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名词解释一、什么是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城镇常住人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以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六类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就业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2)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3)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
(4)失地农牧民: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5)长期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6)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主要内容——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流程是什么?
自愿申请。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向常住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未设立社区的向苏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或《就业创业证》) (非本地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明),同时,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失地农牧民需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材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采取“劳动者书面承诺”+“部门信息核查”的方式受理。零就业家庭成员证明材料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内部获取。经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受理、苏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复核并公示3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旗县(市、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批。
三、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出机制是什么?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中记载相关情况,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入学、服兵役、死亡、移居境外的;(二)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三)本人申请退出援助或终止就业需求,或3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六)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