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丨带您读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二)

发布日期:2023-12-14 浏览次数:85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

(二)

编者按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主要功能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将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深入宣传贯彻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为新法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从12月1日—31日,特推出“行政复议法宣传月”活动。

关于调查:增加调查取证权力,为查明案件事实增添保障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赋予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的权力,有助于行政复议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了解行政行为真相,也有助于补充完善行政复议案件的证据,更加有助于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公正合理性。

法哥小司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复议工作证件。

被调查取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关于听证:保障申请人陈述申辩权,辅助查明案件事实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是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行政复议机关组织听证会,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进一步了解案情和争议问题,为高质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提供有关证据和意见的一种制度安排。

法哥小司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规定: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听证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五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关于复议委员会:强化行政复议中立性,公平公正解决行政争议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一些咨询意见,引入外部人员以增强行政复议机关的中立性,确保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得到公正的解决。同时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咨询意见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法哥小司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和开展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制定。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案情重大、疑难、复杂;

(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

(三)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记录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信息来源:暂无来源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