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林造林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罚
【基本案情】2021年3月,某县林业局接到群众举报,富民镇某村村民张某某在其经营管理的山场中,将原有的林木挖掉再造林。接案后,县林业局执法人员在村干部的带领下前往现场调查核实。经现场核实,村民张某某于2021年1月底在该山场老路旁的林下套种红豆杉、杉木、毛竹。整地过程中,其保留林中较大的树木,将一些小灌木、杉木和阔叶树进行清理,清理的树木连根挖起丢弃在现场。经现场勘验,毁坏杉木9株,立木蓄积量1.5208立方米,毁坏阔叶树20株,立木蓄积量1.016立方米;清理后的林地已种植红豆杉、杉木、毛竹。
【案情评析】县林业局采纳了第三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