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创业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创业培训工作,扩大培训规 模,提高培训质量,建立统一标准、规范运作、运行高效”的管理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培训对象为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 乡各类劳动者,重点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 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各类职业院校(含
技工院校,下同)学生、高校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下岗失业人员(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即将刑满释放人员等开展创业培训。
第三条 准备创业和创业初期时人员可参加产生你的企 业想法(GYB)、创办你的企业(SYB)、网络创业(以下简称网创”)、创业(模拟)实训培训课程;已经成功创业(经 营企业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可参加改善你的企业 (IYB)和扩大你的企业 (EYB) 培训课程。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创业培训主管部门,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具体组织指导,负责制定创业 培训工作计划、拟定年度培训任务、师资培训、讲师证书管 理及发放、培训机构目录的征集公布等;盟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分解培训任务、培训过程监督抽查、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及发放、培训机构的征集公布等;旗县(市、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审核培训 材料和后续服务等。自治区本级、盟市本级的高校毕业生创 业实训工作可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具体负责培训机构管理、讲师管理、培训班的组织实施等。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 升行动专账资金组织开展的创业培训,上述资金使用范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应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创业培训机构管理
第六条创业培训机构征集公布
(一)征集原则。遵循“条件公开、合理布局、平等竞 争、动态管理”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向社会公布。(二)征集条件。全区范围内具备法定办学许可和开展
创业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均可参加征集。
1.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 得教育等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并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培训机构管理者应充分了解创业培训政策和培训项 目,持续发展高品质的培训服务和项目,以促进全区创业就 业工作为目标,具备培训服务所需的内部管理体系,按照创
业培训技术标准和培训流程,组织实施培训;3.培训机构应具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工作条例及管理人员,并建立内部监督和管理体系,对培训服务信息数据进行收集、统计和分析,客观反映培训机构能力范围和服务水平;
4.具有培训服务所需的技术保障。培训机构应具有符合 技术要点要求的培训场地和设备设施,每个课程至少聘用2 名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创业培训讲师培训 合格证书》(申请创业(模拟)实训课程培训的需有《“互联网+创业”实训师资格证书》)的专(兼)职授课讲师;
5.具有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的基本条件。培训机构应通 过提供专家辅导、开业指导、组织创业者沙龙等,加强创业 培训后续服务,并与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融资、创业孵化等 方面的机构和专家建立联系,丰富后续服务内容,提升培训质量和服务效果。
(三)征集程序。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可自愿向所在 地盟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办学许可 证、师资、教学设备与设施等情况材料,盟市公共就业服务
机构进行审核。
(四)目录公布。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向 盟市征集创业培训机构目录,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创业培训机构的监督
(一)实行创业培训机构动态调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 机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将创业培训机构纳入职业培训机构目录清单及时予以发布,方便劳动者查询。
(二)开展培训服务过程监督。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对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的培训机构监督。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要对培训过程中必要资料进行归档留存。
(三)创业培训机构评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安 排管理人员和创业培训师等共同参与对培训机构的评估,组 织培训机构评估时要明确评估时限、评估指标和评估流程, 严格执行《关于印发〈马兰花中国创业培训项目组织实施规程(试行)〉等技术文件的通知》(中就培发〔2020〕7号)。
(四)加强内部管理和检查。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管理 制度,确保规范运行。各盟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对创业 培训机构的监督,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资质、培训过程、参训 学员到课率、培训质量和效果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创业培 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取消培训补贴享受资 格:有虚假宣传和广告或未按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的;违 反有关规定,骗取、冒领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或有违规乱收费等行为的;其他不按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创业培训等。
