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服务补贴、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9)1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 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129 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社(2019)289号)和《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 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 (通人社发〔2018〕11 号)文件要求,结合全市各地政策落实
实际,现就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服务补贴、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 力及返乡入乡创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是指离校2年内全日制普通 高等院校毕业生,包括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 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按《内蒙古自治区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内人社办发〔2020〕58号)认定的就 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是指在通辽市各级扶贫管理部 门动态调整数据库中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 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 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是指农牧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科 技人员等有创业愿望的人员,还包括受疫情影响暂时难以外出且
有创业意愿的农牧民工。
(二)补贴标准
对上述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 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 年以上的给予
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所需材料1. 《通辽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1)一式3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3.申请人的毕业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3 份;
4.申请项目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注册证、民政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5.申请企业为网店的,还需提供经营网址、实名认证信息、 登记注册页面截图、支付平台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以及近 1 年的交易流水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店兼职经营人员,不 能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就
业登记的;用人单位正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6.创业主体开户银行账户资料及复印件3份;
7.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和教育部学历查询网站(学信网)学历证明3份。
(四)申报程序
1.申报
申请人向创业所属地就业服务局(中心)申请。
2.审核:各旗县(市、区)就业服务局(中心)接到申请后,7个工 作日内进行实地考察,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补贴条件的,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3.公示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审核合格的补贴单位或个人,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4.补贴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
申请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中。
二、创业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在人社部门备案,公示无异议的我市具有企业咨 询管理资质的各类企业或具有企业服务资质的专业型社会组织、 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机构、其他创业载体(含科技孵
化器、众创空间等)的运营机构企业。
(二)补贴标准创业服务分为开班型活动、开放型活动和个别指导等形式。开班型活动是指服务机构开展活动前已基本确定参加人员 名单,并根据创业服务活动方案开展活动的形式。开班型活动开 展相关主题的创业专题讲座活动,不应少于6个学时,每个学时 不少于45分钟;开展相关主题的项目路演、项目现场展示推介, 活动规模不应少于10个创业项目;开展相关主题的能力拓展, 内容不应少于3个环节,每个环节60分钟。开班型活动每班次参加人数不多于50人。开放型活动是指服务机构开展活动前发出公告,开展活动前 参加活动人员不确定,活动开展后才能确定人员的活动形式。开放型活动的形式一般为创业沙龙、创业专题讲座、商务或法律专题讲座等,开展的活动不少于2个学时,每个学时45分钟,参加人数不超过100人。个别指导是服务机构有针对性的、 一对一的为服务对象进行创业指导服务。服务机构经工商注册登记并稳定经营的,按要求开展创业服 务后,可申请创业服务补贴,根据其提供创业服务的数量和创业 服务的效果等,按每个实体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服务机构 服务补贴。开班型活动和开放型活动补贴金额按50元/课时计 算,最高不超过300元/天的补贴标准实施;个别指导补贴金额60元/小时计算,最高不超过300元/天的补贴标准实施。创业服务补贴资金从中央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申报程序和所需材料服务机构按要求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后,可享受创业服务补贴。按照“先备案、经审批、后服务、再补贴”的流程进行。
1.备案条件: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具有企业咨询管理资质的各类企业或具 有企业服务资质的专业型社会组织、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的 运营机构、其他创业载体(含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的运营
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备案:(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社会信誉较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行为;
(2)备案前一年已成功开展过2次及以上创业相关活动;
(3)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同时有4名及以上的创业指 导专业人员,其中2名及以上为机构自有员工。创业指导专业人 员应具备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高级职业资格证,并从事相关创业服务工作经历不少于2年;
(4)机构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财务制度管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要求;
(5)创业服务工作流程清晰,有完善的创业服务管理制度。
2.申请备案
申请备案的机构向各旗县(市、区)就业服务局(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 《通辽市创业服务机构备案表》 (附件2 - 1);
(2)机构注册登记的相关证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现场核验原件后退回);
(3)《创业指导专业人员花名册》 (附件2-2)及相关资质材料;
(4)机构聘请创业指导专业人员的相关合作协议复印件;
(5)最近一年开展创业服务和举办各类相关活动目录清单,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6)各旗县(市、区)就业服务局(中心)接到机构备案 申请后,对申报机构的资格进行初审,符合备案条件的,报当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复审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的,批准
同意申报机构成为服务机构。
3.创业服务申请
服务机构开展创业服务前5个工作日,向各旗县(市、区) 就业服务局(中心)提交《开展创业服务申请表》 (附件2-3) 和《创业服务活动方案》,方案内容需包含活动主题,活动时间、 地点、参与人数,创业指导专业人员简介,活动内容,活动议程(课程)安排情况等相关内容。各旗县(市、区)就业服务局(中心)收到服务机构申报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并给予反馈。
4.申请补贴:服务机构开展创业服务后,应在2个月内到各旗县(市、区)就业服务局(中心)申请创业服务补贴,提交如下材料
(1)《创业服务补贴申请表》 (附件2-4)
(2)创业服务签到表;
(3) 《创业服务人员花名册》 (附件2-2);
(4)创业服务现场相片(3张及以上);
(5)创业服务环节视频集锦(光盘拷贝);
(6)创业服务活动总结(电子版);
(7)创业服务满意度调查、意见反馈表。
5.补贴拨付:各旗县(市、区)就业服务局(中心)对补贴材料初审后, 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将补贴拨付给服务机构。服务机构未按《创业服务活动方案》开展活动的,不得享受创业服务补贴。
三 、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
(二)补贴标准
对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组织的创业项目征集、评审、入库、 展示、推广等产生的费用,根据创业项目征集数量和推广使用的 效果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入库项目推介成功率 不低于10%,每征集一个项目入库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入库补 贴;对其中推介成功被创业者复制使用并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创 业项目,吸纳劳动力1—3人,企业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 上期限劳动合同(含劳务协议)的,给予该项目500元的推介补 贴;吸纳劳动力4—6人,企业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 限劳动合同(含劳务协议)的,给予该项目1000元的推介补贴; 吸纳劳动力7—9人,企业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含劳务协议)的,给予该项目1500元的推介补贴;吸 纳劳动力10人以上的,企业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劳务协议)的,给予该项目2000元的推介补贴;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资金从中央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申报程序和所需材料
创业项目的征集采取向社会公开征集、创业成功者提供以及 其他途径等形式进行。征集的创业项目应填写《通辽市创业项目 征集登记表》(附件3-1),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简介、所属行业、投资额度、市场可行性分析、财务分析和风险分析等。
通辽市创业就业培训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对征集的创业项目 进行可行性和发展前景的评估、论证。征集的项目经过评估论证 确定后,录入市创业项目库。通辽市创业就业培训指导中心组织 专人,开发项目库网络平台和网络查询平台,并做到文字全面、 图片丰富、联系快捷,保证创业者通过该平台可以快速查询到适 宜的创业项目及项目涉及的市场行情、参考店铺、经营方式、利
润分析和潜在风险等有关信息,并具备在线咨询功能。申请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须填写《通辽市创业项目库建设 补贴申请审核表》 (附件3-2),并提交以下材料:市创业指导 专家评估论证书、创业项目文件及证明材料、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材料;创业者身份证明、创办企业(实体)营业执照;企业(实体)聘用员工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职工名册及工资支付凭证。
四 、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旗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就业资金的管理,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立行立改。
(二)各旗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服务补贴和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发放工作台账,有效甄别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坚决遏制冒领、套取和重复享受补贴行为。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的, 一经发现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各旗县市区要于文件发布之日起,从严落实有关要求, 并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将本地半年、全年补贴发放统计数据报送市就业局。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