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对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安排部署,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根据《自治区商务厅印发<全区商务系统开展餐饮经营主体燃气安全整治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商服贸字〔2023〕685 号)、《通辽市燃气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方案》、《通辽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开展商务领域餐饮经营主体燃气安全整治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商流字〔2023〕93 号)、《奈曼旗燃气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相关要求,推进餐饮领域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相关工作,消除我旗燃气领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问题,进一步提高燃气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如下。
一、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年来餐饮燃气安全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安全与发展,深刻认识抓好餐饮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责任,完善履职机制,创新督促指导方式,加大对餐饮经营主体督促指导力度。根据地方政府统一部署,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监管和执法部门开展餐饮经营主体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按照《通辽市燃气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方案》、《通辽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开展商务领域餐饮经营主体燃气安全整治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作安排要求开展“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实现全覆盖、无死角,有效提高燃气安全意识和能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强力推进餐饮单位“问题环境”等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1.主要任务。一是配合消防救援部门检查餐饮经营主体是否存在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情况,发现的隐患线索及时移交消防救援部门。二是配合消防救援部门检查餐饮经营主体是否存在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 100kg 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情况,是否存在连接软管长度超过 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情况,是否存在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情况,发现的隐患线索及时移交消防救援等监管、执法部门。三是在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餐饮经营主体使用禁止使用的 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及时将隐患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四是在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餐饮经营主体使用两种以上气源的,未与供气企业签订用气合同的,不配合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用气隐患的,擅自安装和拆改液化气供用气系统和用气设备的,违规加热、倒灌气瓶,拆修瓶阀,倾倒残液,与非法气贩或燃气经营许可证上未载明准予在自治区经营的供气商进行购气交易的,及时将隐患线索移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检查方式。按照《通辽市燃气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和《通辽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开展商务领域餐饮经营主体燃气安全整治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作安排,将上述检查工作内容纳入旗政府组织的联合排查整治工作部署统一开展,配合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相关监管、执法部门进行排查,切实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检查中参照的标准、执法判定依据等由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按照职责细化确定并进行执法处罚。排查中,发现的疑似隐患应当场报告同行的监管、执法部门或专业技术部门人员,无法当场确定的应拍照记录,及时移交相关监管、执法部门。
3.检查范围。《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餐饮企业的认定标准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相关证书,且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主体。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外卖配送单位不属于餐饮企业。
(二)对餐饮经营主体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
1.检查内容。一是餐饮经营主体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是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包括安全使用燃气或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内容、是否包括对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的内容、是否包括应急预案、是否明确列出当地供(送)燃气的单位及联系方式、是否列出了负责管辖的基层燃气和消防管理部门及联系方式。二是餐饮经营主体是否对从业人员不定期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是否有培训记录,培训记录是否记录培训时间和参加人员,是否在 2023 年组织员工开展过上述培训(含参加街道和有关部门开展的培训)。
2.检查方式。按照《通辽市燃气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和《通辽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开展商务领域餐饮经营主体燃气安全整治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作安排,将上述检查工作内容纳入旗政府组织的联合排查整治工作部署统一开展,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监管、执法部门。
3.检查范围。《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餐饮企业的认定标准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相关证书,且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主体。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外卖配送单位不属于餐饮企业。
(三)督促指导餐饮经营主体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主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1.完善督促指导机制。坚持安全生产进行业规划、进产业政策、进法规标准。凡是申请商务部门餐饮领域政策支持资金、申报相关荣誉和表彰的,在资格条件中增加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餐饮经营主体,实施一票否决。在制定餐饮业发展规划时,增加餐饮业安全生产相关内容,推动提升餐饮业安全水平。
2.强化行业管理基础。将安全生产纳入商务系统日常学习培训内容,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旗委、旗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餐饮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与市场监管或综合审批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归集餐饮经营主体注册信息和联系方式,逐步建立餐饮经营主体名录。完善商务系统内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机制,通过定期谈话、座谈、通报、调研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属地餐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及时整改。
3.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指导餐饮行业协会将安全生产纳入拟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发布安全生产自律倡议和风险提醒,组织餐饮经营主体安全生产公益培训讲座,开展安全生产自查。推动行业协会在开展评比评选活动中,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评比评选标准,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多次遭受安全生产处罚的餐饮企业排除在评比评选范围之外。
三、阶段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9月至11月)。根据《《通辽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开展商务领域餐饮经营主体燃气安全整治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作要求,旗区域经济合作与金融服务局积极参与旗人民政府部署开展的联合排查整治工作,将商务部门负责的工作任务纳入联合排查整治工作范围,立足职责分工,加强对餐饮经营主体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指导,做好排查工作记录和发现的隐患记录,相关问题线索移交监管执法部门,及时纳入工作台账,加快整治整改。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旗区域经济合作与金融服务局要配合相关部门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按照当地奈曼旗人民政府部署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及时将发现的问题线索反馈相关监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起)。深入剖析餐饮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依托本次排查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不断更新餐饮经营主体台账,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餐饮经营主体安全意识,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动员商超、餐饮等商贸企业,充分运用LED屏、网络媒介等方式,加强面向社会公众的常态化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普及燃气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不合格的连接软管、燃气灶具、减压阀等,确保燃气使用等环节安全。
(二)加强督导考核。强化部门协同,采取联合检查、专项督查等形式,加强常态化安全检查,开展商贸领域燃气安全排查整治行动;对违规使用燃气的单位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对多次违法和事故频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从业人员,不给予商务领域政策扶持等。
(三)加强经验总结。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协同相关部门摸清餐饮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痛点堵点,梳理形成隐患清单,总结加强餐饮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好建议、好做法、重要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市商务局。
奈曼旗区域经济合作与金融服务局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