第三章 创业培训师资管理
第八条 创业培训师资分类及管理
(一)创业培训培训师(简称培训师,下同)包括: SYB ( 含GYB) 培 训 师 、IYB 培训师、EYB 培训师、网创培训师, 主要承担讲师培训授课任务及其他创业培训工作,自治区内培训师的日常管理由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
(二)创业培训讲师(简称讲师,下同)包括: SYB ( 含 GYB) 讲 师 、IYB 讲 师 、EYB 讲师、网创讲师、创业(模拟)
实训讲师,主要承担学员培训授课任务及其他创业培训工作,讲师的日常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盟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第九条创业培训师资培养
(一)选拔条件。
1.培训师选拔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身体健康,具有较高的思想品德 和职业素养,热爱创业培训,执行创业培训标准,具备较强 的学习、沟通、合作等综合能力,有创业、企业管理经历、成人教学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者优先;
(2)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书》两年以上;
(3)熟悉创业培训课程内容和技术要点,具有不少于5 次某一课程的学员培训授课经历,完整讲授过该课程学员培训所有课程内容,学员满意度平均在2.8分以上(满分3分);
(4)承诺能够服从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简称 “部中心”,下同)及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选派,承担讲师 培训授课任务及创业培训相关工作,且身体、工作等条件可满足长时间本(异)地授课需求。
2.讲师选拔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思想品德 和职业素养高尚,有意愿从事创业培训工作、具备较强的学习、沟通、合作等综合能力;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有创业经历、成人教学经验或有创业、企业管理经历、经济学或管理学相关专业背景者优先,其中 IYB 讲师 需持有SYB 讲师培训合格证书; EYB 讲师需具备创业或企 业管理经验或经历;网创讲师需持有 SYB 讲师培训合格证 书,掌握互联网操作技能,电子商务相关学习背景或互联网创业、从业者优先;
(4)承诺能够服从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选派,承担学员培训授课任务及创业培训相关工作。
(二)选拔流程。
1.培训师选拔流程。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部 署和要求,开展自治区选拔推荐活动,在各盟市组织讲师初 选基础上,推荐至自治区参加选拔,自治区根据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分配参加选拔活动名额选拔推荐参选讲师,参选 讲师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选拔活动晋级并参加培训
师培训班,取得《创业培训培训师证书》后,成为培训师。
2.讲师选拔流程。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对盟市推荐申请 讲师的人员进行筛选,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创业培训讲师培训班,取得《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书》后,成为讲师。
(1)讲师培训班的筹备。
各盟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组织申请参加讲师培训和 讲师提高培训的人员分别填写《创业培训讲师培训申请登记 表》(附件1)、《创业培训讲师提高培训申请登记表》(附件 2)和《创业培训讲师培训班报名信息汇总表》(附件3),进 行初审后,报送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培训前主办单位和授 课培训师对申请讲师的人员进行面试筛选,按照分数由高到低录取,直至培训班满额,每班30人,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 。
(2)讲师培训班的开展。制订培训计划,安排教学场 地,确定培训师,准备教材教具,组织教学,服务保障,组织考核,信息报送及证书核发等。
(3)讲师培训班的结班。参加师资培训班且合格的人 员,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创业培训讲师 培训合格证书》。取得证书的讲师纳入部中心创业培训师资 库,实名制管理,实训讲师纳入内蒙古创业(模拟)实训师资库。
(4)讲师培训班的后续服务。讲师培训后,定期组织 提高培训、研讨交流、讲师大赛等活动,提升授课水平和指 导能力。各盟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讲师奖惩制度,将 有能力的讲师纳入本地创业导师库,鼓励和支持创业培训师资组建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
第十条 创业培训师资职责
(一)培训师职责。
1.服从部中心及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选派和管理,严格 按照各课程技术要点承担创业培训学员培训及讲师培训授课任务,并做好后续服务及监督评估。
2.为国家和自治区组织开展各类创业培训服务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3.从事创业(模拟)实训工作3年以上的培训师要服从 自治区统一调遣承担自治区组织的创业(模拟)实训师资培训任务。
(二)讲师职责。1.积极宣传创业政策,维护和推广马兰花创业培训品牌,促进马兰花创业培训持续创新发展。
2.服从自治区和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严格按照 课程技术要点承担创业培训授课任务,运用监督评估工具做 好培训过程的信息收集和意见反馈,对培训学员的创业活动提供后续支持服务,做好后续服务及监督评估。
3.培训结束后按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求,与培训机构共同做好资料存档及报送工作。
4.积极为自治区和当地创业培训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5.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结合实际在上述职责基础上赋予讲师其他相应职责。
第十一条 创业培训师资评估考核
(一)培训师评估考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过创 业培训技术服务管理平台对培训师执行任务进行监督评估。
培训师每年11月30日前向其提交全年工作总结。
(二)讲师评估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
1.评估考核对象。全区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书》的讲师。
