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林草字〔2023〕180号
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森林草原防火,深入推进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查处违规用火行为专项行动,依法惩处人为因素引发森林草原火情火灾行为,提高森林草原防火群防群治能力,形成工作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
机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公众举报境内森林防火期内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给予现金奖励的行为。
第二条 森林防火期为每年3月15日到6月15日、9月15日到11月15日。
森林草原防火区为全旗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区、公益林地、商品林地、退耕还林地、有林地等野外区域。
第三条 举报事项为举报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未经批准存在下列行为的,经查实,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在防火区内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等行为的;
(二)在防火区内违规点烧田(埂)、牧草、秸秆等行为的;
(三)在防火区内烧纸、烧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点孔明灯等行为的;
(四)未经批准实施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野外用火的;
(五)县以上林草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行为的。
第四条 举报群众采取拍照方式留存现场证据,通过拨打电话举报(0475-4212278)或到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条 举报提供野外违法违规用火线索,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对通过举报避免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消除重大火灾隐患或协助查处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等情形,可对举报人实施重奖。除物质奖励外,还可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等精神奖励。
(二)对符合奖励情形的举报,能够准确指出案发具体位置,并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其他线索资料,或现场协助工作人员取证,经核实达到行政立案查处的或达到刑事立案查处的均给予100元至2000元现金奖励;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顺序为准);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协商分配奖金;一案中举报多项违法行为的,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经查证属实,对符合条件的实名举报人,除本人明确拒绝接受外,均应给予奖励。
(三)对虚假举报以及举报线索未获采用的,不予奖励。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3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奖励通知指定地点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野外违法用火行为举报的;
(二)经查实为具有森林草原防火管理、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安排或授意其他人举报的;
(三)举报前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已被相关部门受理查实查处的,或已经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
(四)故意野外用火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五)举报线索查证不属实的;
(六)举报线索不具体,无法进行查证的;
(七)举报人不提供真实身份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九)其他不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奖励对象
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凡是举报、揭发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活动查证核查后的均应当予以奖励。
第八条 保密措施
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对泄露举报人身份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 法律责任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