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 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 税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 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
2. 阶段性减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 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 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 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
3.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5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性服 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税 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 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 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
4.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活性服 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 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 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业包括文化 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服务和其 他生活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 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
5.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居民个人取得 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 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 税率表,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 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 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2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 号)
6.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 税 【享受主体】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 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物流企业 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 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 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6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 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 号) 7.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 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7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 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
8.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享受主体】 缴纳失业保险的单位和参保个人 【优惠内容】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 1%政策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单位费率 0.7%、个人费率 0.3%)。 【政策依据】 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 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 19 号)
9.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阶段性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 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 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 2019 第 98 号)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3 年第 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