造林、假造林的,由公安机关对林地承包人立案查处,同时,林地发包单位要及时依法收回林地使用权并负责恢复造林。
五、保障措施
(一)各地要对辖区所有依法清查出的无立木林地恢复情况认真开展“回头看”,制定切实可行的恢复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2023年春季本辖区所有无立木林地要全部完成恢复造林,并达到验收合格标准。对符合林草工程项目条件要求地块,给予政策扶持。
(二)造林主体按《造林技术规程》要求适时完成造林,在保证成活率达标前提下,可发展以耕代抚,利用地下水灌溉。同时,要注重采取节水措施,严格控制新增机电井,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保障林木正常生长需求。
(三) 全旗境内实行全年全域禁牧政策,各苏木乡镇场要严格执行禁垦禁牧政策,开展禁牧休牧执法集中专项行动,加强本辖区内的禁牧宣传和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好本辖区内森林草原生态建设成果。
(四)各苏木乡镇场要以森林资源保护为主要方向,充分利用广播、微信、宣传栏、宣传单、宣传标语等形式,加大对森林资源保护及林下以耕代抚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旗广大群众的认识程度,规范以耕代抚行为。将《通知》要求宣传到每一个农户,做到家喻户晓,自觉遵守。各苏木乡镇场要及时掌握政策和舆论导向,积极做好来访群众解答接待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六、责任落实
(一)强化属地管理。各苏木乡镇场、国有农牧林场、水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本辖区内无立木林地恢复、各类森林督察整改地块恢复植被、各类涉林违法案件恢复造林,严格林地日常监管和林下以耕代抚管理等工作。
(二)认真履职尽责。各级林长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积极组织造林户开展植被恢复、幼林抚育、规范以耕代抚管理等工作。对落实不力、监管不严、敷衍塞责、玩忽职守的各级林长,旗组织纪检部门将对其约谈或诫勉谈话,问题严重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加强指导服务。旗林业和草原局要加强对各地造林工作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把造林技术关,全面提高造林质量,确保造林成效,促进林农增收。
(四)加大执法力度。各苏木乡镇场要充分发挥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护林员队伍作用,加强对林下以耕代抚的巡查监管,定期进村入户到地块进行监管巡查。对不按以耕代抚要求经营管理、补植补造的,依法要求限期整改合格;对不按规定要求开展林下以耕代抚的,要及时发现、及时翻种,坚决打击违规种植行为,必要时立即终止承包协议;对拒不服从监管者,以及造成树木毁坏、水土流失和风蚀沙化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处理。
(五)严格考核监管。2023年,全旗把规范林下以耕代抚和禁垦禁牧管理作为考核各苏木乡镇场、嘎查村及各级林长的重要指标,以上两项工作完成质量将作为干部年度实绩考核、绩效奖励的主要依据。各苏木乡镇场、嘎查村及各级林长要承担起主体监管责任,加强对林下以耕代抚的监督管理,坚持生态优先,严格保护森林资源,防止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行为发生。对因监管不到位,案件多发的苏木乡镇场、嘎查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