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通辽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全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通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目标任务: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就业需要,有利于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鼓励围绕自治区和通辽市重点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各旗县应当依法规范和支持民办职业培训,保障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引导支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创立品牌,满足多样化职业技能培训需求。
执行标准:
(一)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 具备与办学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 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故意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无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 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具备与办学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4. 无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联合举办的,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自然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2. 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注册资本或者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者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