2.评估考核程序。由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组织本地区讲师填写《创业培训讲师授课评价考核表》 ( 附 件4),盟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本地区讲师开展创业培 训工作的情况(授课次数、职业道德、教学能力、学员满意 度、后续服务等方面)进行初审,同时填写《创业培训讲师 授课评估考核汇总表》 (附件5),报送自治区就业服务中
心审核。
3.评估考核结果公布。
(1)评估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2)评估考核优秀:考核期内授课不低于10次,且学 员满意度平均不低于2.8分(满分3分),开展不低于5次后 续服务,能积极参加自治区组织的各类创业培训相关活动,
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3)评估考核合格:考核期内授课不低于3次,且学 员满意度不低于2.3分(满分3分),开展不低于2次后续服务,能积极参加自治区组织的各类创业培训相关活动;
(4)评估考核不合格:分为待提高和取消资格两类。待提高:取得证书2年内未参加师资提高班的讲师,未达到授课次数且仍有意愿从事创业培训教学的讲师;
取消资格:连续两次效果评价不合格;有违背党和国家 方针、政策;不遵守创业培训技术标准;课堂上向学员传授 与创业培训无关的内容;培训期间,允许学员由他人代替或 不上课;通过调查学员50%反映授课质量不高;考核期内每 期培训班学员满意度低于2.3分(满分3分);在培训中配合培训机构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等;
(5)评估考核名单将通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予以公布。
4.评估考核监管。
(1)自治区按照盟市报送情况,结合培训实名制管理 系统、部中心创业培训师资库系统比对情况,审核创业培训
讲师评估考核材料,并对盟市报送情况进行抽查和审核;
(2)讲师评估考核结果将作为能否继续承担创业培训授课任务的依据,考核不合格的讲师不得承担授课任务。
第四章创业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学员培训班的前期筹备
学员培训前培训机构和讲师应进行学员面试筛选,客观 分析学员创业意愿和企业情况,做好创业培训需求分析,帮 助学员选择适合的培训课程,并填写《创业培训学员入学登记表》(附件6),严格实行培训实名制管理。
第十三条学员培训班的组织与实施
(一)学员班的开展。
1.开班申请。目录清单内的创业培训机构在开展学员班 时,由培训机构向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创 业培训班学员花名册》(附件7)和《创业培训开班申请》(附 件8),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完成培训学员核查审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 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培训机构向盟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师资派遣申请;
2.师资派遣。由各盟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派遣,根 据培训课程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创业培 训合格讲师名单中选择,且优先考虑本地区讲师,及时审核 下发《创业培训讲师授课任务派遣通知书》(附件9),本地 区讲师无法满足培训需求的,由盟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调剂安排;
3.培训过程管理。各盟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培训中采 取远程视频抽查、不定期现场检查、电话回访和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手段,加强对培训过程监管,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
(二)学员班的结业。
1.结班申请。培训结束前,由培训机构向旗县(市、区)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创业培训结班申请》(附件10),公 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通过审核相关材料、
部门协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班审批。
2.证书申领。培训机构按照审核通过名单申领创业培训 合格证书,由各盟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提供的合格学员 材料及《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汇总表》(附件11),审核发放对
应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由培训机构及时向学员发放;
3.补贴申领。培训机构按规定组织培训,学员取得合格 证书后,由培训机构或个人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培训补 贴和生活费补贴申领,提供《创业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附 件12)和《创业培训补贴申领审核表》(附件13),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向同 级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 进行拨付。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支付方式、申请补贴 需提供的相关资料等,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9)28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60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9〕173号)等规定执行。
4.信息管理。创业培训实行信息实名制管理,坚持“谁 培训、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创业培训机构实时录入。
各盟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培训机构开展实名制录入工作,确保实现承担补贴性培训任务的培训和评价机 构全覆盖。参加补贴性培训的人员全实名,各类政策性补贴 资金全记录,补贴性培训过程可追溯,补贴性培训质量可监控。
第十四条学员培训班的后期工作
(一)学员班的结班。
1.学员班结束时,讲师要认真整理本期学员培训班资料, 培训机构要指定专人,与讲师做好培训班的考评与档案移交
等工作。
2.培训机构在培训班结班后,对授课讲师进行考核、评 估,授课讲师须填写《创业培训讲师执行授课任务情况信息 反馈表》(附件14);按照《培训班留存材料目录》整理(附 件15)并装订成册,及时报送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 机构审核并存档。每年的6月、12月分别向自治区就业服务
中心报送《创业培训班和讲师派遣情况汇总表》(附件16)。
