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通辽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16 浏览次数:77

通辽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扎实推进技能 内蒙古行动,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培训对促进和稳定就业的作用, 加强培训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提升培训质效,保障全市职业技

能培训工作有序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就业技能培训、企业 职工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 制培训和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同意开展的其他 职业技能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包括:新录用职工岗前培训、在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以及安全技能培训。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使用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 动专账资金支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认定(鉴定)补贴、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等支出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按照国家、自治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相应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证书是指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行业部门证书查询系统可查询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以及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职业培训机构包括: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及其运营机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 以及经具有相应行政审批职能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在我市备案的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第六条  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职业培训机构  目录和职业(工种)目录,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定期向社会公示。 培训机构按照审批的培训资质和职业(工种)目录开展培训工作,承担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第七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企业用工和培训需求 分析制度,拟定重点产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引导培训机构按市 场和产业发展需求设立培训项目,定期公布培训机构的培训信息和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引导劳动者按需自主选择培训项目。

第八条/备案培训机构在我市开展培训,需向市、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申请筹设民办培训一学校全部材料、办学许可证、近一年开展补贴性培训情况报告, 以及备案地办学场所所有权证书(属租赁的,应出具出租方所有权证书,并提供租赁合同)、实操实训设备等。

第九条  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教材管理 的相关规定,优先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级技工教 育和职业培训教材目录中选用。培训机构应健全教材管理制度,规范教材使用管理,选好用好教材。

 第二章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

第十条 就业重点群体。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含城镇登记 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去产能失业人员等; 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即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转移就业意 愿的农村牧区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

第十一条 脱贫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直属企业)、区外注册公司在我 区成立的子公司(不包括分公司、办事处、服务点等非独立法人 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内参加培训的职工,或符 合规定且在劳务派遣期间参加用工企业组织的技能提升培训的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第十四条 其他群体。包括: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指毕业 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 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创业实训 高校毕业生范围为毕业学年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毕业两年内未就业且未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预备技 师班和高级工班毕业生;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 员,须同时满足退休年龄以上、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三个条件;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第十五条 年龄要求。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均需在法 定劳动年龄内(有特殊规定除外),即年满16周岁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且有劳动能力和培训需求。

 第二章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中设置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以 及国家颁布的新职业(工种),均属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范围。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类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A、B、C、D、E  五个分类,按 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制定的补贴标准执行。采用纸笔作答职 业和电子化考试的 D 、E类职业合并到C 类,按照 C 类补贴标准

执行。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A 类职业(工种)基本 培训课时不少于260课时,每人每次基准培训补贴1800元; B 类职业(工种)基本培训课时不少于200课时,每人每次基准培 训补贴1300元; C 类职业(工种)基本培训课时不少于56课时,基准补贴每人每次600 元。第十九条 对《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目录》内的职业(工种)开展职业培训,培训补贴标准可上浮20%;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可上浮10%。

第二十条  自治区级就业技能知名品牌培训和特色品牌培 训补贴标准可分别上浮30%和25%,不再重复享受《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目录》上浮政策。

第二十一条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企业新招用  (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人员,含在企业技能岗位工 作、并在劳务派遣服务期内的劳务派遣人员)和转岗人员参加新 型学徒制培训的,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取得5级技能等级证书 或专项能力证书、毕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每人每年补贴6000 元,取得4级技能等级证书的每人每年补贴7000元,取得3级技能等级证书的每人每年补贴8000元。

第二十二条 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创业培训包括 SYB (创办 你的企业)培训、IYB(改善你的企业)培训,培训合格的,每人 补贴不低于1000元。网络创业培训标准参考创业培训补贴标准  培训合格的,每人补贴在2000元内据实核定,其中:6个月内实 现创业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创业的,80%给予补贴。创业实训补贴标准参考网络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一年内 可累计享受技能提升职业培训补贴、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 和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标准。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未继续升学的应 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牧区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参加职 业技能培训,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天100元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能力鉴定补贴标准。 符合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不含劳动预备制、职业院校在 校生),初次参加等级认定、专项能力鉴定,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可按照规定予以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

