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委办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工务段,巴新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奈曼旗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奈曼旗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
“双段长”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铁路环境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及中国国家铁路局、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增强铁路沿线综合治理能力的工作要求,营造安全、整洁、有序的铁路运行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家铁路局 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实施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长效工作机制,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建立覆盖奈曼旗境内铁路沿线路地“双段长”工作机制,按照“路地联动、各负其责、协调推进”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构建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铁路环境安全治理体系,对影响铁路安全的各类风险隐患实施分类管理、分级管控,实现全旗铁路沿线环境长效治理。
二、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一)成立“双段长”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奈曼旗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综合治理“双段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张永全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青龙山镇党委书记
卢贵臣 赤峰工务段安全副段长
曲春久 巴新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组长:
薛庆隆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崔玉波 旗发改委主任
刘亚刚 旗住建局局长
张国明 旗交通运输局局长
米爱军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张 路 旗林草局局长
高初古拉 旗水务局副局长
丛日升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奈曼旗分局局长
谢铁祥 巴新铁路公司保障部部长
杜 鹏 赤峰工务段外部环境专职
成 员:
单广泉 旗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徐冬梅 旗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刘会春 旗教体局局长
王连峰 旗公安局副局长
林建春 旗司法局局长
韩庆余 旗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李 欣 旗农科局局长
王化成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何艳宏 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副局长
侯 峰 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蒋翠艳 大沁他拉镇政府镇长
崔玉波 八仙筒镇政府镇长
王德祥 新镇政府镇长
赵忠豪 治安镇政府镇长
路凤海 东明镇政府镇长
张玲忠 义隆永镇政府镇长
白笑宇 白音他拉政府苏木达
田力伟 黄花塔拉政府苏木达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奈曼旗境内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综合管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指导督促铁路、地方相关单位部门推进“双段长”工作机制落实;协调处理整治缓慢、难以销号的安全环境问题,必要时组织召开普速铁路安全综合管控工作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召开铁路、地方联席会议,统筹协调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互通信息、交流工作进展情况,为落实“双段长”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旗交通运输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工务段、巴新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保障部组织落实,负责做好奈曼旗辖区内政府相关部门和铁路部门双段长制运行、日常工作协调、问题搜索以及处置建议报送等工作。
(二)设立苏木乡镇与铁路车间二级段长
苏木乡镇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地方段长,与铁路对应工务段和车务站段属地线路车间主任、站长担任二级段长。
1.地方政府二级段长职责:
(1)落实“双段长”工作制,制定落实辖区范围内巡回图和巡查计划,组织村(社区)按巡回图进行检查,确保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巡查有序进行。
(2)督促、指导村(社区)开展日常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巡查工作,建立巡查记录和问题台账,每月巡查辖区内铁路沿线外部环境不少于一次,每月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和协调整治,每月向上级段长和涉及的铁路单位反馈铁路沿线安全隐患整治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危及铁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3)每季度组织辖区内各社区和相关铁路单位召开1次联席会议,研究制定铁路沿线安全隐患问题的整治措施,收集需要提交领导小组解决的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跟进整治。
(4)按照培训计划对参加现场巡查的村(社区)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每年1次,培训方式可通过讲解课件或结合检查现场同步进行,明确巡查路径、隐患识别方法,保证培训效果。
(5)做好信息互通,通过建立微信群上传隐患问题照片和整治照片、下发隐患告知书、违法通知书等方式将影响铁路安全的信息第一时间通知责任人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2.铁路二级段长职责:
(1)落实“双段长”工作制,制定落实辖区范围内巡回图和巡查计划,组织车间、班组按巡回图进行检查,确保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巡查有序进行。
(2)督促、指导班组开展日常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巡查工作, 建立巡查记录和问题台账,每月巡查辖区内铁路沿线外部环境不少于一次,每月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并协调、反馈给责任人和地方段长进行整治,铁路各单位车间每月向上级段长反馈铁路沿线安全隐患整治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危及铁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3)积极参与、协调铁路相关单位参加地方政府每季度组织召开的联席会议,研究制定铁路沿线安全隐患问题的整治措施,收集需要提交领导小组解决的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跟进整治。
(4)按照培训计划,与地方段长共同完成对参加现场巡查的班组、村(社区)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每年1次,通过讲解课件或结合现场联合检查讲解铁路安全隐患相关项点,明确巡查路径、隐患识别方法,保证培训效果。
(5)做好信息互通,通过微信群上传隐患问题照片和整治照片、下发隐患告知书、违法通知书等方式将影响铁路安全的信息第一时间通知责任人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加强村(社区)与铁路班组现场巡查
由村长或社区主任与铁路工区工长,负责落实辖区内铁路沿线环境整治任务,及时完成上级下达的整治任务和工作要求,对接到的相关铁路段长报告的环境安全隐患及时做到调查、整治和反馈,对铁路沿线群众加强爱路护路的宣传工作。
(四)主要巡查项点
1.排查整治铁路沿线违建违占、堆放隐患类隐患;
2.排查整治保护区内违法施工、违法烧荒、放养牲畜类隐患;
3.排查整治安全防护距离内危险物品、开采爆破、违法取水、河道桥梁类隐患;
