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依据——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
目标任务——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名词解释——什么是失业登记: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
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才能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只有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才能享受国家、省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就业扶持政策。
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强化失业登记服务
(一)明确失业登记条件。城乡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失业登记。其中,就业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进行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的地点;参保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社会保险的地点。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的失业农民工,参照登记失业人员进行服务。
(二)精简各类证明材料。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对劳动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和失业原因等信息,可通过信息比对或人工核查等方式核验,不得要求失业人员提供除本人身份证件以外其他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不得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不得要求提供毕业证书、学历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档案等材料,不得与是否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挂钩,不得与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关联。严禁以资料(材料)不全、未参保、不符合领金条件等理由拒绝登记。
(三)强化就业创业服务。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申请,并在办理失业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主动联系登记失业人员。要向失业人员提供服务清单和政策清单,详细了解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意愿等,分级分类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对符合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条件的,要主动向其介绍政策内容,协助其申请相关政策。
(四)加强动态跟踪管理。要落实定期联系制度,每月开展1次跟踪调查,了解登记失业人员情况,做好持续帮扶工作。完善登记失业人员退出机制,对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的登记失业人员,要及时注销其失业登记,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不能简单以“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为由,注销失业人员失业登记。
(五)推进业务协同办理。按照“人社服务快办行动”要求,把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等相关业务当成“一件事”,推进失业登记业务提速办理和关联事项打包办理。要积极推进与民政部门的数据交换,将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进一步加强失业登记数据管理
(六)及时受理审核数据。截至7月21日,全国通报我区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平台数据情况显示,我区受理劳动者失业登记申请受理比例为99.6%,审核通过比例为95.2%,按期办结率为35.3%,超期未办结率为79.4%。未在规定办理时限审核办结情况较为严重,存在按期办结率较低,超期未办结率较高的问题。各地要及时受理审核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平台的劳动者失业登记申请信息,准确标注审核情况,同步上传审核结果,确保在规定办理时限内受理、审核、办结。
(七)推进数据动态更新。9月底前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与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平台实时上传数据,实现每日新增失业登记退出信息、新增失业登记信息同步上传。各地要通过数据比对、人工核查等方式,了解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失业情况,更新本地失业登记数据,夯实失业登记基础数据,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三、调整城镇登记失业统计制度
(八)调整统计周期。10月起,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情况试行月度统计,统计报表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报送时间为每月月初3日内,第一次上报日期为10月9日前。(九)明确统计口径。登记失业人员为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及以上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并在城镇区域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各地期末城镇从业人员总数,如无法实现月度获取,可参照本地区上年度末城镇从业人员数据综合测算确定。
(十)做好统计数据整合。要将全国平台与本地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数据整合,全部纳入登记失业统计,避免出现遗漏。从2021年1月起,人社部将通过全国平台提取各地登记失业统计数据。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和统计工作,将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作为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基础性工作,强化组织实施,明确具体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落实各项要求。要在本通知下发5个工作日内将各项工作要求传达到经办人员,力争做到“一杆子插到底”。
(十二)强化培训指导。各盟市要开展失业登记工作的调研督导,及时发现并解决材料不精简、系统不完善、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利用就业信息监测培训经费,加强对经办人员业务培训,做好政策解读,统一答复口径。
(十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线上线下途径、运用通俗易懂语言、百姓喜闻乐见形式,强化对失业登记对象、经办条件、登记失业后可享受的服务和政策等宣传,扩大社会知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