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欺诈骗保”专栏丨骗取社保违法 必受严厉制裁

发布日期:2023-06-14 浏览次数:61

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有下列行为时,可径直向受理举报单位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股(电话:0475-4210330)进行举报!

No.01

    参保单位、参保人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涂改、伪造、藏匿、变造原始材料,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材料,虚构、隐瞒事实等手段,非法获取社会保险基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No.02

   参保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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