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信息---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8-11 浏览次数:61

为进一步推进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加强和规范统计资料管理工作,提高统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乡镇(苏木、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类统计数据、报表在上报上级统计部门之前,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

二、不得以口头形式对外提供统计数据和资料。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数据和资料须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和上级统计部门核准后方可向外提供和发布。

四、凡外单位来查阅抄录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必须持单位介绍信,重要的统计数据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抄录。

    五、按照全区统一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纸质台账、电子台账,确保数出有据、有据可查。并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进行规范化管理。

  六、嘎查、社区、村(居)委会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以及在统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统计报表,应分类管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七、统计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汇总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重要汇总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八、应将统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和先进评比的内容。

    九、各类统计报表实行纸质形式和电子版同时保存,并对各类纸质报表于次年二月底前装订、存档工作。若有人员变动的,要进行严格的资料交接,造成资料丢失或毁损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应规范保存管理统计数据资料。存储在计算机上的统计数据资料应当及时进行备份。没有按规定的保存期限保存统计资料或造成统计资料丢失、数据无法查证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统计人员应对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进行保密。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对责任人按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处理;未经被调查对象同意,擅自对外提供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或泄露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统计人员应当按规定提供或公布统计资料。未按规定的时间、程序、范围,擅自提供或公布统计资料的、违反规定越级提供或公布统计资料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信息来源:暂无来源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