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24 浏览次数:92

关于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旗直各有关单位、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志愿服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推动志愿服务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办字〔2023〕15号)要求,现就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保障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信力,维护志愿服务活动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促进志愿服务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二、抽查内容和重点

(一)志愿服务记录方面

1、志愿服务组织记录的志愿者基本信息、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评价、技能培训、表彰奖励情况是否完整准确;

2、是否按规定及时完成志愿服务记录;

3、是否及时按规定将纸质记录录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网址https://chinavolunteer.mca.gov.cn/site/home。

4、志愿服务时间、志愿服务内容等是否与志愿服务活动实际情况相一致;

5、是否向志愿者发放了除必要补贴之外的报酬;

6、是否将职务行为、有偿服务或者非公益性服务当作志愿服务进行记录与证明;

7、是否存在假冒志愿服务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的行为。

(二)记录证明出具方面

8、志愿服务组织是否以志愿服务记录为依据,为志愿者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9、是否可以通过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进行查验;

10、是否存在伪造、编造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行为;

11、是否以出具记录证明为由向志愿者收取费用或者开展营利性活动。

三、工作步骤

(一)摸底调查(4月23日-5月1日)。一是将活动较多、影响较大的志愿服务组织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二是适当抽查其他组织和团体。对慈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公共服务机构和城乡社区、单位内部成立的志愿服务团体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情况进行抽查。

(二)自查自纠(5月1日-7月1日)。各志愿服务的法人组织、志愿服务团体自觉对照以上志愿服务记录和记录证明出具的相关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针对发现的问题要研究部署整改落实,规范开展各项志愿服务工作。

(三)现场抽查(7月1日-7月15日)。适时开展志愿服务组织现场抽查,通过座谈、询问、查阅核对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做好抽查记录,形成抽查报告。必要时,抽查人员可以访谈相关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以核实有关情况。现场抽查数量不少于5家。

(四)通报与整改阶段(7月15日-7月20日)。根据掌握的摸底调查、自查自纠、抽查情况,对做得好的,加大宣传力度,弘扬先进典型;对做得不好的,要依据志愿服务相关规定按期整改完成。

(五)报送材料(7月25日前)。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志愿服务组织、团队,在2023年7月25日前将整改报告(包括存在问题、整改措施、整改结果)报送奈曼旗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股,联系人姜研,电话13780456197。

 

 

                           

奈曼旗民政局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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