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补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关于规范高标准农田先建后补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7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高标准农田先建后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各地已确定为“先建后补”的项目,必须在上级规划已经明确的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内实施,且项目区群众有实施项目及筹资投劳意愿。应以旗县区人民政府为主体自行实施,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项目法人并配备项目建设管理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旗县区农牧和财政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管理。
各地要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明确的选址标准。坚持以水定地,水土资源条件必须满足建设需求,鼓励将改造提升和新建高标准农田有机结合实现连片建设,严禁将地类属性有争议、耕地权属有纠纷、原项目建设存在问题未解决的地块纳入“先建后补”项目。
各地要遵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各项政策制度开展项目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建设内容和标准等执行申报当年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农田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和建设标准。严禁将超范围和超标准建设的项目纳入“先建后补”项目。
各地项目建设方案及筹资方案需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初步设计需经盟市财政、农牧部门审核并批复同意。先建后补项目履行合法的招投标程序并签订建设合同后,应在施工前将《项目建设方案》《筹资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逐级报送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备案。严禁将未严格履行招标程序的项目进行备案。
各地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关于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组织农牧民群众筹资投劳的实施意见》(内财农〔2023〕804 号)落实支持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鼓励实际耕种土地的经营主体筹资投劳参与农田建设;落实以工代赈措施,中标企业拿出10%以上技术含量低的工程实施以工代赈。聘请农民监督员全程参与项目管理和验收。“先建后补”项目完工后,由农牧、财政两部门联合开展旗县验收、盟市竣工验收和自治区抽查。验收合格后,纳入“先建后补”建成项目库。
各地必须在国家、自治区规划和自治区年度建设任务范围内实施,对纳入“先建后补”建成项目库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补助标准取项目备案年对应旗县同类项目亩均补助标准和“先建后补”项目实际亩均投资中较小值。补助面积按照纳入“先建后补”建成项目库面积计算,即实际建成、通过竣工验收并可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面积。自治区下达所在旗县建设任务和补助资金后,由项目旗县在30日内完成“先建后补”建成项目系统录入和上图入库。
各级财政、农牧部门应按照农田建设管理职责开展项目和资金监督工作。自项目备案之日起,半年内未开工或两年内未竣工验收的“先建后补”项目,取消项目补助资格。实施主体未按有关规定和初步设计开展项目建设的,各盟市农牧、财政部门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取消资金补助;擅自变更项目未经批复的,取消变更部分补助;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