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级制度——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奈曼旗2023年托育机构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奈政办字〔2023〕36号

发布日期:2023-04-12 浏览次数:55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旗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奈曼旗2023年托育机构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奈曼旗2023年托育机构建设工作方案

 

为切实提高我旗托育服务能力建设,推动全旗托育服务工作快速、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3年6月底,全旗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3.7个,新增婴幼儿托位数335个,全旗托位数增加到1390个(月分解任务为:2月份增加20个,3月份增加40个,4月份增加125个,5月份增加110个,6月份增加40个)。强化示范引领,充分发挥奈曼旗希望幼儿园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到2025年,实现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 个的目标。婴幼儿照护水平明显提高,婴幼儿家庭的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引导投入、规范市场、营造环境等方面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进形成互利共赢的发展格局。

(二)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充分利用现有婴幼儿照护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场地、人员、设备,切实发挥现有资源、政策、项目优势,创新机制,全力推进婴幼儿照护健康发展。

(三)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各苏木乡镇场是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本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数量、布局及其规范管理,分类指导普惠性托育机构和非普惠性托育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工作任务

围绕群众需求,坚持普惠优先,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培育发展社区服务模式、社会服务模式、托幼一体模式、单位服务模式等多元化的托育服务,通过新建、扩建、改建一批托育机构及设施,多种形式增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

(一)发展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各苏木乡镇场、社区、社会组织等,采取单独或联合的形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公建民营或公助民营、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要以提供普惠服务为主,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二)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各苏木乡镇场应当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一批符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关标准和规范、具备婴幼儿照护功能的“托幼一体化”幼儿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3岁以下幼儿;支持有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转型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

(三)鼓励用人单位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与街道社区联合举办等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利用现有场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可对社会开放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

(五)利用好公共服务设施资源。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老年活动中心及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资源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实现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发挥综合效益。

(六)严格规范登记备案。举办非营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在旗委编办或旗民政局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七)加强安全监管责任。各苏木乡镇场对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要建立联动巡查、联合执法、违法查处、诚信评价、质量评估、动态管理等综合监管机制,建立全覆盖的托育机构安全防护体系,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指导托育机构建立包括人身、食品、消防、卫生保健等方面的安全制度,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各部门要畅通机制、明确职责、分工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任务有效落实。

(二)强化资金支持。旗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对完成新增托位进行奖补。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多种方式,支持托育服务行业发展。

(三)强化用地保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9〕31号)要求,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四)强化队伍建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培训规划,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加强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

(五)强化宣传引导。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宣传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提高群众认知度,调动全社会参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六)强化督查调度。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明确托育机构建设工作目标任务,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有序发展,定期上报本地本部门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信息来源:奈曼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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