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通人社办发〔2021〕204号 )

发布日期:2023-12-11 浏览次数:77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流程,有效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公益性岗位就业,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0)规定,现就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流程规定如下,请各地贯彻落实。

一、按需申请,以岗聘任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各旗县市区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聘任工作。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应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辖区内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审核批准后,由旗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会同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实行公示制度,面向社会接受监督

1、各地在确定公益性岗位拟招用人员后,需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2、各旗县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受理用人单位的补贴申请,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要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或公示情况按规定拨付资金,并将拨款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资金监督管理

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日常管理职责,与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按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各旗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岗位招用人员范围、补贴申请、招聘流程进行审核监督,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强化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过程中的审批监管职能,结合本地区实际,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一律予以清理。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回全部违规所得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资格,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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