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在餐饮液化气监管的职责定位

发布日期:2023-12-05 浏览次数:67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液化石油气与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密不可分,近几年,餐饮经营和居民住宅等场所液化石油气事故频发,教训惨痛,让人“谈气色变”。为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政府持续开展液化石油气专项整治,规范餐饮液化石油气经营和用气安全,取得一定成效。但液化石油气安全涉及多环节和多部门,因职责交叉和边界模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整治工作整体开展,潜在的安全风险依然不容小视。为理清职责,避免“不作为”和“慢作为”,促进监管职责落实,结合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实际,谈几点粗浅认识。

 

液化石油气作为民用燃气的重要组成,其生产、运输、充装、储存、使用等环节多,其分散性、流动性以及使用场所人员密集、突发伤害以及社会影响较为突出。

 

从2013年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到202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建城〔2021〕23号)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安委〔2020〕 10号)等文件中,对相关部门燃气安全职责予以明确,随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颁布实施,对燃气安全整体工作以及相关部门之间职责衔接和协调配合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住建部门作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从行业安全角度,应加强对餐饮等重点涉气行业领域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以及市场主体加强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牵头组织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在整治工作中,必然涉及其他行业对应的主管部门,貌似牵头部门“重叠”,但燃气安全这个主责不容缺位。

 

其次,从餐饮服务行业来说,商务部门是行业主管部门,凡是涉及商贸餐饮服务行业安全的,商务主管部门有责任督促经营业主履行安全排查和自查自纠,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和集中整治,督促餐饮经营者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用气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此外,从燃气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应急管理、交运、公安、消防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落实好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危化货物运输以及瓶装液化石油气储存场所的安全监管;从属地管理角度,乡镇、街道以及村居应重点针对居民家庭燃气安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入户检查和宣传教育,提供技术服务和普及事故预防常识,提升居民燃气安全自我防护意识。

 

在探讨以上职责分工的基础上,重点谈谈市场监管部门在餐饮液化石油气安全整治中的具体工作。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工作原则和近几年专项整治工作分工,市场监管部门主要承担“气瓶质量和瓶装燃气充装监管;对餐饮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性、合法性进行认定,对问题气瓶实施检验检测,对报废及不合格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置;核查充装源头,查处充装违法行为”。

 

解读以上内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气瓶产品质量和气瓶充装监管主体责任清晰,但在餐饮行业液化石油气整治工作中,需要搞清楚几个问题:

 

一方面,市场监管作为职能监管部门,既不是餐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也不是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其承担的是涉及燃气安全的特种设备以及气瓶充装安全监管职能。

 

另一方面,气瓶产品质量、气瓶充装的合法性(充装许可)以及气瓶合法性(注册登记)和安全性(检验合格),虽与燃气安全有关,但监管的对象是气瓶生产或经营单位、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机构,而不是餐饮燃气的供应者(瓶装燃气经营、配送单位)和燃气用户(餐饮经营户或居民家庭)。

 

客观来说,餐饮经营中使用的是液化石油气,而不是燃气的包装物气瓶,整治重点是燃气安全,气瓶安全是间接的。从诸多燃气事故调查中不难看出,因气瓶本体质量缺陷引发的事故几乎不存在,绝大部分事故是因管路、灶具泄漏爆燃、燃烧,处置不及时,造成气瓶爆裂、爆炸的次生事故。

 

再一方面,根据国家关于气瓶管理的有关规定,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主体是唯一的,即相关证照齐全的气瓶充装单位(液化石油气站),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能持有气瓶合法使用手续。也就是说,餐饮经营业主是燃气使用主体,不是气瓶使用主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此无监管执法权。

 

从“对餐饮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性、合法性进行认定,对问题气瓶实施检验检测,对报废及不合格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置”分工内容来看,需要明确餐饮燃气执法监管主体,市场监管部门要履行的,是“配合或协调”,配合燃气执法部门认定气瓶是否合法、安全,协调气瓶检验机构(独立于监管部门)对问题气瓶实施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或报废通知单,对报废或不合格气瓶进行“去功能化”技术处理。对涉嫌非法、违法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应严格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其中,充装单位销售非自有产权瓶装气体的违法行为,住建部门也应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予以处罚,目的就是保障餐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源头安全。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还应加强燃气灶具及相关管材产品质量监管,进一步规范生产、经销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燃气安装工程质量安全排查,筑牢燃气安全“第一道防线环”。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走街串巷从事“瓶对瓶”倒装的危险行为,不能简单理解为“气瓶充装”。按照国家《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1定义:气瓶充装,是利用专用的充装设施,将储存在压力容器中或者气体发生装置中的气体或液体介质充装到各类气瓶内的过程。国家对“气瓶充装”有着一系列系统完整的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其根本目的就是从源头上保障瓶装气体安全,最大限度预防各类事故发生。对于“瓶对瓶”倒气行为,应依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住建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综上所述,进一步强化餐饮燃气安全整治,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遏制群体性恶性事故发生,既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也需明确部门责任分工,理清职责边界,确定监管主体,积极构建餐饮燃气安全长效机制,切实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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