4.排查整治铁路沿线倾倒侵限的电力杆塔及电力上跨线缆等设备设施存在的倒落隐患;
5.排查整治铁路沿线存在倒伏侵限以及影响行车安全和瞭望的树植隐患;
6.排查整治铁路沿线500米范围内硬质、轻质飘浮物类隐患,以及塑料大棚等隐患;
7.排查整治非法通行类、上跨并行类隐患;
8.排查整治影响接触网及供电线路安全的树植隐患;
9.排查整治电气化铁路沿线违法排放及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类隐患;
10.排查整治铁路沿线倾倒侵限的通信杆塔及通信上跨线缆等设备设施存在的倒落隐患;
11.排查整治新建工程范围内和整治工程遗留的环境安全隐患。
三、巡查制度
(一)巡检工作量化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协调、早治理”工作要求,各级段长和相关单位应加强辖区内铁路沿线隐患排查、整治、销号环节管控,建立铁路外部环境安全巡视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周期、标准,采取徒步检查、机车添乘、开行轨道车等多种方式,对铁路外部环境进行周期性全覆盖记名式检查。检查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其中徒步检查周期不得超过1个季度,各级巡检单位应结合管内实际情况,对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突出、多发易发重点地段加密巡查频次,确保安全隐患早发现。
二级段长(或主管人员)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遍,对辖区内旅客列车径路对应外部环境全面检查。
村(社区)、铁路车间或班组每月巡查不少于1遍,对管内设备对应外部环境进行全面检查。
(二)巡检计划编制
1.由二级段长联合制定落实辖区范围内巡回图和巡查计划,计划实施前提前通知路地双段长,双方分别组织人员参加,确保联合巡查计划实施。
2.由二级段长负责将联合巡查图发放至村(社区)地方、铁路车间班组等巡查人员。巡回图应包含以下要素:
(1)苏木乡镇和村(社区)的分界;
(2)辖区内外部环境隐患重点地段和易反弹地段;
(3)巡查路线;
(4)双段长公示牌位置。
(三)巡查记录
各单位应建立专用的检查记录簿,做好巡查记录,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判风险、确定隐患等级,及时向产权单位或实际管理人员发送《铁路外部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告知书》,纳入《铁路沿线外部环境安全隐患库》实施闭环管理。
(四)问题分级分类管理
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分为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一般环境安全隐患。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是指对铁路运输安全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危及高铁和旅客列车安全、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应当立即采取停运措施的安全隐患。一般环境安全隐患是指对铁路运输安全危害程度相对较小,发现后能够及时整改排除的安全隐患。一般环境安全隐患分为三级:一级环境安全隐患是指对铁路运输安全影响较大或可能对高铁和旅客列车运输安全构成一定威胁的隐患;二级环境安全隐患是指对铁路运输安全影响较小、对铁路运输秩序构成一定影响的隐患;三级环境安全隐患是指其他轻微安全隐患。
各有关苏木乡镇政府、职能部门与铁路相关单位、部门共同对隐患进行整治、对风险加强管控。
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按照问题属性主要分为18个类别。
1.违法施工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取土、挖砂、挖沟、下穿上跨施工、采空作业等安全隐患。
2.危险物品类。主要指在铁路沿线两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场所仓库安全隐患。
3.上跨并行类。主要指公跨铁桥梁和公铁并行护栏不达标准、警示标志缺失、违规附挂上跨设备、通行车辆超限超载超速等安全隐患。
4.违法取水类。主要指在高铁沿线禁采区和限采区违法抽取地下水,以及在普铁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抽取地下水类安全隐患。
5.河道桥梁类。主要指在铁路桥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禁止区 违法进行采砂淘金、疏浚作业、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设施,以及桥区航标未按规定设置等安全隐患。
6.开采爆破类。主要指违法进行采矿、采石或爆破作业类安全隐患。
7.违建违占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房屋设施、违法占地、违法经营等安全隐患。
8.堆放隐患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两侧堆放杂物、材料、设 备、弃土弃渣以及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倾倒垃圾和排污等安全隐患。
9.倒落隐患类。主要指铁路沿线各类杆塔、上跨线缆、高大设施等存在的倒伏安全隐患。
10.树植隐患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的瞭望树木等植物。
11.违法排放类。主要指在电气化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危及铁路运输安全隐患。
12.硬飘浮物类。主要指邻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一定范围内彩钢瓦房、广告牌等建(构)筑物在大风天气下侵入铁路限界安全隐患。
13.轻飘浮物类。主要指在铁路沿线升放风筝、气球、无人机等低空飘浮物以及各种网类、塑料类等轻体物品在大风天气下侵入铁路限界安全隐患。
14.危害铁路通信信号设施类。主要指危害铁路地下、过河光(电)缆等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
15.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类。主要指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在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和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等违法行为。
16.非法通行类。主要指私设非法道口和非法人行通道,非法进入铁路线路以及封闭站场等问题。
17.非法烧荒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问题。
18.放养牲畜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放养牲畜问题。
四、奖惩机制
(一)发现严重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环境问题及铁路安全事故隐患的地方段长或检查人员,要及时保存事件实物和图像资料, 核实后将事件实物、图像资料等移交铁路和地方段长,由铁路或地方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地方段长和铁路段长,属地政府部门及铁路部门要及时更换,对因工作失职而造成隐患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部门牢记要充分认识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各成员单位按照本方案的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抓紧建立本区段本部门铁路沿线环境卫生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落实部门职责,协调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确保“双段长”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二)积极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对全面落实“双段长”制进行宣传引导,共同营造全社会支持保护铁路环境安全的良好氛围。在铁路沿线显著位置设立“双段长”制公示牌,标明“双段长”管辖区段线路概况、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三)密切协作配合。各级“双段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属地管理”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由“双段长”制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成员单位相互配合的工作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牵头督导、协作协办、互动配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衔接,抓好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综合治理责任和措施的落实,共同维护铁路安全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