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合作社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制度

发布日期:2019-12-26 浏览次数:210

 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制度

 

第一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严格遵照和贯彻省、市、旗、镇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和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条 本社设会计一名,负责财务工作,委托义隆永镇农牧业经营管理站代理,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本社各项收支必须经监事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本社应充分保障村和合作社必要、合理的经费开支。

第三条  财务收支情况和资产营运情况经监事会审查监督后,按月逐笔明细进行公开,接受股东监督。

第四条  财务预决算报告、重大开支项目和收益分配方案,履行第十一条前置程序后,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本社实行按股分红、量入为出、保障公平的分配原则。无收益不得分配,严禁举债分配。当年可分配收益按照如下顺序分配:

(一)根据实际需求从当年收益中提取30 %的公积公益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用于集体公益性事业。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在取得非经营性资产收益后,可以将补偿款纳入公积公益金。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后,剩余部分用于股权分红,分红以现金或实物形式进行分配。

(三)对占用征收的土地补偿款,可暂按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前的分配方式执行。
    其他土地和非经营性资产因征收等事项变现后,补偿款作为土地和非经营性资产置换的资产,本社对资产收益按年度进行分配。

第六条 本社的分配方案,不得违背有关法规政策及章程规定,报XX镇核准,由股东(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本社股东的行为违反《村规民约》规定的,股权收益按《村规民约》规定执行。

 


信息来源:八仙筒镇芒石嘎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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