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优质粮食工程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07 浏览次数:87

关于2023年优质粮食工程

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21〕177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内财贸〔2021〕1089号)要求和《内蒙古自治区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内财贸规〔2021〕7号)规定,自治区从2022年起通过使用自治区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资金引导盟市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六大提升行动”。2023年度计划重点支持优质粮食工程“粮食绿色仓储提升行动”的实施,同时在全区范围内择优实施“粮食应急保障能力提升行动”“粮食节约减损健康消费提升行动”“粮食机械装备提升行动”项目。各盟市要认真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责任,综合考虑本地实际、财政收支情况等因素,统筹使用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等资金实施新一轮优质粮食工程“六大提升行动”。现就做好2023年优质粮食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自治区采取财政直接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原则上按不超过核定项目投资额的50%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600万元,重点支持投资规模较大,带动能力强的项目。专项资金只能用于资金支持方向内的建设内容,不支持前期费用、项目其他费用,不得用于生活、办公等支出。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需求申请以下一个或多个资金支持方向。

   (一)粮食绿色仓储提升行动

1.项目建设内容:符合粮食绿色仓储提升行动方案(试行)重点任务内容。

2.支持对象:在我区注册登记且仓储地点在自治区辖区内的粮食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自治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二)粮食应急保障能力提升行动

1.项目建设内容:符合《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93)、粮食应急保障能力提升行动方案(试行)中主要任务内容。

2.支持对象:在我区注册登记且项目单位、项目实施地点在自治区辖区内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即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中备案的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含主食加工企业)、供应网点、配送中心、储运企业、保障中心等。

(三)粮食节约减损健康消费提升行动

1.项目建设内容:符合粮食节约减损健康消费提升行动方案(试行)中主要任务内容。

2.支持对象:在我区注册登记且项目单位、项目实施地点在自治区辖区内的粮食企业、粮食产后服务中心。

(四)粮食机械装备提升行动

1.项目建设内容:符合粮食机械装备提升行动方案(试行)中主要任务内容。

2.支持对象:在我区注册登记且项目单位、项目实施地点在自治区辖区内的粮食企业。

二、申报条件

申报2023年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正常,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未被列入严重的失信主体名单。

   (二)申报项目须为改建、扩建升级项目(不包括新建)。应为在建或2023年能如期开工建设项目。其中在建项目截2022年12月底实际完成投资比例未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

    (三)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在自治区投资在线审批平台备案。依法获得审批(核准、备案)和相关前期手续,手续齐全。项目建设自筹资金已落实,且2023年底前整体项目建设能够全部完工。

   (四)对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中,特别是在各类项目建设中存在问题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得申报推荐。

   (五)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所申报项目建设内容2023年度无其他自治区级财政性资金支持(包括以前年度延续到2023年有其他自治区级财政性资金支持)

   (六)未按照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要求,将2022年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项目绩效目标表报送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治区财政厅的盟市,不得推荐申报新的粮食应急保障能力提升行动项目,需要将2022年盟市结余资金统筹用于2023年项目,与本次项目申报一并上报,并在申报文件及附表中备注说明。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材料如下:1.2023年度优质粮食工程专项资金申报表;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等法人证明材料;3.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的复印件、其他前期手续办理等相关佐证材料;4.在建项目截2022年12月底实际完成投资比例未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的证明材料及现场影像资料;5.所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表;6.申报承诺书7.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以正式文件按项目建设属地原则报送所在地旗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随文报送申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个项目一册。

   (二)项目初审

由旗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重点对项目申报的有效性、合规性、可行性和真实性、是否符合申报要求、项目绩效目标等进行审核,审核方式采取实地踏察与书面审核相结合方式。根据审核结果,将申报材料联合行文报盟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主要报送材料如下:1.旗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联合印发的项目初审文件,内容含每个申报项目的考察情况,对项目有效性、合规性、可行性和真实性、是否符合申报要求、项目绩效目标等审核情况,对项目初审意见等;2.汇总后的旗县2023年度优质粮食工程专项资金申报表;3.旗县审核后决定推荐的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个项目一册);4.旗县汇总项目绩效目标表;5.旗县制定的专项资金拨付计划;6.盟市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项目复审

由各盟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所辖各旗县区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合规性、必要性、是否符合申报要求、项目绩效目标进行认真复审,重点对项目申报材料和旗县报送的项目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推荐项目名单,并进行排序,将申报材料联合行文报送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原则上每个盟市“粮食绿色仓储提升行动”申报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粮食应急保障能力提升行动”“粮食节约减损健康消费提升行动”“粮食机械装备提升行动”每个项目申报数量不超过2个。主要报送材料如下:1.盟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联合印发的项目审核情况、审核意见、确定推荐项目名单等复审文件2.汇总后的盟市2023年度优质粮食工程专项资金申报表;3.盟市审核决定推荐的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个项目一册);4.盟市汇总项目绩效目标表。

   (四)项目评审

依据各盟市报送情况,结合自治区本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等因素,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各地报送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支持额度对盟市、旗县统筹使用本级各类资金支持的项目,在评审时予以优先考虑。未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优质项目纳入储备项目。

四、项目和资金管理

   (一)按建设项目属地申报、管理原则,旗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旗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管理。旗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二)旗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至盟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上报内容包括实际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竣工决算、建设进度总结、验收情况等。同时抄送旗县财政部门

   (三)专项资金已纳入绩效管理范围,各级各单位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国家法律法规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项目跟踪问效,盟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整体推进、资金使用及绩效监控,做好指导、监督和绩效评价、自评等工作。

   (四)项目单位应开设资金专户或专账,单独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除自治区级专项资金之外的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应及时足额落实到位。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时限申报

请于2023年217日前报送相关材料。各盟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开展各项工作,尽快完善资料和手续,确保申请资金项目符合要求。对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申报以及分系统分头申报的项目,将不予受理。项目材料一经报送,不再进行补充、修改和更换。各地要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规范填报申报材料

项目单位要按照要求,真实、准确、清晰、完整填报相关材料,有关材料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填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或各项填报材料不一致的,视为无效申报。

各地要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写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对有关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期限、总投资、资金来源、申请专项资金使用建设内容、是否符合申报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核把关。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绩效目标表可参考附件的格式和内容编制。

   (三)规范报送申报材料

项目单位和盟市均不得报送合订本,一个项目一份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装订(活页册拒收)。所有项目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文档一式三份,两份报送至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一份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电子文档用光盘报送。

   (四)落实项目申报、审核责任

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与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一致,并对专项资金申报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及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

各级各部门、单位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资金的,以及截留挪用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使用专项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系人:

   (财务处:钱卓夫 联系电话:0471-6946309

   (调控处:郭辰生 联系电话:0471-6945752)

   (联系邮箱:nmglsjtkc@126.com)

   (安全仓储与建设处:王志敏 联系电话:0471-6611185)

   (联系邮箱:aqccjsc@126.com

    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人:

   (孟天姝 联系电话:0471-4193056)

   (联系邮箱:电子版通过有度即时通发送)

 

     

    附件:1.2023年度优质粮食工程专项资金申报表

          2.2023年度优质粮食工程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参考模板)

          3.优质粮食工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参考模板)

          4.申报承诺书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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