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其执法依据、职能、机构编制方案等有关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经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告。”
二、目标任务
为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对旗级各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重新进行清理审核和依法确认。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明确我旗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关;二是明确我旗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三是明确我旗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此外,明确宣布《奈曼旗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旗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奈政发〔2022〕2号)被废止,不再作为合法有效的执法依据。
四、注意要点
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对外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五、关键词诠释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设立、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解读机构:奈曼旗司法局
解读人:林建春
职务:党组书记、局长
联系电话:0475-4220028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