 第三章    职业技能培训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获批的职业(工种)组织培训 要注重意识形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培训内容,切合地 方产业需求,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切实增强培训针对性、时效性 和技能提升效果,有效拓宽就业渠道。创业培训组织实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培训机构要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定 期向社会发布培训时间、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技能等级、就业去向等信息,引导参训人员自主选择培训职业(工种),每个班次学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针对不同职业(工种)增加职业指导、心理健康、疫    ,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普通话能力等教学内容,积极利用新技术、新媒体手段创新教学内容和方式,提升教学水平。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机构是培训质效责任主体,全面推行告知 承诺制,对培训班学员、培训过程、培训质量、培训效果的真实 性、时效性负责。培训机构是安全生产贵任主体,主要负贵人是 安全生产第一贵任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要各司其职、坚守岗位,全力保障教学安全。

第二十九条 实施实名制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依托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 全程进行实名制管理。坚持“凡补必进,不进不补”原则,实现培 训机构全覆盖,参训人员全实名,补贴资金全记录,培训过程可追溯,培训质量可监控。

第三十条 开班申请。培训机构登录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 务经办子系统提交开班申请,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行业主管 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审核,并对 口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 要求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已受理。

第三十一条 培训过程。培训机构应在可实施网络监控的标 准化教学场所开展培训。培训期间,参训人员、培训计划、培训 课时、培训场地、监控方式等发生调整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对口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要加强学员日常考勤和考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拨付补贴,使用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的3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第三十六条 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培训结业前,培训机构应组织学员注册“通辽市就业创业网”(www.tljycyw.cn         ),  录入就业求职信息,做实职业介绍和人力资源对接服务,对应培训 工种推送就业岗位,建立培训后就业创业跟踪服务台账,做好培训后就业创业服务工作。

第四章 培训过程监管与处置

 第三十七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建 立常态化监督核查机制,按照“谁审批开班、谁负责监管”的原则, 定期对培训授课教师资质、培训过程、参训学员到课率、培训质 量和效果等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每个培训班随机抽查至少2次,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每季度随机抽查至少2次,做好抽查记录,防止出现以虚假培训骗取补贴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行业主管部门切实 履行好培训过程监管职责,充分利用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 办子系统加强信息化监管,不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按要求完成过程监管信息录入,确保培训真实性。

第三十九条  日常考勤监管。每个培训班须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完成考勤打卡,参训学员个人考勤打卡率未达到80%(不含)的,该学员不予兑付培训补贴,参训班次学员20%以上考勤打卡率未达到90%的,取消该班次培训补贴申请资格。

第四十条 培训质量监管。以参加结业考核学员人数为基 数,结业考核通过率应达到90%以上,技能等级认定(鉴定)通 过率应达到70%以上,包含首次补考(15日内完成)学员。城 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就业率应达到75%以上。未 达到以上标准的,按“培训质量不高”计入年检量化考核成绩,连 续两年认定为培训质量不高的,3年内不得承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十一条 补贴拨付监管。补贴申报受理单位要对申领补 贴人员信息逐一核实,甄别补贴申领资格,审批单位至少要对申 领补贴人员信息随机抽查20%(不少于5人)以上,核实、抽查 内容包括申领补贴人员身份、培训情况、考核情况以及是否有违规申领补贴情况等,确保全面剔除不符合政策人员申领补贴。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监管的部门责令限 期整改:培训教材、实操设备等不齐全、不符合标准规范的;第 一次随机抽查当日班次整体考勤率达不到80%的;培训时间比培 训计划教学时间少30分钟以上的;上课时间、培训场地、师资 或者培训内容变更未提前向经办机构报备的;培训秩序混乱,培 训效果不佳的;有其他影响培训质量情形的。培训机构整改过后进行第二次随机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监管的部门取消领取相应班次培训补贴资格:未经开班审核擅自开班培训的;第二 次随机抽查当日班次整体考勤率达不到80%的;反映有虚假宣传 和广告或未按计划组织实施培训的;培训秩序非常混乱,学员反映强烈的;有其他严重影响培训质量或者违规情形的。

第四十四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现培训机构存 在下列情形的,调查核实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属实 的取消相关培训机构补贴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得承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

(一)与培训学员统一口径,组织虚假培训

(二)存在代替培训或强制培训;

(三)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套取冒领补贴。

第六章    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属地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财政部门设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 账”账户,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共同对各地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监管。

第四十六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 规定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用于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经费、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属地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风险防控,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 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发放台账,配备专(兼)职财 务人员,坚持“日清月结”,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第四十八条  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职业 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 分配资金、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补贴申报单位和个人对其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发现以不实承诺、弄虚作假、 虚报昌领等手段骗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的,责令退回违规使 用、被骗取资金。涉及数额较大或不退回补贴的单位、机构、个 人,按照有关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未尽事宜,

按照现有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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