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进一步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服务补贴、 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21 浏览次数:108

目标任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9)1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  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129  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社(2019)289号)和《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  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 (通人社发〔2018〕11 号)文件要求

主要内容: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名词解释: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返乡入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

补贴标准: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创业服务补贴
名词解释:服务机构按要求开展创业服务后,可申请创业服务补贴,根据其提供创业服务的数量好创业服务的效果等,对经工商注册登记并稳定经营的。

补贴标准:按每个实体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服务机构服务补贴。开班型活动和开放型活动补贴金额按50元/课时计算,最高不超过300元/天的补贴标准实施;个别指导补贴金额60元/小时计算,最高不超过300元/天的补贴标准实施。
三、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
名词解释:对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组织的创业项目征集、评审、入库、展示、推广等产生的费用,根据创业项目征集数量和推广使用的效果给予一次性补贴。

补贴标准:上年度入库项目推介成功率不低于10%,每征集一个项目入库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入库补贴;对其中推介成功被创业者复制使用并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创业项目,吸纳劳动力1—3人,企业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劳务协议)的,给予该项目500元的推介补贴;吸纳劳动力4—6人,企业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劳务协议)的,给予该项目1000元的推介补贴;吸纳劳动力7—9人,企业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劳务协议)的,给予该项目1500元的推介补贴;吸纳劳动力10人以上的,企业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劳务协议)的,给予该项目2000元的推介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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