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防范极端恶劣天气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发布日期:2023-11-08 浏览次数:78

关于防范极端恶劣天气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各有关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防范应对极端恶劣天气,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现对全旗各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作出如下价格提醒告诫:

一、履行义务

有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物价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自律,做到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二、规范行为

各有关经营者要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

(三)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利润率出现大幅度上升的行为;

(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上涨的行为;

(五)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

(六)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实施价格欺诈的行为。

(七)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三、法律责任

(一)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按本提醒告诫书的要求,依法诚信经营,规范价格行为。我局将加强极端恶劣天气下的市场价格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请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奈曼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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