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的要求认真、廉洁、独立地履行职责,确保评标全过程公平、公正。
第二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采购)文件规定,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三条 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评审方法和评标评审标准进行评标,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四条 不得违反评标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招标人(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竞争主体的要求,排斥特定投标人。
第五条 不得暗示或者诱导竞争主体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竞争主体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六条 服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管理,自觉接受行业行政监督人员监督。
第七条 不得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懈怠评标,不得在评标区(室)聊天、玩游戏、浏览与评标评审无关的网站等。
第八条 严格遵守评标评审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露评标评审有关信息,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第九条 评标期间,评标评审专家不得有擅离职守、随意走动、串岗等影响评标场所现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在远程异地评标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成员需要进行讨论时,应当使用远程异地评标系统。评审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 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严禁以拒绝签字等方式要挟代理机构提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十二条 评审报告由全体评审委员会成员签字,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