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奈曼法院开庭审理赵某良等8名被告人涉嫌犯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强迫交易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奈曼首例进入审判程序的涉恶案件。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政法机关代表旁听了本次公开庭审。
案情直击
被告人赵某良系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奈曼旗某石砾土沙石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被告人曹某系被告人赵某良的妻侄,系石砾土沙石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被告人刘某海、孟某龙等人受雇佣于被告人赵某良。 2012年以来,以被告人赵某良、曹某、刘某海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在奈曼旗新镇石碑村、铁匠沟村多次实施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石碑村、铁匠沟村村民的生活、生产秩序。 黑大山的山顶为石碑村、铁匠沟村的边界,黑大山北坡为铁匠沟村王某文等人承包的林地。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矿业开采到黑大山北坡王某文等人的承包地内,双方多次协商无果。2017年5月10日14时许,王某文等9人阻拦矿业工人开采山石,并要求协商土地占用问题。赵某良与刘某海、涂某良一起上山后,赵某良与王某文等人发生争执并厮打,致多人轻伤或轻微伤。 同时,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赵某良开采山石和砂石过程中,强迫石碑村村民将土地承包、租赁给赵某良用于采砂,致使耕地无法耕种。 被告人赵某良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被告人曹某、孟某龙、李某旭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被告人曹某、丛某任任意损毁公私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赵某良、曹某、丛某任、孟某龙、李某旭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良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村民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良在耕地内采砂,耕地面积为41.65亩,数量较大,造成耕地不能作为耕地使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刘某海、丛某任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被告人曹某、刘某海、丛某任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军、刘某雨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其他土地,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此案择期宣判。 今年以来,奈曼法院按照市委、旗委和上级法院的部署要求,不断将“扫黑除恶”斗争推向深入,主动加强与检察、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深入排查涉黑涉恶线索,通过对相关案件的依法审理,努力维护辖区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