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级制度——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奈曼旗行政应诉人才库管理规定》的通知 奈政办发〔2023〕1号

发布日期:2023-02-15 浏览次数:62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委办局,相关企事业单位:

经奈曼旗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奈曼旗行政应诉人才库管理规定》,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奈曼旗行政应诉人才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旗政府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应诉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行政应诉是指奈曼旗人民政府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或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参加答辩、庭审、听证会等活动以及奈曼旗人民政府或旗司法局指派的与行政应诉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  旗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应诉工作的需求,按照专业门类健全、知识结构合理、人员数量适度的原则,建立行政应诉人才库(以下简称人才库)。

第四条  旗司法局负责建立维护奈曼旗行政应诉人才库,负责人才库的日常管理,指派人员参加行政应诉工作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人才库人员选聘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三)熟悉行政应诉法律制度,了解行政应诉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四)报名时执业满3年的执业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具有法律专业中高级职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业满5年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各部门各地工作满5年的法律顾问或法制工作人员;

(五)受过系统的理论教育并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具有法律专业大专及其他专业本科学历;

(六)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被开除公职、被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人员。

第六条  人才库人员选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通过网站公开发布聘任公告、履职要求、报名条件、期限等相关事项。

(二)资格审查。旗司法局负责对报名人员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按照差额选拔的原则确定进入评审的人员名单。

(三)人选评审。旗司法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入围人员进行综合评定,坚持本人自愿和民主推荐相结合,择优提出拟任意见,向旗委、旗政府报告。

(四)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确定奈曼旗行政应诉人才库人选后,通过旗政府门户网站,将拟入选人员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五)履行聘任手续。旗司法局将确定的人才库人选上报旗政府批准后,签订3年服务合同,发放聘书。

第七条  人才库人员工作职责:

(一)为旗政府行政应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及其他法律服务;

(二)参与旗政府行政应诉专项问题的研讨会议,提供法律建议或调研报告;

(三)承担旗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机构工作安排参与重大行政复议案件调查、调解和研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四)协助旗政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培训和宣传教育;

(五)办理旗政府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人才库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由旗司法局行政应诉股具体负责。

第八条  人才库人员义务: 

(一)按照相关工作要求,认真及时履行职责,积极参与承办事项,依法独立出具意见,就其意见承担责任;

(二)与法律事务相对方存在利害关系,对诉讼人才及时、公正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三)严格遵守保护涉密信息的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获知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

(四)不得利用人才的身份从事商业等营利性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旗司法局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增聘或者解聘,实行动态管理。具体行政应诉案件代理人在熟悉案件专业领域的人才库执业律师成员随机选取,具体工作由行政应诉股负责落实。需要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和行政部门推荐的工作人员代理行政应诉案件的,由行政应诉股直接指派。行政应诉代理人确定后,旗司法局报旗政府备案并出具授权委托手续。

第十条  人才库人员应当认真研究指派案件涉及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工作。对下列重大复杂案件应当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法律顾问、人才学者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由旗政府或旗司法局集体研究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四)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五)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第十一条  人才库人员、行政机关负责人及部门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做到:

(一)按时出庭;

(二)着装庄重整齐,言语举止得体;

(三)遵守司法程序,遵守法庭纪律;

(四)尊重诉讼当事人;

(五)严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执业律师人才待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具体行政应诉案件代理费纳入旗财政预算:

(一)执业律师代理一审二审通辽市内行政应诉案件每件2000元;

(二)执业律师代理一审二审通辽市外行政应诉案件每件5000元;

(三)执业律师参加案件研讨、听证会、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等咨询类每件400元;

(四)执业律师代理涉及赔偿、补偿数额巨大(500万元及以上)的行政应诉案件,律师费一案一议;

(五)执业律师办理非诉法律案件每件1000元;

(六)代理行政应诉案件原则一审二审不变更代理人,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发票予以核销。

第十三条  非执业律师人才待遇。行政机关负责人、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和行政部门推荐的工作人员代理行政应诉案件或非诉案件的,由所在部门按规定承担差旅费。涉及复印费、邮电费等办案费用由旗司法局负责核销。

根据《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规定,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积极参与旗政府行政应诉及其他法务工作,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旗政府、所属单位、旗司法局应当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职级晋升、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公职律师年度会费由所在单位予以核销。

第十四条  奈曼旗行政应诉人才库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旗司法局提请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原因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的;

(二)因工作岗位变动或健康状况无法继续胜任行政应诉工作的;

(三)不积极履行人才库人员职责,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行政应诉工作的;

(四)泄漏行政应诉工作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从事与其职业、人才库人员身份不相符活动,损害党政机关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奈曼旗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和民事诉讼案件参照此规定执行。

旗政府部门以旗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提起行政诉讼,部门应当推荐1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应诉,部门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旗司法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奈曼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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