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保障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正性,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不断营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环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0年修订)和《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选聘万名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二、选聘范围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是指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由旗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聘请,兼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新闻媒体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企业界、行业协会代表;曾从事行政执法或行政执法监督岗位,有行政执法工作经历,熟悉行政执法业务的退休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得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
三、选聘数量
每个乡镇选聘10名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
四、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无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结论及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
(二)具有一定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三)支持法治政府建设,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四)善于听取群众的意见,敢于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五、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任期届满需要继续聘任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到期未续聘即自动解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一)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向有关机关反映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三)参与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四)应邀参加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五)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六)参与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进行评议和考核;
(七)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
(八)参加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六、选聘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方式
选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由旗司法局具体实施,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旗司法局组织指导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用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手机app统一进行线上报名,不接受线下报名。选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选聘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公告
旗司法局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报纸、电视、网站、新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条件、要求、期限、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和流程。
2.申报、审核(2023年10月10日—23日)
按照公告的有关要求,参聘人员通过安卓系统的手机下载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手机app(附件2),线上填写申报相关信息(注:上传的照片标准:2寸蓝底免冠照,格式为PNG、PG格式,图片尺寸不小于402px*614px。手机号码要填写正确,接收信息或重置密码时要接收验证码)。旗司法局依据选聘的条件、要求,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对参聘人员进行审查。
3.公示(2023年10月23日—29日)
旗司法局在网站、新媒体、报纸等媒体上,对拟聘人员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向社会公告名册。
七、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选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举措。各司法所要明确责任人,按照选聘方案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选聘活动。选聘工作于2023年10月20日前完成,请各司法所于10月30日前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选聘工作开展情况、亮点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及存在的困难等形成书面材料报司法局202。
(二)加强宣传。各司法所对选聘“万名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活动广为宣传,使社会广泛知晓、自愿、主动参与选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活动,将符合选聘条件并热心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充实到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队伍。
(三)严格审核。各司法所要按照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条件把好审核关,组织选聘活动全程公开、公正、透明、有序,确保所聘请的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主客观条件符合选聘的要求,能够积极履行职责,发挥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作用。
联系人:秋荣 电话:422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