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奈曼旗分中心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8-10 浏览次数:99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工作,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奈曼旗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分中心网络安全工作。

第三条 分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做好本人使用的交易业务系统信息保密工作,对系统的结构、设备、用户信息、系统的重要数据做好备案工作,在调离工作岗位时,应移交相关材料,并对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条 各股室负责人为本股室网络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定期提醒本股室做好交易业务信息数据备份工作,并对使用的系统(硬件、软件)做好系统安全的升级工作。

第五条 每名工作人员都应做好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定期查毒。交易保障股负责病毒软件使用指导和定期升级等安全工作。

第六条 分中心机房钥匙交由交易保障股保管,进出机房须填写进出记录。

第七条 各股室对出现的计算机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分中心网络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不得隐瞒。

第八条 任何股室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传播、复制反动与黄色等有害信息;

2)非法侵入网络系统与信息系统;

3)非法窃取计算机与网络系统中信息资源;

4)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干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5)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等;

6)未经授权查阅他人电子邮箱;

7)未经批准,私设网站与发布信息。

8)冒用他人名义发送电子邮件;

9)故意干扰计算机信息网络畅通;

10)浏览反动、黄色的网站。

11)从事其它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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