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印发了《审计机关规范审计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的通知,现就《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提出到2023年底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关于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司通〔2022〕135号),要求自治区本级各执法部门于2023年3月底完成本部门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修改工作。2013年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审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试行)》,该实施细则已于2018年废止。
二、起草依据与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审计工作实际,起草了《实施办法》。同时,《实施办法》还参考借鉴了山西省、江苏省、上海市等省市审计机关的办法和经验。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厅机关各领导、厅机关各单位,各盟市、旗县区审计机关和厅特约审计员等单位及个人的建议,通过审计厅官网向社会征求意见,组织公职律师进行研讨论证、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通过,发布后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20条,主要明确了四个方面,一是审计处罚裁量权应遵循的原则,即主体合法、处罚法定、先处理后处罚、一事不再罚、处罚公开等原则。二是明确了处罚情形,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三是明确了处罚种类,主要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处罚措施等。四是明确了处罚裁量标准,在做出处罚时审计机关应结合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个人的改正情况、造成影响程度、行为涉及财产数额等方面,按照裁量标准处罚。
四、裁量标准
(一)违法行为: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第四十七条及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情节轻微】及时改正并主动说明情况,及时提供真实、完整资料,未对审计工作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不配合审计调查,故意隐匿、拖延提供资料,经审计教育后积极配合,但对审计工作开展造成一定影响的,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情节较重】改正不及时或者拒不改正,对审计工作开展造成较大影响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拒不改正,对审计工作开展造成重大影响、影响审计项目进度、质量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及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
【情节轻微】在审计机关下达审计通知书之前已经自行纠正无需整改的或者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审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理措施予以纠正,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期间已整改完成,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审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理措施予以纠正,被审计单位积极纠正,但整改效果不明显,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的,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情节较重】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审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理措施予以纠正,被审计单位改正不及时或者无法改正,给国家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数额较大、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审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理措施予以纠正,应当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机关规范审计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