(二)学员班的后续服务。学员培训后由培训机构联合 培训讲师对学员创业或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回访,组 织讲师和服务专家提供后续服务,积极对接提供创业担保贷
款、创业孵化等各类创业服务。
第五章创业培训教学平台与教材和证书管理
第十五条创业培训线上培训平台管理
各盟市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职业技能培 训线上平台(含创业培训线上平台)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职业技能培训线上培训平台名单中选择。
第十六条网络创业培训教学辅助平台管理各盟市自主选择引进或自主开发的网络创业培训(电 商)课程教学辅助平台要符合《网络创业培训教学辅助平台 技术服务标准》,教学辅助平台应包括但不限于模拟商城、供销服务、在线学习和培训管理四个功能模块。
第十七条 创业培训教材管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培训机构要通过正规渠道订购正版教材,确保参训学员人手一册。
第十八条 创业培训证书管理。 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根 据创业培训计划任务,按年印制《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书》和《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一)《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书》的管理。创业培 训讲师培训合格证书是参加讲师培训且考核合格的凭证,由 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核发,统一样式和编码,各盟市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具体管理。
(二)《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管理。学员培训合格证 书是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且培训 合格取得的凭证,是享受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的依据。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由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统一样式和编码,各盟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管理发放,每年年终根据本地区下 年度创业培训任务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并领取相应的证书。
第六章创业培训监督评估与后续支持服务
第十九条创业培训监督评估
各盟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马兰花中国创业培训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指南》,实施建立监督评估管理体系,依托创业培训监督评估工具进行监督评估。
(一)培训过程监督评估。各盟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 创业培训过程进行监督评估,通过学员满意度、创业实践率、 创业成功率、企业稳定率、带动就业率等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二)培训机构监督评估。各盟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 施对培训机构的审核、监督和评估,并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三)培训师资监督评估。各盟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施对师资监督和评估,不断提高师资授课能力。
(四)培训证书监督管理。各盟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 施对创业培训证书监督管理,本着“谁发证、谁负责”的原 则,学员培训证书、讲师培训证书的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负责。
第二十条 健全完善服务机制。各盟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推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有效衔接。完善公共创业服务功能,健全开业指导、创业孵化、项目推介、 咨询指导、创业融资、人事代理相结合的创业服务体系。以 创业培训师资队伍为基础,吸纳具有企业管理专业背景和创 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专家以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相关部门人员,共同推进创业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提供后续支持服务。各地创业培训机构对 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要提供覆盖创业前、创业中、 创业后全过程的创业指导和帮助服务,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后 续支持跟踪服务,包括创业见习、企业创办活动和企业经营 等。填写《创业培训学员培训后续服务活动报告》(附件17), 于每季度向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创业培训后续支持跟踪服务季度报表》(附件18)。
第七章 专家服务团队建设
第二十二条 专家服务团队的组成。各级公共就业服务 机构要加强专家服务团建设力度,吸纳创业培训师资、创业 服务专家、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领域具 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有行业经验和资源的企业 优秀经营管理人员、投资人等充实专家服务团队伍,并向社会公布专家服务团基本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专家服务团队的职责。专家服务团成员应 服从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统一安排,参与创业指导服务 工作规划和创业指导活动,提供多形式、多层次的后续服务。
主要包括:评审创业培训学员创业计划书和推介、筛选、评估创业项目等。
第二十四条 专家服务团队的补贴。培训机构组织专家 服务团成员按规定开展创业培训后续服务,符合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创业服务补贴。
第二十五条 专家服务团队的管理。自治区建立专家服 务团实名制管理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 机构要加强对专家服务团成员的考核及动态管理,不断提升 专家服务团的服务水平,对不能按要求开展服务活动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低的成员,要及时调整,充实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