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通辽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解读
背景依据:
为全面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扎实推进技能内蒙古行动,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培训对促进和稳定就业的作用,加强培训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提升培训质效,保障全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序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涉及范围:
1. 就业重点人群。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含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去产能失业人员等,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即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转移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牧区劳动力,城乡为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
2. 脱贫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
3. 企业职工。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区外注册公司在我区成立的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内参加培训的职工,或符合规定且在劳务派遣期间参加用工企业组织的技能提升培训的劳务派遣人员。
4. 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5. 其他群体。包括: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两年内未就业且未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和高级工班毕业生,为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须同时满足退休年龄以上、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三个条件;服刑人员;强制戒毒人员。
注意事项:
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教材管理的相关规定,优先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目录中选用。培训机构应健全教材管理制度,规范教材使用管理,选好用好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